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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细则全文?

298 2024-08-17 05:59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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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细则?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指标和权重,综合考虑个人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过程包括目标制定、定期评估和年度总结,通过定期面谈和评估表的方式进行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岗位晋升、奖惩、薪酬调整的依据,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推动单位整体发展。

三、公务员专项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六条 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设置考核指标。注重制定量化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

  (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同级主要领导审定,也可以由领导班子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三)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队伍特点,合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确保达到考核效果,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第九条 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第十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一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本辖区内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35%。

  第十七条 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六条 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设置考核指标。注重制定量化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

(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同级主要领导审定,也可以由领导班子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三)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队伍特点,合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确保达到考核效果,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第九条 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第十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一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本辖区内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35%。

第十七条 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六、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自评和考核。自评阶段,员工需填写自评表,说明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自评分数占据总分的30%。

考核阶段,领导、同事和用户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占据总分的70%。

综合考评成绩,评定员工的考核结果,包括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和特殊情况。对于考核不称职的员工,可以进行培训和警告,甚至开除。对于称职的员工,可以进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七、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八、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办法

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办法

专利代理人是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提高专利代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加强对其工作绩效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特制定了《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办法》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全体专利代理人,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专职代理人。

二、考核内容

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 专利代理业务能力,包括专利检索能力、专利申请撰写能力、专利代理案件处理能力等;
  2. 专利代理业务素质,包括专业知识掌握情况、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等;
  3. 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包括案件办理效率、服务态度、客户评价等;
  4.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包括廉洁自律、保密合规等方面;
  5. 其他与专利代理工作相关的内容。

三、考核标准

《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办法》对专利代理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考核标准,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级进行评价和打分。考核标准主要包括:

  • 专利代理案件数量及质量;
  • 学术成果和专利代理相关论文的发表情况;
  • 知识产权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 参与国内外专利代理活动的情况;
  • 执业年限和职称等级;
  • 考核自评及上级评价等。

根据考核结果,对专利代理人进行等级评定,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优秀专利代理人,倒逼其他专利代理人提升自身素质。

四、考核程序

《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办法》设立了科学合理的考核程序,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考核程序主要包括:

  1. 考核指标确定:根据考核标准和工作实际,确定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
  2. 考核对象提交材料:考核对象按要求提交个人绩效材料、代理案件材料等;
  3. 考核材料审核:对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4. 考核评定:由专业评委根据材料审核结果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5. 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申诉处理: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 结果奖惩: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对专利代理人进行奖惩。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结果是评价专利代理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对专利代理人进行分类管理、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等。

同时,考核结果也可以为专利代理机构提供评估和比较的依据,有助于发现机构的优势和不足,进而优化整体经营管理。

六、考核的意义和效果

《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办法》的实施,对促进专利代理人的专业发展、提高专利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考核将对专利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估,倒逼其提高业务水平,并在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积极改进,推动整个行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另一方面,考核将激励优秀专利代理人,提高其待遇和获得感,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绩效较差的专利代理人,也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促使其改进工作,提升个人素质。

总之,《专利代理人年度考核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专利代理人队伍的建设和专利代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九、公务员年度考核评语?

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是评价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需要以工作能力、责任心、工作成果等为主要评判标准,全面客观地评价个人的工作表现。

在工作中,要注重认真执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精神风貌。

同时,要认真听取领导和同事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为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十、公务员年度考核级别?

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考查、核实。或者说是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