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职务怎么填?
1、军人职务应填时任职务 ,当时是连长就填“连长”,是营长就填“营长”……以上级任命的职务为准。
2、军人职务不能填成身份,譬如把职务填成“军人”、“机枪手”、“驾驶员”等。
3、军人职务不能填成级别,如:某副团级参谋,应填“参谋”,不能填成“副团级”;某正营级干事应填“干事”,不能填成“正营级”,等等。
4、还可以军衔加职务填写。譬如:可填“上校团长”、“中校参谋”、“少校助理员”等。
二、军人钟惠玲职务?
应该是钟慧玲。她曾经是陆军72医院野战医疗所的一名护士,在老山和者阴山作战当中,她创造了一个纪录,成为唯一荣获“荣誉女兵”称号的女兵!
三、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为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公务员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与创新中不断前进。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就是将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进行并行,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是一种把权力、职责和待遇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综合管理模式。传统上,公务员制度只注重职级的评定,而忽略了职务的分工和管理。这种模式下,一些公务员的职务与实际工作内容往往不对应,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混乱。因此,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可以更好地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能。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方向,对于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这种改革可以确保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和实际工作内容相匹配。公务员职务的设立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避免一些职务虚高,工作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发生。只有职务与实际工作相匹配,公务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工作效能。
其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可以促进公务员队伍中人才的选拔与使用。传统的公务员制度中,只重视职级的晋升,而忽略了人才的优先选择和合理配置。这样的制度容易造成浪费人才资源和局限人才发展空间的问题。因此,通过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实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工作效率与领导力。
另外,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可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与监督。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方向可以实现公务员队伍的科学分类和精细管理。通过明确职责、禁止职务滥用、加强监督等措施,可以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对于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实施问题及对策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方向的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但只要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相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方向的实施一定会取得成功。
首先,对于公务员队伍中的一些老问题,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改革。比如,对于职务与实际工作内容不匹配的情况,可以通过职务重组和重新设定的方式来解决。同时,对于职级晋升过于依赖时间的问题,可以通过改革评价体系,强调工作绩效,提升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需要加强公务员培训和能力提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方向要求公务员具备更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水平,这需要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要与公务员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此外,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方向还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变更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务滥用和权力腐败的预防和打击,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和高效。
总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是中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举措。通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可以更好地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四、怎么看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据了解,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
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
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五、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数使用等情况按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第五章 职级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第三十一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六、与军人结婚的公务员休几天婚假?
据《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国家法定婚假是3天晚婚加12天,即晚婚假是15天。
七、公务员实职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别?
公务员实职是指所担任的实际职务,如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之类的干部,可以享受与职务等级对应的薪资待遇;而非领导职务不担任领导职务,但享受相关的薪资待遇。现在已经被改为职级,甚至可以说和领导职位没有多大关系,不是实职干部,只能享受与实职干部对应的薪资待遇,所以两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
八、事关晋升待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怎样并行?
职级晋升具体条件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简单来说,就是在职务与待遇挂钩的基础上,职级也跟待遇挂钩。公务员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合乎要求,就能不断提高职级。
九、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是谁负责解释?
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一般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十、哪些职务算是公务员?
公务员全称是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概念,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公务员队伍,大致有以下几类:
1、政府组成部门的公务员:这是传统意义上最为标准的公务员,包括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符合身份的工作人员。政府组成部门,是指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
2、党委机关的公务员:党委机关的公务员,原来也是做为参公人员的一类,虽然他们使用的也是行政编制。这些机关包括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
3、人大、政协机关的公务员。
4、法院、检察院的公务员:法院、检察院是垂直由省级部门管理,不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法检两院和公安局、司法局一样,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中,专门供司法人员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统计,单独管理。
5、人民团体机关的公务员:是指工会、妇联、团委等人民团体机关。市县基层由于行政编制所限,除工青妇机关基本上可以保证行政编制使用外,其他20个人民团体机关,要么不单独设置,按挂牌机构设置,要么设置为参公事业单位。尤其是县区一级,24个群团组织,单独设置的也就十来个,除工青妇外,其他大多都按事业单位设置。
公务员管理机关原来设置在人社局,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划归组织部管理。
除使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以外,还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因为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职能,也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被登记为“参公人员”。参公人员除了使用“事业编制”外,和公务员待遇一样,公务员、参公人员也可以自由转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除非是按照新《公务员法》112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条法律规定,虽然没有彻底排除“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但却极大地限制了事业单位参公的条件,将来,除非全国范围内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机关特批,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