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药品监督所,有行政执法权吗?
没有,食品药品监督所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所属事业单位。只有行政处罚建议权,而无处理权,行政执法权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1.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相关产品及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等工作;
2.负责组织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测、采样;
3.组织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4.负责对食品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和处理意见;
6.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7.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
8.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9.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10.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哪些事业单位属于行政执法类?
行政执法类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行政类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保留行政类职能。同时,也明确了,行政执法类职能和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其原因,与行政编制同样在严控总量,有极大的关联。行政编制改革,要求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保留在2012年底数之内,不得增加。全国内行政编制只有700多万,而行政执法人员有200多万,一次增加三分之一的行政编制,不符合国家精简机构和编制、控编减编政策。而且在行政执法机构中,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临时人员,成分复杂,怎么样进行区分、划分,哪些人可以使用行政编制,哪些人使用事业编制,都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行政执法类机构的三个特性:全额拨款、非参公、事业单位
2、行政执法类是全额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按照财政拨款形式,分为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要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全额供给(乡镇卫生院除外)。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主经营。事业单位将以公益服务职能为主,以全额财政拨款为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等全由财政供给。至于其职权范围内产生的罚没收入等,实行专户专存,无自己截留使用的权力,更算不得生产经营收入。
三、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1、县级不允许成立事业局:县区综合执法局为事业机构的,如果党政机构改革中继续保留,应该将综合执法局改为行政机构,置换为行政编制。由于基层行政编制总量有限,改革中也不允许增加,将所有的执法人员过渡为行政编制,显然不可能。因此只能实行“局队合一”的方式,管理职能为行政,执法机构为事业单位,承担具体执法职能。
2、成立事业属性的综合执法机构:县级以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支专业领域执法队伍为主,成立各领域综合执法队伍,为事业属性机构,承担区域内的有的行政执法职能。
3、执法机构人员构成:即将于6月份实施的新《公务员法》明确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各部委也先后公布了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化管理”,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合同工,禁止辅助人员直接参与执法。原执法机构中有执法资质的参公人员会全部保留,没有执法资质,或者没有登记为参公人员的,以及工勤人员、临时合同工,都不能直接参与行政执法,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四、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岗怎么晋升?
答: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参公管理,因此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走职务职级晋升的道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岗位,和承担行政职能的参公事业人员岗位,基本上都是综合管理类岗位,执行的是职级管理。
只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执行职称管理,走职称工资。而专业技术岗位,目前大多分布在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比如学校、医院、工程、农技等单位。党政机关和参公单位,很少有专业技术类岗位和职能,目前所知道的,只是在实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的深圳等地,对有专业技术岗位需求的单位,可以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执行职称工资。
其他的有关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设置专业技术类岗位的,只有新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中,实行的“消防救援衔”中,有专业技术类职务,比如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消防救援到底是按公务员还是参公人员对待,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的方案要求。
在中组部4月份分布的关于新《公务员法》“职级并行”相关实施方案中,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分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大类。综合管理类最高职级称为“巡视员”,有一二级之分,其他从高到低依次为一至四级调研员、一至四级主任科员、一二级科员。行政执法类最高职级为督办,只有一级,其他从高到低依次为一至四级高级主办、一至四级主办、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专业技术类最高职级为一二级总监,其他从高到低依次为一至四级高级主管、一至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这是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最为明确的分类文件,但未见于具体执行的例子。
五、行政执法考试必备:行政执法考题库
什么是行政执法考题库?
行政执法考题库是为了帮助行政执法人员备考行政执法考试而设计的一份资源集合。该题库包括了广泛的行政执法相关知识,并提供了大量的习题和模拟考试。通过学习和练习这些题目,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提高应试能力。
行政执法考题库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考试是评价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良好的行政执法能力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行政执法考题库通过提供多样化的考题,可以帮助考生深入理解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和执法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提升考试表现。
行政执法考题库的内容
行政执法考题库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法律法规:涵盖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
- 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的程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内容。
- 执法实务:围绕日常执法工作中常见的案例,考察执法人员分析问题、判断情况、决策处理的能力。
- 职业道德:强调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廉洁从业和公正执法等方面的知识。
如何有效使用行政执法考题库
为了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考题库提供的资源,考生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查看题库的目录结构,了解题库的内容和组织形式。
- 根据自己的学习计划和备考重点,选择相应的章节和题目进行学习和练习。
- 在解答每道题目后,查看答案和解析,确保对每个知识点有全面的理解。
- 定期进行模拟考试,以检验自己在时间掌握、知识记忆和应试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 结合自己的答题情况和错题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的补充和提高。
总结
行政执法考题库是备考行政执法考试的重要辅助工具。通过学习和练习考题,考生可以提高自己的行政执法理论和实践能力,更好地应对考试挑战。因此,合理利用行政执法考题库的资源,将为考生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提供有力帮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行政执法考题库的使用,能为您在行政执法考试中带来实质性的提高和成功。
六、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引言
食品和药品的安全对公众的健康至关重要,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旨在确保食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合法合规,并惩罚违法行为。本文将从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的定义、重要性、主要内容和执行机构等方面展开讨论。
什么是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
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制定、修订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定制度。
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的重要性
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食品和药品安全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护公众的健康: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能够防止使用不合格、假冒伪劣的食品和药品对公众的健康造成损害。
- 维护市场秩序:执法制度能够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 建立信任机制:通过严格执法,能够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和药品质量的信任,增强行业和企业的声誉。
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 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国家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食药监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和指导。
- 监督检查:食药监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对食品和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食药监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比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 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食药监部门需要及时公开食品和药品安全信息,回应社会关注,防止舆情危机。
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的执行机构
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的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食药监行政执法活动。
- 各级食药监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食品和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相关的行政执法。
- 执法人员:由食药监部门培训和聘任的专业执法人员,负责具体的食药监行政执法工作。
结语
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的健全与有效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和药品的安全至关重要。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才能有效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了解食药监行政执法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您对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管会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和健康。
七、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是c类吗?
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应该是A类,综合管理类
八、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包括哪些单位?
卫生监督、劳动监察等都是事业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按照规范的说法,这些单位应当属于行政辅助执法单位,上级单位卫生局、人社局才是真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在下达的法律文书中,也必须由上级单位的签章才拥有法律效用。
九、事业单位委托行政执法规定?
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签定书面委托书。 委托书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签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法律责任、委托时间等内容。
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执法权 。
十、行政综合执法就是行政联合执法?
行政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综合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
狭义的综合执法仅指依据《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成立的综合执法,即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
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对综合执法的表述并不一致(有时称综合执法,有时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联合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人们往往容易对行政综合执法产生误解。
在不少教科书中,综合执法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被视为同一个概念。如有的学者认为“综合执法机构,亦称联合执法机构,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关。它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指导行政执法实践,避免因为理论上的混乱而导致实践上的无序,有必要对行政综合执法相关概念作一个系统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