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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镇级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76 2024-10-06 05:42

一、陕西镇级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取消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健全(总体不降低待遇水平,破除改革阻力);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

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

1、参保单位范围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余额可以继承。对工资收入中的住房公积金、公车补贴、移动通讯费、物业费补贴以及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将在逐项甄别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可否纳入缴费基数(中央下步文件中将有明确规定)。

3、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是基础养老金,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4、改革前后待遇的政策衔接。改革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设置10年过渡期,期内实行新老待遇水平相比的“保低限高”措施,保证待遇水平不降低。缴费不满15年的比照《社会保险法》执行。

新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中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5、完善退休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后将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联动机制,以免相互攀比。

6、建立职业年金。筹资规模为12%,其中单位缴费8%(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4%(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分两种情况: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采取记空账办法运行,每年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本人退休时一次性记实;对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实账积累。具体按以后颁布的《职业年金管理办法》执行。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严格的基金预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制度,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各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确定,中央不做统一要求。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由人社部专门管理。京外单位参加各省改革。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或离开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和相关统筹基金。

9、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财政支出遵循“三增一减”原则。“三增”:一是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二是增加财政对职业年金缴费的补助;三是增加财政对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一减”是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经费预算不再安排。

二、陕西林业事业单位怎样深化改革?

陕西林业事业单位从以前的农业部门划转为自然资源局管理。

三、陕西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方案确定?

1、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和高校,将逐渐取消事业编制,实行合同制管理。职工取消编制后,各高校和公立医院仍将保存事业属性;

2、自收自支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将逐渐转为企业。其职工局部分流将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将全部取消事业编制,推向市场,变为企业人员。

3、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随空随销的准绳,将逐渐取消事业编制。

四、2019陕西中考改革?

按照中考新政,陕西省将从2019年开始试点,2020年左右全面实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彻底改变只以中考成绩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唯学业考试分数”的录取模式,全面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两者相结合的招生录取模式。

五、事业单位改革调动?

事业单位调动难度很大。

1.单位接收,编办和人事局局长是不会接收的。

2.同样,想调一个人或者招一个人进来,都要通过人事局和编办同意。

3.光单位接收没有用,各地很久之前就在控制编制,需要编办和人事局同意,人际关系还需要长期坚持经营。 所以,如果事业单位调动那么简单,基层就没有公务员了。

六、事业单位改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七、陕西社会救助改革

陕西社会救助改革对于解决社会问题、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引擎,陕西省正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的改革,以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救助。

背景

陕西省地处中国的西北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不平衡,陕西省也存在着一些社会问题和困境。一部分人民生活水平低下,需要社会救助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陕西省政府深知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因此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以完善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范围,确保社会救助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改革目标

陕西社会救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构建覆盖城乡、统一标准、分类施策的社会救助体系,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具体来说,陕西省政府希望通过社会救助改革实现以下目标:

  • 提高救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额能够真正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 扩大救助范围:将救助对象的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全部困难群众,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者、残疾人等。
  • 分类施策:根据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制定差别化的救助政策和措施,提高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加强组织和管理:完善救助机构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救助工作机制,提高救助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改革举措

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陕西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 提高救助标准:根据物价水平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并提高救助金额。
  • 扩大救助范围:将救助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全部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并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救助力度。
  • 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困难群众的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救助政策和措施,如就业援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 加强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救助机构和管理体制,提高救助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改革成效

陕西社会救助改革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为解决社会问题、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方面,社会救助改革使得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提高了他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越来越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低收入者得到了帮助,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困难,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改革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稳定。通过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范围,陕西省缩小了收入差距,减少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未来展望

陕西社会救助改革取得的成果仅仅是一个开始,未来将继续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陕西省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范围,确保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救助。

同时,陕西省将加强救助机构和管理体制的建设,提高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完善救助工作机制,提高救助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可以预见,随着陕西社会救助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更多的困难群众将受益于社会救助政策,陕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八、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改革方案?

市级编制10名以下、县级编制5名以下的事业单位基本不再保留。

其次,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优化,比如,江阴市住建局所属20家事业单位,按照综合执法、房屋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房产市场、人民防空领域重组为5家事业单位;扬州跨部门设置检验检测中心,打造检验检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精干设置为行政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腾出更多资源用于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九、河南事业单位改革2021改革方案?

不公开发布。

河南省人事厅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完成。总的原则是机构精简40%左右,编制精简20%左右。6月底前已经全部挂牌。

至于说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不是有人社厅制定。2021年底河南省委省政府制定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方案,要求省市县今年年底前完成。

十、河南事业单位改革2022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不公开公布。

基本原则是机构重塑,结构重组,职能优化,效能提升。其中机构精减40%左右,人员缩编20%左右。2022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