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慎参与非法集资如何减少损失?
针对非法集资变种等情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些规定,比如“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将担责”震动了很多人,九楼律师和大家探讨一下,根据意见稿,在非法集资案中,哪些人或部门将可能承担责任,将会触动那些人的神经?
第一类人:非法集资参与人!他们的损失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
参与人一般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很多人就想不明白,明明我是上当受骗,凭什么还规定我自行承担损失呢,为什么法律不保护我的利益?
1。该条例并没有说不保护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条例意见稿规定: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
“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2。该条款体现的法理,应当是法律不保护参与违法事件的所获利益。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目前通过各种宣传媒体等已经可以基本判断,虽然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鉴别非法集资活动并不是非常容易,不少的非法集资平台甚至会在权威媒体上做广告来蒙蔽大众,比如易租宝等,但是基本的理财风险还都是清楚的,过高的利息及没有资质的融资行为,是非法集资平台或公司的最显著的特征,不贪心,就不容易被骗。
普通人在理财时要谨慎避免贪心不足,否则只能为自己的贪心和疏忽买单。
第二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以后帮助非法集资的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是指为其投放制作广告的媒体及广告商、为其提供非法集资场所的房东、非法集资公司的普通员工等。
其实,很多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推波助澜者是因为有部分权威媒体的广告。如果媒体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发布或参与了广告的创意,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协助人。条例意见稿对于非法集资责任范围主体增加了协助人,是一种符合目前真实状况的体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一些写字楼、甚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为非法集资人提供了场所,并且明知其行为并不合法但是为了高额租金、回报或回扣等仍提供协助,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类人!为非法集资人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虽然工商登记只是形式审核,但是因为核名过程的疏漏,之前很多公司都可以申请冠以“投资”“担保”“财富”等字眼的公司名称,并且注册资金动辄上千万上亿,有部分非法集资人利用工商局的公信力,大张旗鼓的宣传“省工商局合法注册”“注册资本雄厚”“工商局监管”等字眼蒙骗老百姓。
工商局也躺枪,这个部门是只要申请注册公司,符合基本条件,就可以下营业执照,并不进行实质审核只是进行形式审核。
但有些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非法集资人的申请事项和业务明显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还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注册手续,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类人!非法集资人的注册地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之前,因为立案一般是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案件发生地,但是现在非法集资是在网上投资但投资直接是投到外地,这种通过互联网很难界定非法集资事实,非法集资人员也不好确定,这种网络的报案很难能够受理,有些部门也会以各种理由推诿。
针对这种情况,集资参与人进行报案,究竟哪个部门进行调查就成了无头案,因此条例意见稿规定:
“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
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在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各职权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后,由谁来牵头,谁来处理就明确了,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害人报案无门的窘境。
综上,新条例意见稿的出台,使非法集资的处置更具规则性和可操作性,也明确了很多之前概念模糊的定义,这是一种进步。 。
二、非法集资的参与人员如何量刑?
一、非法集资诈骗量刑标准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应当追诉。 三、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分类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怎么处罚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
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怎么处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各种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处罚标准: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的参与人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第一: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投资人的资金很难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依法予以制裁。
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立案后,投资人就不能通过民事起诉要回资金,只能等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资金,但是能否追回资金是不确定的。
第二:参与非法集资,投资人受到损失,政府部门是不会代为偿还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非法资集的投资如要一旦被政府查到,那么作为投资人来可以说是损失很惨重的,没有谁愿意来承担此后果,现在我国也在严励的打击犯罪分子,就是为了让公民在投资任何一个项目的时候要小心一点,避免自己上当受骗。
四、如何确定集资人参与金额
如何确定集资人参与金额
在进行集资活动时,确定集资人参与的金额是非常重要的。这个过程需要慎重考虑,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集资活动的成功与否。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确定集资人参与金额呢?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方法和建议。
首先,确定集资人参与金额需要考虑到集资人的经济状况和意愿。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集资人的经济状况:
- 与集资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收入水平、资产状况以及日常生活开销。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估计他们能够承担的金额。
- 收集集资人的财务信息,包括工资单、银行对账单等。这些信息能够提供更为准确的参考,帮助您确保所设定的金额不会给集资人带来过大的负担。
- 了解集资人参与的动机和意愿。如果集资人对项目非常感兴趣,并愿意为之付出更多,那么您可以适度提高他们的参与金额。
其次,确定集资人参与金额还需要考虑到集资活动本身的目标和规模。以下是一些建议:
- 设定一个合理的集资目标。基于您的项目需求和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一个能够满足项目运作的目标金额。
- 将目标金额分解为各个具体的参与金额档次。您可以根据集资人的经济状况和意愿,将参与金额划分为不同的档次,以便吸引不同层次的集资人参与。
