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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22?

212 2025-03-27 11:00

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四、陕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 是存在的。2. 这是因为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陕西省出台了这一暂行办法。3. 主要包括人员录用、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使用劳动聘用人员原则上采用被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方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被聘用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采用前者方式使用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采用后者方式使用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选择有固定资产、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度和认可度较高、无违法违纪记录的机构。

六、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的人员。

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以及其他不宜使用聘用人员的岗位,一律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遵循“控制总量、规范存量、严控增量、按需核定、依法聘用”的原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聘用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务派遣,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2020年7月1日前聘用的编外人员,相关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员额管理和申报制度。要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按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后勤服务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单位聘用人员应主要从事专业技术、辅助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确系工作需要,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办提出员额申报要求,经市委编办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初审后,按程序提请市委编委会会议研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市直各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每年10月份向市委编办申报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用人员额。

第六条 市委编办负责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审核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规范用工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员额申报、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和本系统编外聘用人员的监管。各用人单位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及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三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购买住房公积金,所需交纳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承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强化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解除或终止派遣协议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应依法依约进行规范管理,分类完善相关手续,制定方案逐步变更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第十一条 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办〔2014〕79号)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与影响

殡葬事业是与人们生死息息相关的重要行业,其管理对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和提升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范了殡葬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本文将探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与影响。

提升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殡葬事业单位是承担家庭殡葬事务的机构,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遗体安置、殡仪服务、骨灰处理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通过规定殡葬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和权责,有利于提高单位内部的协同合作,增强工作效率。

此外,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殡葬事业单位的人员配备与资质要求,要求单位必须设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这一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保障殡葬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规范殡葬服务行为

殡葬服务行为的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对殡葬服务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价格公示、服务项目选择、服务合同签订等方面。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不合理收费、欺诈消费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确保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殡葬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要求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对殡葬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这一措施将促使殡葬事业单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加强殡葬事业的安全管理

殡葬事业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规定殡葬事业单位的设施、器材、环境等方面要求,加强了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办法的规定,殡葬事业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如冷藏设备、火化炉等,确保处理遗体的安全和卫生。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开展殡葬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环保要求,保障公众健康。

推动殡葬行业的发展与创新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规范管理,同时也为殡葬行业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机遇。殡葬行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办法规定了殡葬事业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鼓励推广绿色环保的殡葬方式,提倡文明祭扫的礼仪。这将促使殡葬行业在服务内容、方式、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总结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提升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殡葬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为的监督与评估,推动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鼓励创新与发展,办法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八、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内容

  第六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信息公开;

  (六)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如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

九、杭州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如下:

一、原则。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只减不增、限定岗位、规范用人、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原则,局编外用工人数控制在市委编办、区委编办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以内。

二、申报。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基层所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局办公室起草编外用工使用计划需求,报区委编办核准。

三、招聘。编外用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区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四、合同签订。新招聘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的编外用工,一般应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由分局委托金华市中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受聘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二年一签,新招聘的编外用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科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编外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明确聘用或不予聘用人员的意见。局办公室对编外人员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按照本办法辞职条款规定处理

十、厦门市直机关非在编雇用人员辅助岗位工资标准说是多少?

2015年的辅助岗的年工资含医社保公积金4.5万,年底文明奖(市级文明单位)2400,考核奖12000,绩效奖不到1000。

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 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