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申诉和控告?
1、定义不同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2、目的不相同申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当事人自己的合法人事权益,而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惩办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
3、客体不同。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范围不同。申诉的范围法律明文规定,主要涉及人事关系,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没有限制,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公务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进行控告。
5、程序不同。申诉有法定的较为完善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按照层级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二、申诉,控告,检举,诉讼的区别?
1、区别: (1)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3类人)认为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象)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诉。提出时间,一般而言,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完毕后两年内提出,有3种特殊情形的,超过两年提出,法院也应当受理。 (2)控告: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只有1类),要求有指出犯罪事实,也能指明嫌嫌疑人(两个指明)。 (3)检举: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与“举报”的意义类似。可以通过写举报信、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检举 (4)诉讼: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包括了立案、侦查、起诉以执行待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包括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如果你是要准备考试的,刑事诉讼中一般是区别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从主体、能否指出嫌疑人2个方面来区别(三个都能指出犯罪事实)。报案的主体是被害人和第三人,不能指出犯罪嫌疑人。举报的主体是第三人,能指出嫌疑人。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
三、控告申诉终结办法全文?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控告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信访秩序,完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案件依法终结和有序退出机制,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依法终结,是指控告人、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生效处理决定,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决定,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免予起诉决定以及其他刑事处理决定的,但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公安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控告申诉所作的监督决定除外;
(二)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控告申诉案件。
控告人、申诉人提出的诉求涉及多个司法机关,其主要诉求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本办法将该主要诉求予以终结。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控告申诉案件作出的审查、复查决定即是案件的终结决定。控告人、申诉人就同一案件继续控告申诉的,除要求执行复查纠正决定、赔偿决定、落实善后工作之外,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制作《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告知书》,并送达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条 不服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生效处理决定的,一般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案件已经作出审查结论,当事人继续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化解工作需要,建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原办案单位按程序依法终结,并附人民检察院审查结论。
(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者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的;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
(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的;
(五)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的。
第七条 案件终结工作应当按照依法终结、确保质量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仍坚持控告申诉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可以作出终结决定。
(一)案件已依法经下列程序进行了审查、复查。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作出复查决定,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刑事处理决定的案件,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复查并作出法律结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检察院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已经穷尽,或者赔偿请求人放弃或者丧失法定申请权利,导致不能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的。
(二)审查、复查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并已经书面告知复查、审查结论,控告人、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三)执法错误已经依法纠正,执法瑕疵已经妥善补正,善后工作已经落实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协调有关部门提出了合理的善后方案,但控告人、申诉人仍不接受。
(四)对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形式开展了公开审查、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工作,但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不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的除外。
(六)控告人、申诉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人民检察院已经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控告申诉案件,符合终结条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下列程序作出终结决定:
(一)作出审查、复查决定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终结条件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终结。
(二)申报决定应当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作出。审查、复查部门申报终结时,应当将申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或者复查意见、控告申诉材料、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案卷材料等,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完备的,通知申报的人民检察院及时补充;申报材料完备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在三日以内按照案件性质和职能分工移送侦监、公诉、侦查、刑事申诉等部门审查办理。
(四)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理程序及善后工作等进行全面审查和必要的调查核实,提出是否同意终结的审查意见。拟同意终结的,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拟不同意终结的,报检察长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两个月以内作出。
(五)对决定终结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制作《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并移送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发送申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申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由控告检察部门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送达控告人、申诉人,并记录在案。
《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包括:控告人或者申诉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原案事实和诉讼经过,控告或者申诉事项的处理情况,申报终结情况及理由,审查意见,作出终结决定的依据等。
(六)对不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将不同意终结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向控告检察部门反馈,并退回申报终结材料。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书面通知申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执行,并退回申报终结材料。
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控告申诉案件已经作出审查、复查决定,认为符合终结条件可以由本院终结的,由审查、复查部门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拟同意终结的,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
对决定终结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制作《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并移送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发送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由控告检察部门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送达控告人、申诉人,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和《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告知书》一般在有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但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
对已经终结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再进行交办和通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争取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等单位的支持,推动建立终结案件的移交、退出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终结情况通报案件管辖地、控告人或者申诉人住所地的同级上述单位,并报请上述牵头单位协调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基层组织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相关人民检察院配合做好法律释明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依法终结的案件,应当在终结决定作出后十日以内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案件终结情况备案表,备案材料目录,终结决定书,控告申诉材料,原案诉讼文书,审查或者复查法律文书,申报终结报告及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终结案件审查报告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通知省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终结各环节信息录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第十四条 案件终结后,出现新的证据或者线索,足以影响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专项督查、案件评查、集中点评、典型引导等方式,加强对案件终结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终结质量和效果,并视情通报发现的问题,推动案件终结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终结工作实行办案责任制。对终结工作中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随意终结,导致定性、处理错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控告人、申诉人有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控告申诉案件终结细则?
第一章 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事实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
(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第八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
第十条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检察长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盟)院,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群众公布。
第三章 办理控告 申诉案件
第一节 案件管辖
第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五条 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是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
(一)对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八条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三节 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
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第二十五条 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
(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
(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节 查办控告案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办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以下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一)从群众控告检举中,发现和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
(二)复查申诉案件,维护正确裁判、决定,纠正和建议改正冤假错案。办结后可进行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平反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
(四)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对来信来访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咨询,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法律程序,为民排忧解难。
(五)结合办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
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形式可以多样,要注重工作实效,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 情况反映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访情况的综合反映,就是把群众来信来访和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中直接反映的各种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加以整理,为领导正确估计形势,作出决断和解决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材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检察院都要建立健全信访情况反映制度,逐步形成信访信息渠道。要确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办好控诉申诉情况简报,要有重大信访情况的报告,综合情况的定期分析,倾向性问题的专题反映等。
第三十五条 信访情况反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数量、内容结构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原因的分析;
(二)执行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群众反映较多的社情动向;
(四)突出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应该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信访情况反映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
(二)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注意真实性;
(三)重大情况反映要及时,注意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施行。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控告申诉答复期规定?
1: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日期规定是三个月时间。
2:需要在3个月时间内审理完毕。检察机关对于相关的案件有权利进行监督的,因此在发现相关的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申诉控告,答复日期是3个月时间。
3:各级检察机关对转到控告申诉部门的群众来信,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回复,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结果答复和息访息诉。
六、申诉,控告,检举权属于什么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申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这就是申诉权。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七、申诉、控告、辩护这些词语怎么解释?
申诉: 1.向上级或上属机关申述情由。
2.诉说。
3.法律名词。
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亦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辩护: 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
八、控告、申诉、检举、揭发有什么不同?
控告,指向公安机关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
申诉,一般是指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但经过上诉也没有改判或者是超过上诉期限,提起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检举和揭发一般都是指向纪委或监察部门反映某人的情况。一般揭发是指正被查处的人主动反映他人问题。检举是指未被查处的普通公民或公职人员反映他人问题
九、控告法官的申诉状范本?
控告法官和申诉状是两个不同概念,控告法官应该向法院纪检组或监察委提出控告,申诉状是民事程序。
十、控告申诉书如何写?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也可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