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
国家行政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行政、参公、事业,三种都有,市场监管局是局中层以上和所里的都是公务员,执法大队是参公,局里的普通工作人员是事业编。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什么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由以下几个单位整合而成的。包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 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 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事业单位吗?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行政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批或备案,对消费市场在售商品质量及消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食品和药品监管职能,合并了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有权对在售商品的质量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展开调查,对消费者实施保护。是有特定执法权的行政单位。
四、粮食局属于事业单位吗
粮食局是一个重要的政府机构,它属于事业单位吗?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今天我们来深入了解一下。
什么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为满足一定的公共需求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由政府或其他授权机构直接管理。
粮食局的性质
粮食局是一个属于事业单位的重要组织,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粮食产销调控、种植技术研究、粮食市场监测等工作。粮食局的成立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
粮食局的管理机构
粮食局一般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管理体制一般分为局领导班子、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局领导班子负责全局工作的决策、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的研究、执法和监管,所属单位则是实施具体工作的执行机构。
粮食局的工作职责
粮食局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粮食市场调控:粮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粮食市场的调控政策,保持粮食供应与需求的平衡。
- 粮食收购与储备:粮食局负责组织粮食的收购工作,并进行粮食的储备和管理,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 粮食科技研究:粮食局开展粮食种植、加工、储存等方面的科技研究,提高粮食生产的质量与效益。
- 粮食市场监测:粮食局负责对粮食市场进行监测与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的动态变化。
- 粮食质量监管:粮食局负责制定粮食质量监管标准和方法,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粮食局与企业的关系
粮食局与粮食生产和经营企业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粮食局负责制定粮食政策和标准,引导和监督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粮食局也会与企业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粮食产业的升级与创新。
粮食局的重要性
粮食局作为国家粮食行业的管理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粮食市场的调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供应的安全稳定。
- 维护农民利益:粮食局关注农民的利益,通过粮食收购和市场调控等措施,保障农民的收入和权益。
- 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粮食局通过科技研究和技术指导,推动粮食产业的创新与升级,提高粮食生产的效益和质量。
结论
综上所述,粮食局是一个属于事业单位的重要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粮食产销调控、种植技术研究、粮食市场监测等工作。粮食局与企业和农民之间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发挥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和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
-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 粮食局官方网站
五、气象局属几类事业单位?
气象局属于第一类事业单位。 因为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公共财政出资兴办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管理和服务机构,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等单位,属于第一类事业单位。 值得一提的是,气象局作为国家监测气象变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机构,拥有重要的职责和使命,需要高质量的专业人才进行运营管理和服务,通过其严谨科学的气象预报和预警,帮助人们防御自然灾害和建设美好生活环境。
六、国税局属于事业单位吗
国税局属于事业单位吗
国税局的特点和职能
国税局是指国家税务局,它是我国负责税收管理的部门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条例》,国税局是由财政部监督管理的税务管理机关。
国税局作为事业单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属于政府机关:国税局是由政府设立和管理的,在税收管理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 负责税收管理:国税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收,包括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工作。
- 公益性质:国税局的工作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 独立性有限:尽管国税局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但它在财政部监督下进行工作,受到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约束。
- 专业性较强:国税局的工作需要掌握丰富的税收政策知识和专业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税收管理职责。
事业单位的定义和特点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集体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宗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组织形式。
事业单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公益性质明显:事业单位的宗旨是提供公益性服务,如教育、医疗、科研等,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
- 经费自主管理:事业单位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权。
- 管理相对独立:尽管事业单位受到所属部门或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但其管理相对独立,有一定的自主权。
- 非营利性质:事业单位不以牟利为目的,盈余主要用于自身发展和提供更好的公益服务。
- 人员聘用制度灵活:事业单位在人员聘用方面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人员。
国税局是否属于事业单位
根据以上的定义和特点,可以得出结论:国税局不属于事业单位。
国税局作为税务管理机关,其职责主要是征收和管理税收,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税局的特点和职能与事业单位有所区别。事业单位提供的是公益性服务,而国税局的主要任务是税收管理,为国家维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尽管国税局的工作也具有公益性质,但其分类仍然是行政事业单位。
国税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权利,但其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公共财政拨款,并受到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约束。
总结
国税局作为国家税务管理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定地位,负责税收管理工作。尽管其工作也存在公益性质,但其分类更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则更多涵盖教育、医疗等公益性服务领域。
理解国税局的分类和特点,对于纳税人了解税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责任,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七、市场局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市场局就是市场监督局,属于事业单位。是由几个单位的执法部门合并而成的,负责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有几个单位整合而成的。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哪个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国务院的组成看,原来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职能调整后,成为国家卫生部的隶属,即二级部,与卫生部的中医药管理局平行,这种管理体制至各省级政府组成也是相同。省以下,现在又恢复垂直管理,即各地的食药监局与卫生局是平级的
九、市场监督管理协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评议考核;
(八)执法案卷评查;
(九)法治建设评价;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
本规定第七条第(九)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实施。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监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监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相关行为,并于纠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要求。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容错机制,明确履职标准,完善尽职免责办法。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十、市场监督管理申诉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