- 提供一些附加的激励措施。除了金额档次外,您还可以考虑提供一些奖励或回报,以鼓励集资人参与。例如,如果集资人参与到某一金额档次,可以给予额外的福利或特权。
最后,确定集资人参与金额还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下是一些沟通技巧:
- 提供清晰明了的集资人参与方案。您需要向集资人解释他们参与的金额将如何被使用,以及他们将获得的回报或福利。
- 个性化地与集资人进行沟通。每个集资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您可以根据他们的需求和背景,提供更为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 倾听集资人的意见和建议。集资人可能会对参与金额有所疑虑或建议,您需要认真倾听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确定集资人参与金额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过程。这不仅需要了解集资人的经济状况和意愿,还需要根据项目目标和规模设定合理的金额档次,并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希望本文提供的方法和建议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确定集资人参与金额,为您的集资活动取得成功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五、家人参与非法集资怎么阻拦
非法集资是指以欺骗、强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其他非法集资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和个人产生极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
了解非法集资的风险
在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之前,了解非法集资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非法集资往往是以高额的回报承诺为诱饵,吸引人们投资。然而,这种投资往往是虚假的,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非法集资的风险包括:
- 资金损失:参与非法集资可能使家人失去大量资金,导致经济困境。
- 信用受损:涉及非法集资可能导致家人的信用受损,影响其未来的贷款和信用记录。
- 法律风险:家人参与非法集资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一旦行为被发现,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 家庭破裂:非法集资的风险可能引发家庭纷争,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
沟通与教育
在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时,沟通与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手段。通过与家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教育,可以让他们了解非法集资的风险,并真正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
以下是一些建议:
- 坦诚对话:与家人进行坦诚的对话,告诉他们你对非法集资的担忧。
- 明确风险:向家人明确非法集资的风险,包括资金损失、法律风险和信用受损。
- 提供案例:给家人提供一些非法集资案例,让他们看到实际的后果。
- 提供知识:提供家人可靠的信息源,让他们了解非法集资的基本知识和警惕性。
监督与限制
除了沟通与教育,监督与限制也是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的重要步骤之一。以下是一些监督与限制的方法:
- 关注家人的资金流动:密切留意家人的资金流动情况,观察是否有异常。
- 建立家庭财务制度:建立家庭财务制度,对资金流动进行规范和监控。
- 警惕非法机构:通过了解非法集资机构的特征,提醒家人注意警惕。
- 与相关机构合作:与相关机构合作,了解和报告非法集资行为。
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以上措施无法有效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寻求专业帮助是必要的。专业人士可以提供更深入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家人摆脱非法集资的困扰。
寻求专业帮助的途径包括:
- 法律咨询: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后果。
- 财务规划师:寻求财务规划师的帮助,制定合理的投资规划,避免参与非法集资。
- 心理辅导师:咨询心理辅导师,帮助处理家庭纷争和压力。
总结
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需要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通过了解非法集资的风险,进行沟通与教育,监督与限制,并寻求专业帮助,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家人的利益和安全。
保护家人远离非法集资,是每个人的责任。
六、公务员参与经商的规定?
国家名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与经商活动。
七、河南公务员遴选参与条件?
河南公务员遴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职条件和相关工作经历。
(5)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名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
(6)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7)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务员可以参与投资获利吗?
来来来,重温一遍。
按照现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题主看清楚了吗?
你这个问题其实有点像:
“上课可不可以耍手机?”
“上班可不可以打游戏?”
“上网可不可以不用本人身份证?”
你都经历过吧,你懂的,规矩定得很死,有板有眼,那么上课就没学生玩手机了?上班期间员工就不打游戏了?上网人员的身份证全是本人的?
偌大一个中国,规则得到完全地遵照和执行,还有些不现实。
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是不可以参与企业行为等投资回报性活动的。
但是呢,不可以是一回事,不能是另外一回事。
反正我知道的有点工作年限和底子的公务员,很多都有一些自己的产业。(当然不能不能一杆子打死所有公务员,有些公务员没有参与投资获利行为)
高中一个同学的当处级局长的父亲还在做房地产,出资给他家伯父,分红照拿不误。
除了我们这些内部人士知道,外人又有谁知道这是一个局长投资的项目呢?
你敢说没有权钱交易,没有以权谋私?
又想当官,又想发财,哪有那么好的事儿,当官,就别想发财了,你们享受的资源够多了,不要贪得无厌啊。
你说公务员穷,收入少,那你别去考啊,出来了直接搞其他的啊。
利用职权做着一些生意,本质上就是不公平。
可悲哀的是,老家的好些公务员都开着饭馆,实际上出资人是他,一般老百姓不知道而已,我肯定晓得啊,还让我们去照顾生意啊。
举报?
监督他们的人也投资获利,何谈举报?
我不是针对谁,我是说那些又想当官,又想赚大钱的公务员,有点贪得无厌了。
当然,公务员买卖股票啥的,谁来彻底查证呢?
世界上有很多公开的不正确但是正常的秘密,大家不是不知道,只是不愿意再提及罢了,可能是真的麻木了吧。
更为悲哀的是知乎上还有一些人为那些投资做生意的公务员摇旗呐喊:
“他们又没害人,你知道他们年轻时候有多努力吗?”
我的天,我年轻时候就不努力了吗?
也许是屁股决定脑袋吧。
九、公务员可以参与投资获利吗?
公务员可以对盈利性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但不担任任何职务,而且有限制性规定。比如:严禁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严禁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十、公务员中介是参与经营吗?
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中介服务是属于违法的,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如果退回受贿款,坦白交代问题,认罪态度好,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会受到党纪和政纪的处分。祝你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