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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汽车管理办法?

221 2024-03-13 14:14

一、2017年汽车管理办法?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3.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4.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原文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原文

1. 引言

汽车销售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规范和促进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汽车销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权益。

2. 汽车销售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强制执行“三包”规定,即对销售的汽车提供三包服务。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不得虚构或者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低价、特价等手段欺诈消费者。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汽车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和服务水平。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的汽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要求。

3. 汽车销售合同及消费者权益保障

第二条 汽车销售合同是汽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汽车销售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汽车品牌、型号、配置、价格等基本信息;
  • 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
  • 售后服务内容和期限;
  • 质量保证和三包服务的具体条款;
  •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利要求汽车销售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汽车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

第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对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在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力寻求赔偿。

5. 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

第四条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为销售的汽车提供售后服务,并确保服务到位。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对销售的汽车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并提供相应的保修和维修服务。

如果消费者对售后服务存在异议或者投诉,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解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 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汽车销售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汽车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

7. 结语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消费者要保持警惕,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明晰合同的内容和细则。

汽车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责任和义务,提供优质的汽车和售后服务,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四、2017汽车销售前景

2017汽车销售前景一直备受人们关注,汽车行业作为经济的晴雨表,直接反映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今年,汽车行业受到诸多影响,如政策调整、消费观念改变、技术创新等方面都在重新塑造着汽车市场格局,也让人们对汽车销售前景充满期待和疑虑。

2017汽车销售前景的现状

目前,我国汽车市场仍然保持着增长的态势,尽管增速有所放缓,但整体销量仍居高不下。各大汽车厂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展开激烈角逐,推出各种新款车型、创新技术,致力于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等概念悄然兴起,也为汽车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近年来汽车市场却面临着一些挑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限购政策,导致部分二三线城市的汽车市场受到一定影响;消费者对于汽车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更加注重汽车的环保性能、安全性能以及品质感受。这些因素都给汽车销售带来新的考验和挑战,也使得2017年的汽车销售前景充满着变数。

2017汽车销售的机遇与挑战

  • 政策扶持:政府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补贴、免税政策助力新能源汽车销量迅速增长,为汽车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 技术创新:随着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智能汽车逐渐成为市场的新宠,拥有更加智能的汽车产品将迎来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 消费升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汽车的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升级,更加注重汽车的品质和个性化需求,这为高端汽车市场带来了新的增长机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大车企竞争激烈,而汽车市场饱和度也逐渐增加,这也给汽车企业带来一定的挑战。

2017汽车销售的发展趋势

从当前的市场情况来看,未来汽车销售的发展趋势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将成为未来汽车市场的主流产品,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发展,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将逐渐替代传统燃油汽车。
  2. 智能化发展:智能汽车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技术等的应用将使汽车更加智能化,提升驾驶体验和行车安全性。
  3. 个性化需求:消费者对汽车的个性化需求将成为未来汽车设计的重要方向,定制化、个性化服务将成为汽车销售的新亮点。

总的来说,2017年的汽车销售前景充满着希望和挑战。只有抓住市场的机遇,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汽车销售的良好发展。汽车企业需要不断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质量,同时注重消费者需求,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五、汽车销售前景2017

汽车销售前景2017

汽车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中发展迅速的领域之一,对整个经济生态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汽车销售前景在不断地演变和发展。

市场趋势分析

2017年,汽车销售市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政策调整、消费者购买力提升、新能源汽车兴起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汽车销售市场的变化值得关注。

政策调整影响

政府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管控政策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环保政策的持续加码,促使了传统汽车行业向新能源汽车转型发展。这种政策导向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结构和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消费者需求变化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革,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也在不断调整。更加注重环保、安全和智能化的消费趋势,推动了汽车行业产品升级和服务优化,引领着汽车销售市场的发展方向。

新能源汽车兴起

新能源汽车作为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受到了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市场的广泛认可。电动车、混合动力车等新能源汽车产品不断涌现,成为了汽车销售市场的热点之一。在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市场有望在2017年继续快速增长。

市场竞争面临挑战

虽然汽车销售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但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国内外品牌竞争加剧、产品同质化严重、渠道建设难度加大等问题成为行业面临的挑战。如何突破传统思维,提升核心竞争力,将是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思考和应对的重点。

未来发展展望

面对诸多挑战和机遇,汽车销售市场依然充满活力和动力。2017年,企业需要借助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保持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行业协作,推动整个汽车产业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为汽车销售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六、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保养维修。售后服务。销售人员专业培训管理。建立家庭汽车挡案。

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实施?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具体由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具体规定是: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否真的带来实惠?

谢邀。羊毛出在羊身上,4s的利润哪里来?

我不是专业人士,但家里德日美系车都买过,仅从消费者角度谈谈。

现在4s的利润主要依靠从金融产品和装具,加价行为是少数情况,也是很多汽车厂商禁止的,4s没有办法长期靠加价获利,只能对某些高逼格豪华车或者上市初期的某些热销车型加价(思域你别瞅别人,说的就是你),个人觉得属于市场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金融产品和装具比较普遍,日系车喜欢捆绑金融,但我买车时并不是强制,只是买它的金融产品可以获得优惠,不买的话没有优惠,同理,不卖装具的话车价也是没有优惠了,所以这个政策出台,我觉得对消费者没有什么实惠,只是规范市场,能够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

九、汽车行业销售管理办法

今年年初,我国汽车行业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一办法旨在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汽车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然而,随着汽车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不规范的销售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汽车行业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销售合同的签订:汽车销售商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明确列明车辆的型号、配置、价格等关键信息,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并知情。
  2. 价格竞争:汽车销售商不得采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破坏正常的价格竞争秩序。
  3. 售后服务:汽车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合理、高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保修、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方面。
  4. 投诉处理:汽车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经销商管理:汽车销售商应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确保经销商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价格垄断、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汽车行业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汽车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其次,它能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最后,它能够优化汽车销售商的经营环境,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汽车行业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真正的落地和执行才是关键。相关部门和汽车销售商都需要积极配合,全面贯彻执行这一管理办法,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维权意识。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我们相信,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构建和谐、有序的汽车市场环境是完全有可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推动汽车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迈进的重要一步。

十、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行业有何影响?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