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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103 2024-09-06 11:17

一、江苏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近年来,江苏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且具有挑战性。江苏省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力求实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一、改革目标

江苏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首要目标是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增强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具体而言,改革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化管理结构:通过优化事业单位的管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提高管理效能,实现有效的决策和执行。
  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改革方案,加强对事业单位人才的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推动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和高素质化发展。
  3. 强化绩效评价: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通过结果导向的管理,激励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动力和创新活力。
  4. 加强对外开放:推动事业单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国内外优秀资源,提升事业单位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5.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下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确保事业单位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改革举措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江苏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举措:

  •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特点和职责,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 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人事评价和晋升机制,打破事业编制的束缚,引入市场机制,激发人才的活力。
  • 推进事业单位绩效管理改革,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注重考核和激励工作的实际效果。
  • 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算制度和会计制度,增强财务透明度和监督能力。
  •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职权。
  • 改革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和调节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比例,提高财务自主权。

三、改革成效

江苏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通过改革,江苏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了有效优化。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结构更加科学,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之间的协调机制更加完善,管理效能得到了显著提升。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得到了明显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得到了有效激发,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明显加强,为社会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和管理。

此外,事业单位改革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改革,事业单位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竞争和创新,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未来展望

江苏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成功实施为全国其他地区的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 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特点和职责,制定更加差异化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 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更加灵活多样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为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更多高层次专业人才。
  • 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绩效管理改革,完善绩效评价体系,注重激励和奖惩机制的有效运行。
  • 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预算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财务监督和管理的能力。

综上所述,江苏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在深化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任务依然艰巨,需要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协作,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为优化我国公共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2021江苏事业单位改革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改革

三、江苏省试点事业单位改革?

2020年4月,作为中央确定的9个试点省份之一,江苏省启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由省委编办组织、指导无锡市本级及江阴市、常州市本级及溧阳市、扬州市本级及江都区、徐州市本级及贾汪区这4市4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已于6月底完成,从正在收官的评估工作看,试点地区事业单位布局结构明显优化、机构编制更加精简,相关事业单位党的领导、公益职能得到强化。

四、2021年江苏公益事业单位改革?

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后,专职从事公益服务职能;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取消参公管理,执行事业编制。

五、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是采用分类改革的方式,以党管人才为根本原则,科学设岗为基础,会逐渐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不同、岗位性质不停,设置不同特点和类型的等会说。

六、江苏高考改革

江苏高考改革是当前教育领域的热门话题之一。作为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高考直接影响着千千万万学子的人生轨迹。江苏省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高考改革,不断推出新政策来适应时代的需求,提升高考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近年来,江苏省在高考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一方面,江苏省在改革中加大了对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视。传统的高考评价体系过于注重分数,容易造成学生应试教育和应试思维的问题。而综合素质评价充分考虑了学生的多元能力,包括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这种评价方式更能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和潜力,有利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另一方面,江苏省在高考改革中注重了对文理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往的高考中,文科和理科的差异很大,导致学生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一个选择。而江苏省推出的改革方案将文科和理科的知识紧密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这样的改革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再因为选择文科或理科而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江苏高考改革的优势和挑战

江苏省的高考改革无疑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高考改革的目标是提升教育公平性。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学生的能力和潜力,减少对分数的过度依赖,从而降低了高考对家庭背景和地区差异的影响。其次,高考改革强调综合素质的培养,有利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满足社会多元需求。最后,江苏省一直以来在教育领域的实践经验丰富,有良好的基础来进行高考改革。

然而,江苏高考改革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改革需要时间和资源的投入,包括对教师的培训、学校设施的改善等。这会对教育体系带来一定的压力。另一方面,高考改革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改革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争议和困难,需要政府、学校、家长和学生共同努力。

江苏高考改革的启示

江苏高考改革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首先,教育改革要立足于实际,因地制宜。不同地区在教育资源、经济水平、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高考改革也应有所重点和侧重。其次,综合素质评价是高考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不仅要注重考察学生的学科知识,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最后,高考改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学校、家长和学生都应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合力。

总之,江苏高考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关注教育的全局和长远发展。希望江苏高考改革的经验能够为全国的教育改革提供借鉴,助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七、事业单位改革调动?

事业单位调动难度很大。

1.单位接收,编办和人事局局长是不会接收的。

2.同样,想调一个人或者招一个人进来,都要通过人事局和编办同意。

3.光单位接收没有用,各地很久之前就在控制编制,需要编办和人事局同意,人际关系还需要长期坚持经营。 所以,如果事业单位调动那么简单,基层就没有公务员了。

八、事业单位改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九、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改革方案?

市级编制10名以下、县级编制5名以下的事业单位基本不再保留。

其次,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优化,比如,江阴市住建局所属20家事业单位,按照综合执法、房屋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房产市场、人民防空领域重组为5家事业单位;扬州跨部门设置检验检测中心,打造检验检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精干设置为行政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腾出更多资源用于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十、河南事业单位改革2021改革方案?

不公开发布。

河南省人事厅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完成。总的原则是机构精简40%左右,编制精简20%左右。6月底前已经全部挂牌。

至于说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不是有人社厅制定。2021年底河南省委省政府制定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方案,要求省市县今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