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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服管理办法?

233 2024-08-17 02:21

一、公务员制服管理办法?

公务员几支执法队伍的制服要统一着装了,新制服款式更加好看,样式更加规范统一。最重要的是个人不再需要承担30%费用,执法制装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

近日,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的具体事项加以明确。

这次制装包含内容特别全面,从上面的帽子、上衣、裤子、腰带、皮鞋、衬衣、防寒服等,价格也都予以明确。比如单价最贵的是冬季防寒服,490元一件,最便宜的夏季衬衣只要80元一件。另外对执法的装具也进行了统一,帽徽完全统一,胸牌、臂章等样式一致,但是内容略有不同。

这次统一制服,涉及到的公务员好多是持支持态度的,比如市场监管局,原来工商、质检、食药监等合并的,制服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比如农业口的渔政和海监合并后的执法机构,也是有两套制服,还有一些交通等部门,各个省份样式都不一样。

现在国家予以统一,可以增强制服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会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二、公务员公休管理办法?

这个公务员公休管理办法是指规定公务员休假制度的法规或规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务员公休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规定了公务员的休假制度,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公假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各种休假制度,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公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休假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休假制度,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公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公假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务员公休管理办法,不同的单位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遵守。

三、公务员使用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四、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您好,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是指规定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应该如何进行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考勤方式:规定公务员考勤的方式,如刷卡、签到、指纹识别等。

2. 考勤时间:规定公务员的工作时间和考勤时间,包括上班时间、下班时间、休息时间等。

3. 考勤记录:要求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进行考勤记录,如每日签到、签退、请假记录等。

4. 考勤统计:对公务员的考勤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考勤问题。

5. 考勤处罚: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考勤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扣除工资、通报批评等。

6. 考勤监督:建立考勤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务员遵守考勤规定。

7. 考勤奖励:对考勤表现良好的公务员进行奖励,如表彰、加薪等。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公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公务员管理办法全称?

全称是《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是一部关于公务员的党内法规制度。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六、四川省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七、四川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独立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能力,包括满足依法开展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发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唱)标、评审、现场记录、现场监督、现场复核、询问质疑答复、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等岗位和人员,具备开展开(唱)标、评审活动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条件。

(三)采购人员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且拟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网络数字证书事宜。

第五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的事项,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确定采购需求;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根据需要依法书面推荐供应商;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

(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八)验收;

(九)支付采购资金;

(十)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十一)其他法定采购事宜。

第七条 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邀请供应商;

(三)发售采购文件;

(四)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五)资格预审;

(六)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组织开(唱)标;

(八)组织评审;

(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一)协助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十三)采购人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分散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国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限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及其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条 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执行。分散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分散采购中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的,可以在获得具有审核权限的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确定采购需求;

(四)确定采购方式;

(五)编制采购文件;

(六)邀请供应商;

(七)发售采购文件;

(八)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九)资格预审(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活动);

(十)组建评审委员会;

(十一)开(唱)标(适用于招标采购活动);

(十二)评审;

(十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四)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六)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七)履约、验收;

(十八)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分散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分散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合规、有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照同等要求实施监督管理,不得默许、纵容不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对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还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八、公务员护照管理办法?

公务员出国护照办理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下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2、除外商独资企业、私人企业以外的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贸、科技等活动的人员。

3、参加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国外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单位派往国外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

4、民间组织的出国人员。

5、新闻机构出国人员。

6、出国演出或举办展览的人员。

7、出国参加比赛或训练人员。

8、国内远洋公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驻国外民间机构的人员。

11、到国外进修的中科院和工程院的院士、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及相当这一级别的人员(其余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持用因私护照)。

12、为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并持有《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登记表》(KW121表)的出国进修人员。

13、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持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

九、公务员管理办法2021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十、境外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 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

  (一)根据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我校正、副处级干部及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行确定),接受本规定管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二条 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组织部章。

  第三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立即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

  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4.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三)经教育拒不缴组织部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 第四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党委组织部索取(下载)《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填写个人有关内容;

  (二)提交所在的部门的党总支(直属支部)签署同意;

  (三)提交业务分管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四)提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五)组织部根据以上同意意见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

  第五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列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公务员出境需要什么条件

  1、国家公务员正处级以上干部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如需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都需要公安机关、单位审批。只要不是正处级以上干部都没问题。

  2、有些单位会将你办理好的因私护照收回单位。

  3、在办理一些签证的时候,例如欧美澳一类的签证,必须提供单位在职证明的,这种情况一般单位不会提供,或者不愿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