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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定?

250 2024-03-12 00:28

一、员工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定?

一、迟到早退

1、单次迟到早退5分钟(含)至30分钟(含)者乐捐爱心款30元/次。

2、 单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至三个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超过三个小时按旷工一日处理。

3、单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不得超过6次;超过者,每超过1次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数据如何快速看出迟到或早退?

要快速看出考勤数据中的迟到或早退,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1. 打开考勤数据表格,找到迟到或早退的列。

2. 查看每个员工的考勤记录,如果有迟到或早退的记录,就在对应的单元格中标记出来。

3. 对于迟到或早退的记录,可以使用颜色标记或填写备注等方式进行标注,以便于快速识别。

4. 如果需要统计迟到或早退的次数,可以使用Excel等工具进行计算,或者使用考勤管理软件进行自动统计。

5. 在分析考勤数据时,可以根据迟到或早退的情况,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奖惩措施,以提高员工的考勤纪律和工作效率。

总之,要快速看出考勤数据中的迟到或早退,需要仔细观察每个员工的考勤记录,并进行标记和统计。

同时,还需要对迟到或早退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纪律和效率。

三、民法典迟到早退罚款规定?

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违纪事实就要有考勤卡或者其他证据作为基本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应具备三个要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同时符合这三项要求,才是一个生效的、可执行的规章制度。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部门:劳动者有权提议修改制度“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关于迟到的规章制度不适当,劳动者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能罚款,也没有规定不能罚款,但不代表就能罚款。《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公司规章只是严厉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无相关规定,无法认定罚款是违法。员工如果对处罚有异议,可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的规定并不明确,迟到罚款在各项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可以罚款也没有规定不能罚款。因此,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保证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的。

四、饿了么迟到早退处罚规定?

回答如下:饿了么对于骑手迟到和早退的处罚规定如下:

1.迟到

- 骑手迟到5分钟及以下,视为正常,不做处理。

- 骑手迟到5分钟以上,但不超过15分钟,扣除订单佣金的10%。

- 骑手迟到15分钟以上,但不超过30分钟,扣除订单佣金的20%。

- 骑手迟到30分钟以上,订单将被取消,并扣除订单佣金的50%。

2.早退

- 骑手早退30分钟及以下,视为正常,不做处理。

- 骑手早退30分钟以上,但不超过60分钟,扣除订单佣金的20%。

- 骑手早退60分钟以上,订单将被取消,并扣除订单佣金的50%。

以上是饿了么对于骑手迟到和早退的处罚规定,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骑手在接单前仔细查看相关规定。

五、国家规定迟到早退扣法?

对于迟到早退旷工情况的处罚是根据公司的具体规定来执行,国家对此也出台过一些规定,如果迟到早退忘记打卡超过三次就要扣除当月奖金,每个月迟到最多的还需要另罚100元,连续两个月都是迟早最多者,要罚款200元。

六、公务员考核规定解读?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释义】本条是关于考核内容的规定。

  一、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必要性

  1.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职位分类、考核、奖惩、升降、任免、培训、工资福利等项内容。其中,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和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可以为公务员管理其他各环节上的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比如,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公务员的升降、奖惩、培训、工资,依据考核结果发现公务员的特长、缺陷和按职位要求进行职位轮换等,还可以运用考核结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如果没有科学、客观的考核,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考核这个环节做得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行,并直接关系到每个公务员的利益。因此,可以说考核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

  2.考核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方式与途径。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或业务成绩的质量、数量及其能力、品行、学识、健康等状况进行考察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准确判断与评价被考核人是否称职。在很大程度上,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的思想品德、才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公正合理评价,是管理机关发现、选拔优秀公务员和合理使用公务员的重要途径,并可以防止人才选拔上存在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等弊端;另一方面,考核也是公务员自我认知的一条途径。通过考核,公务员可以更清醒地认识自我,便于促使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开拓创新,不断进取,从而优化整个公务员队伍。

  3.考核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对公务员的考核,实质上是对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以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考核过程中,通过上级对下级公务员的考察和下级公务员对上级的民主评议来形成上下级公务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促使各级公务员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4.考核是群众监督公务员的必要手段。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与过程要做到公开化,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对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要进行民主评议。这就可以发挥民主监督与公开监督的威力,有效地防止各级公务员搞特殊化,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促使公务员正确地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并调动群众监督各级公务员的积极性。

七、公务员考核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八、公务员季度考核规定?

  公务员且住口和规定是指公务员在一季度内对公务员的考核,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规定,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有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平时与定期考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进行工对空园的考核,与公务员的职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勤能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九、公务员考核规定新旧对照?

近年来,对公务员考核一直是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务员考核规定新旧都一样。

十、公务员考核细则和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