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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让填所在单位意见。都已经离职了,怎么填?

148 2025-02-26 11:34

一、政审,让填所在单位意见。都已经离职了,怎么填?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这个可以拿着单子去找原单位的人事部填写一个意见就可以了;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二、面试前离职了,私企,政审还会去原来的公司审核吗?

一般社会上的民营企业,很少去查。

主要是要本人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避免员工本身在职,又到另一家公司工作。这种情况录用的话,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参加了一个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考试,马上就要政审了。我已经从单位离职了,事业单位政审还会去我单位调?

首先,你辞职,那么要去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把档案存放到户籍地人事局。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能伪造,因为劳动局那里有备份的,一查就知道真假的。

四、公务员政审会去已经辞职的私企吗?

公务员政审通常有如下几个环节,第一要查看档案,看你的三领两历,是不是全看你档案里有没有处分等情况的记录。第二项是跟您本人谈话,了解你本人的一些想法和思想,第三项是跟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进行谈话,了解你的日常工作行为。

政审一般是去你最后的一个单位,你就是你的档案所在地,以前工作过的地方虽然有很多,但不会每一个都去看。

五、已经公示了还要政审吗?

已经公示了证明政审完成不需要再审了。

六、旷工离职原单位还开离职证明吗?

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已经离职了,社保继续在原单位缴费合法吗?

不合法。

有些人离职之后还想让原单位继续交社保,这种情况如果原单位同意,是否合法,会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答案是,如果单位按照职工需求违规操作将涉嫌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人社部门查实后,将责令相关责任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按照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进行罚款。

八、离婚了政审还查配偶吗?

不查。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是公务员录用政审,已经离婚的,一般是不会对配偶进行审查的。会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是否受行政处分未解除,是否曾被开除公职等。

九、考上了重庆县级事业单位,马上要政审了,会去原单位查看工作表现吗?

政审很简单的,我就去政审过别人 政审不是审你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甚至不审你的工作态度。 只是审核你的政治倾向,以前审本人和直系亲属,现在对直系亲属的审核也不那么严格了,纯粹走过场,你大可放心。

十、没办离职单位还交社保吗?

  没办离职,单位一般不会再为当事人交社保,因为单位无需再承担该义务。  通常,职工离职时,应该通过书面申请,之后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行为,可以立即提出离职,但是离职应该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交接,如果单位出具证明,并对社保和档案办理转移手续。  没有办理离职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属于自动离职,单位通常按除名处理,其社保也就停止办理。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的处理方式,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 “……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