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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的任职?

275 2024-08-16 18:03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的任职?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任职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二、公务员退休职务升降补差如何计算?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三、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在中国的公务员体制中,有一种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可以同时存在,互不干涉。这一规定为公务员的晋升和管理体系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多样的选择。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是为了满足不同职能和岗位的需求而设立的。公务员职务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专业技术、调研等不同领域的职能,而职级则是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的晋升和评定。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并行使得公务员可以根据自身的职业发展规划,在不同的职务和职级之间进行选择和转换。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定义

公务员职务是指公务员从事某一职能或岗位工作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比如行政职务、技术职务、研究职务等。公务员职务是根据工作内容和特点来划分的,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要求和职责。

公务员职级是评定公务员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等级,是公务员职业生涯中晋升的象征。公务员职级一般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不同的职级对应着不同的工作要求和职业发展空间。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关系

公务员职务和职级之间是互相关联的关系,即公务员职务的不同会对公务员的职级评定产生影响,而公务员的职级则会决定其职务晋升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是匹配的,即担任较高级别职务的公务员往往拥有较高的职级。职务和职级的匹配是考察公务员工作能力和业绩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务员职业晋升的重要途径。

然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使得公务员在晋升和管理方面拥有更多的选择。公务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专业特长和职业发展规划,选择不同的职务和职级组合,获得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意义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对于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和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使得公务员的晋升和评定更加灵活。公务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绩,选择适合自己的职务和职级组合,并通过不断提升职级来实现职业发展的目标。

其次,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并行有利于培养和发挥公务员的专长和专业特长。公务员可以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职务和职级,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中发挥所长,并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和建设。公务员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志向,选择不同的职务和职级组合,使得公务员队伍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在各个领域形成梯队和优势。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挑战

尽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带来了许多好处,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可能导致职责和权力的分散。公务员在担任不同职务和职级的同时,需要承担更多的职责和权力,可能导致工作分散和效率降低。

其次,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可能增加管理的复杂性。不同职务和职级的组合需要相应的管理和评定机制,而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可能增加管理的复杂性和成本。

最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可能增加了公务员晋升的竞争和压力。由于职务和职级的并行,公务员在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面临更多的竞争和评定,对个体公务员来说增加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结语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和管理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公务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专业特长和职业发展规划,选择不同的职务和职级组合,实现个人职业目标和国家公共管理的需求。

同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评定体系,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专业化。

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是中国政府针对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制度出台的重要法规。该规定于2021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优化和调整公务员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关系,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

1. 规定背景

在过去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公务员的职级和职务往往是分开进行管理的。职级是根据公务员个人的学历、工作经验、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定,而职务则是根据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定的。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旧有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实际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对公务员队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以及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制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成为必要举措。

2. 规定内容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职务和职级的定义:明确了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含义和作用。
  • 职务和职级的关系:明确了职务和职级之间的关系,要求职级必须与职务相匹配。
  • 职务晋升和职级评定:规定了公务员晋升职务和评定职级的程序和要求。
  • 职务与职级并行管理:强调了职务和职级应该并行管理,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 职务和职级的权益:明确了公务员职务和职级所享有的权益和待遇。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建立一套职务和职级相统一、相互制约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激励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3. 实施效果

自《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公务员管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规定明确了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含义和作用,使公务员对职务和职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职务和职级的并行管理更加准确地评价了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使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公务员们通过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职务水平,可获得相应的职级提升,从而更好地发挥自身的才能。

此外,职务和职级的并行管理还为公务员队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公务员可以在不同的职务岗位中进行轮岗,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为更高职级的评定提供了更多机会。

4. 后续发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实施是公务员管理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今后,应加强对职务与职级并行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公务员对该制度的了解和认同度。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和专业素质的提升,为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提升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此外,应不断改进职务和职级的评定制度,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客观。

总之,通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实施,中国政府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指导,对于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能够得到全面贯彻,进一步推动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公务员被免职后职务和职级规定?

公务员被免职,那就是职务没有啦,而职级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应该还保留的。

六、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数使用等情况按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第五章 职级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第三十一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七、公务员55岁后能任领导职务吗?

机会不大了。因为按照组织原则来说,对于已经年满55周岁的公务员,一般来说是不会再拟任新职的。但对于还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来说也不会因为其年龄原因就将其直接免职。所以,公务员55岁之后能够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也就越来越少了。

八、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职级规定?

    1、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一般情况下,领导岗位满一年试用期满。辞去现有领导职务后,即可享受原领导岗位对应职级。如:实职正科即对应二级主任科员。一般工资待遇不变,以后随着资历增加符合年限可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处级亦然。

     2、辞去领导职务后的弊端。那就是非领导职级再晋升的问题。各单位非领导指数,受本单位同级别名额限制,很多情况是,僧多粥少。符合条件的人多,会出现非领导指数不够的尴尬局面。有的单位会优先照顾年纪大的,退休后腾出指标给年轻人,有的单位会优先考虑在职担当重任的同级别人员,以资鼓励。这就看各单位怎么把握了。

     3、制度规定与现实执行的问题。虽然公务员条例规定了,各级别非领导职务晋升条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个地区执行标准不同,都会有一些不成文的陈规,如:有些地区和行业会根据你担任实职对应级别,在非领导职务晋升中,上套两级后,便不再考虑。各地区各行业的执行标准是会有差异的。

      当然,随着国家机关管理的日趋规范,公务员管理条例会严格执行。实际问题以咨询当地组织部门政策为准。

九、新公务员法对职务和级别调整有什么规定?

新公务员法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晋升的年限条件是,从一级科员到二级调研员都是满2年就可以提拔,二级调研员到一级调研员是满3年,一级调研员到一级巡视员要满4年。若当年考核优秀,可减少半年。基本称职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不称职等次的,降低1个职级。

从年限上看,从科员到副处级年限无明显变化。

十、公务员考核表中的任现在职时间指的是职级还是职务?

这个任职时间是应该是你初任的时间的,也就是你成为公务员上班的时间。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