一、兼营与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3、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4、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二、视同销售,混同销售,兼营如何区别?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三、服装销售经营范围代码?
1、销售服装、辅料、鞋帽、床上用品、文化用品;服装外发加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服装服饰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2、服装的加工、销售,服饰、鞋帽、针纺织品、手袋、纺织原料、日用百货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设计各类服装;销售各类纺织纱线、针纺织品;服装设计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普通货运。【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4、服装服饰、文化用品、百货的销售;服装服饰的设计;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5、服装加工,服装面料检验,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服装辅料,经济信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四、兼营与混合经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和区别,是会计小白要学习的基本涉税问题,会计小白经常会将二者的概念混淆,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这部分的内容,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失误哦!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一项”,不可再分割的销售行为,
属于混合销售税率选择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各算各的)
纳税规定
(1)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
A销售大衣柜(货物)给客户小L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运输服务)
货物+服务+一项(购买家具+运输服务)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五、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肯定不是一个意思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六、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1、混合销售: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3、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4、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七、如何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不仅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也有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收取的款项是一个对象。
比如,把东西卖给甲,同时给甲提供运输或者安装服务,收取钱的时候,只是甲一方承担。
兼营业务,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内容也不一样,但对象却是多方向的。
比如,一个商场既销售货物,同进也提供餐饮服务。销售货物是任何一个人,餐饮服务是另外一群消费者。这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八、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意义?
意义:扩大经营范围,迎合消费者的需要,赚取更多利润。
九、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如何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都是指企业在经营中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但它们的区别在于经营的重点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附加业务具有相互补充的效应,即通过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的组合来提高销售额和利润。
兼营则是指企业同时经营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但这些产品或服务并不具有相互补充的效应,即它们的经营重点是相对平衡的。
十、如何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答: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分办法是:
第一,从税务纳税方式区分
混合销售就是无论销售货物种类,均执行一种税率;
兼营则是核算单独列示,税率分门别类执行;
第二,工商登记注册时,对于兼营项目和混合销售有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