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表彰奖励规定?
《江苏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鼓励激励机制,让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有实惠、受重用,凝心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突出增强政治自觉,教育引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清正廉洁,把干事创业作为政治担当、价值追求、职责使命。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考评、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全面推行设区市、省级机关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包括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强党的建设年度成效的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着重考核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情况。
对县(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省相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
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一、二、三、四”四个等次。
第五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以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选树先进、选拔重用、考核奖励、关心爱护等。
第七条选树先进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序靠前的设区市和省级机关单位,确定为第一等次,由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年度综合考核优秀市(单位)”。
(二)根据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结果,每年由省委、省政府确定20个推进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
(三)根据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情况,每年由省委、省政府确定2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
(四)做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工作,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第八条选拔重用方面:
(一)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第一等次的设区市和省级机关单位,在干部选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三)确定为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的,或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长期在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埋头苦干、成绩显著,或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可以按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第九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年度综合考核等次,对设区市领导班子和省级机关单位分别核发奖金。适当拉开奖金级差。
对推进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给予奖励。
(二)对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和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授奖的,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三)建立年度考核奖正常增长机制。省级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奖励办法和奖金数额,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四)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地区各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应体现奖优奖勤,着力激励承担重要职责、工作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奖金应发放到干部个人。
第十条关心爱护方面:
(一)全面落实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等制度。完善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
(二)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优先选送考核第一等次单位的干部、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的干部参加各类培训。鼓励干部提升专业能力、参加在职学习,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经常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倾听干部心声,加强人文关怀,在政策范围内为干部排忧解难。
(四)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关爱干部身心健康,完善带薪休假、加班调休等制度。
(五)给基层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
(六)营造积极向上氛围,宣传推介先进典型,树立江苏干部良好形象。妥善应对、引导网络舆情等,对造谣中伤的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海南省表彰奖励规定?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评选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投身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事业,凝聚力量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南省人才奖下设“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以下简称“省优专家奖”),授予在各领域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省优专家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不重复奖励。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省优专家奖的评选坚持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和贡献导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必须在我省工作满1年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以上,且评选当年仍在岗工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且是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获国家发明专利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且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3部以上有较大理论价值或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的作者(合著前2名)。
(三)在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同行业最高奖项,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开发推广等工作中,贡献突出、效益显著、享有较高声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作者;或是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引进新技术,开拓新市场,企业发展卓有成效,利税大幅度增加的企业管理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或是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带头人。
(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的;或在全省范围内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我省医疗、护理、中医药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的;或在基层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和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人才。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成绩彰著,对我省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奖的主创、主演、主编(导);或是省部级成果奖的主要获奖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为我省体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培养出3个以上运动员或培养带领运动队获全国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教练员。
(十)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申报、部门推荐、评选、公示、报批”评选流程开展。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参加省优专家奖评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主要业绩成果、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单位申报。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在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和充分听取群众、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申报。省直部门所属单位,向省直部门申报。
第十条 部门推荐。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和省直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对单位申报人选进行初评,并在按规定征求公安、税务、计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提出本市县本部门的推荐人选,经所在市县党委或所在省直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推荐。
第十一条 评选。省委人才发展局组建省优专家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对各市县各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奖励名额,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从获得同意票数超过评委人数半数以上的推荐人选中按得票数多少提出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省委人才发展局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海南人才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报批。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形成正式奖励人选名单。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8年前(含1998年)选拔的省优专家享受的相关待遇按原标准和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遇工作调动、解聘、辞职、退休、去世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才发展局报告。
第十六条 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收回荣誉证书: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手段而获得省优专家奖的;
(三)获得省优专家奖后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省优专家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骗取省优专家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评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
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优专家奖奖金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获奖人”是指获一等奖排前2名者、二等奖排第1名者、三等奖为独立完成人。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5日印发的《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三、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待遇规定?
2018年印发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按照“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工作待遇等方面享有的礼遇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切伟大成就都是接续奋斗的结果,一切伟大事业都需要在继往开来中推进。以最高规格褒奖英雄模范,就是要弘扬他们身上展现的忠诚、执着、朴实的鲜明品格,推动全社会敬仰英雄、学习英雄,共同谱写新时代人民共和国的壮丽凯歌。
四、表彰奖励标准?
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公开公平,公正,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五、表彰奖励定义?
表彰主要是精神层面的,主要通过口头的(大会、广播等)书面的(通报、证书等)形式进行表扬;
2.
奖励主要是物资层面的,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是焕发人们的荣誉感和进取心的措施,是一种调动行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在能力的管理方法。
3.
表彰有时包含着奖励,但奖励却一般不包括表彰中的书面形式。
六、关于国家规范表彰奖励的规定?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七、事业单位奖励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人社部规〔2018〕4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奖励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奖励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事业单位人员受到省级表彰有哪些奖励?
这具体要看受表彰对象是哪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如如果受表彰对象是学校教师的话,那么其可能受到多表彰有:省级优秀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优秀辅导员等等。
而如果其是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话,其受到的表彰也可能是省级先进医务工作者等等荣誉。
九、表彰和奖励区别?
表彰和奖励的区别;
1、表彰主要是精神层面的,主要通过口头的(大会、广播等)书面的(通报、证书等)形式进行表扬;
2、奖励主要是物资层面的,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是焕发人们的荣誉感和进取心的措施,是一种调动行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在能力的管理方法。
3、表彰有时包含着奖励,但奖励却一般不包括表彰中的书面形式。
十、支部表彰奖励流程?
支部表彰奖励的流程,可以安排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主题及议程安排。
二、支部书记围绕弘扬先进、表彰先进,作会议主题发言(或者报告)。
三、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宣读先进表彰名单。
四、支部书记向先进获得者颁奖。
五、获得者代表交流发言。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