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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条例?

65 2024-08-31 09:53

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二、江苏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三、江苏省电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事业单位招考,专业问题?

这种的就没办法了,还是要以报考单位的咨询结果为准!

五、事业单位每年招考几次?

你好!事业单位联考一年考两次。事业单位省直,市直,单位直招考试次数不限。事业单位考试跟公务员考试有一定的区别,它不是全国统一性的考试。分为全国联考,以及省统考,省直,市直,单位直招等几种省内组织的考试形式,考试内容也互不一样

基于对专业素养以及岗位职能需要的不同,考试遵循人岗匹配原则,不同岗位考察不同内容,具体分为综合管理类、社会科学专技类、自然科学专技类、中小学教师类和医疗卫生类五个类别。也就是大家经常见到的ABCDE五类。

  这五个类别笔试的公共科目均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50分。

  《综合应用能力》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50分。

六、事业单位考试条例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许多毕业生和求职者都将目光聚焦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享有稳定的工作环境、丰厚的福利待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备考事业单位考试成为了许多人的首要任务。

事业单位考试条例是考生备考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考试的内容、形式、时间安排和考生的基本要求等相关事项。本文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考试条例,并为备考考生提供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应对事业单位考试。

一、事业单位考试条例的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考试条例是由国家相关机构颁布的一项法规性文件,它规定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制度和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考试条例的实施能够保障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使考生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展现自己的能力和才华。

二、事业单位考试条例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考试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考试科目:事业单位考试科目通常包括行政能力测试、职业能力测试、面试等。具体考试科目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 考试形式:事业单位考试形式多样,有笔试、面试、实操等。考试形式的选择取决于岗位的要求和单位的需求。
  3. 考试时间安排:事业单位考试时间一般由招聘单位确定,通常会提前公布,以便考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备考。
  4. 考生资格:事业单位考试对考生的基本要求包括年龄、学历、专业背景等。考生需满足相关条件方能报考。
  5. 评分标准:事业单位考试评分标准公正、科学,通常有总成绩和各科成绩等评判标准。

三、备考建议

备考事业单位考试,考生需要进行系统、全面的复习,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备考计划。

1. 学习考试条例

了解并熟悉事业单位考试条例,对备考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清晰的认识。只有在了解考试条例的基础上,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2. 制定备考计划

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备考时间,制定详细的备考计划。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科学分配各科目的复习比重,确保备考过程中的高效和有序。

3. 全面复习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的基础知识占据了大部分考试内容,因此要全面复习基础知识。针对不同科目,建立相应的知识框架,理清知识点之间的关联,夯实基础。

4. 针对性突破难点

备考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点和重点知识,需要有针对性地突破。对于易混淆的知识点,要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概念对比,帮助记忆和理解。

5. 模拟练习和真题训练

通过模拟练习和真题训练,提高解题速度和应试能力。多做模拟试题,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6. 学会时间管理

备考期间,合理安排时间,学会时间管理。高效利用碎片时间,充分集中精力,提高学习效率。

通过系统的备考和科学的方法,相信大家一定能够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加油!

七、江苏省献血条例2021?

一、献血对象

三星镇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村居村(居)民。

二、献血时间及地点

1、 2021年7月2日上午7点30分,原德胜镇的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到德胜初中参加献血。

2、2021年7月7日上午7点30分,原天补镇的企事业单位及村到天补初中参加献血。

3、 2021年7月8日上午7点30分,三星镇机关工作人员、原三星镇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到纺都大厦西裙楼一楼参加献血。

4、 2021年7月9日上午7点30分,三星镇机关工作人员、原三星镇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到纺都大厦西裙楼一楼参加献血。

如遇天气影响,时间变化另行通知

三、参加献血者的营养补助

机关干部由三星镇财政统一补助,各村、各企事业单位献血者的营养补助自行承担。

希望各单位接到任务后,认真组织落实。三星镇各部门负责人、各村居支部书记和企事业法人代表为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弘扬志愿精神,倡导社会新风,圆满完成无偿献血任务。

八、江苏省消防条例全文?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九、2021江苏省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十、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其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促进师生心理健康;保障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确诊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依法开展应急处置,按照职责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相关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参保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将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及时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助。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支持组织、个人提供专业化、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支持配合精神障碍患者接受诊断、治疗和康复,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障碍患者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非法干涉。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