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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249 2024-09-13 12:26

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二、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首次出现是几月?

2022年出的,行政执法类试卷是国考第一次新增的类别,所以并没有往年真题卷来参考。看2022国考笔试大纲,行测未做说明,申论有分类说明,行政执法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的办法:

行政执法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按照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一般在市地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确有需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 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

四、执法大队全部转执法类公务员吗?

不是公务员。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工作等。

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会有执法补助吗?

一般都是有执法补助的,这种情况大多数出现在法院等政府部门,如果人民群众遇到“打官司”困难的问题则可以拨打电话12368(司法局法律援助热线)求助,即援助律师(公务员)在帮助困难群众打官司时会有一定的执法补助资金,这个是国家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奖金

六、文旅执法属执法类公务员么?

是的,文旅执法属于执法类公务员。1. 文旅执法属于执法类公务员。2. 文旅执法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它需要执法员在旅游景区、公园、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进行执法管理工作,因此属于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3. 文旅执法职业是一种相对新兴的职业类型,其日益增多的需求和人才缺口也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公务员面临的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考生需要使用科学的学习方式和备考技巧,提高自身竞争力,才能更好地面对竞争和职业压力。

七、执法类公务员晋升细则?

晋升一、二级执法员,均需任下一职级满五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均需任下一职级满四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需任下一职级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职见习执法员满两年以上的。

平时要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三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

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好吗?

公务员是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林业综合执法人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等。

九、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专门用于处理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工作。

十、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