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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业单位录用的体检标准?

296 2024-01-11 07:44

一、广东事业单位录用的体检标准?

标准如下:

1.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等项目。其中,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的标准如下:

身高:男性不低于165cm,女性不低于155cm;体重:体重指数(BMI)应在18.5-24.9之间;血压:收缩压不应超过140mmHg,舒张压不应超过90mmHg;

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

2.2.血常规检查

血常规检查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等项目。其中,标准要求如下:白细胞计数:4.0-10.0×10^9/L;

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5-5.0×10^12/L;

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血小板计数:100-300×10^9/L。

3.生化检查包括血糖、血脂、肝功能、肾功能等项目。其中,标准要求如下:

血糖:空腹血糖不应超过6.1mmol/L,餐后2小时血糖不应超过7.8mmol/L;

血脂:总胆固醇不应超过5.2mmol/L,甘油三酯不应超过1.7mmol/L,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不应低于

1.0mmol/L;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不应超过40U/L,谷草转氨酶(AST)不应超过40U/L;

肾功能:血清肌酐不应超过115μmol/L,尿素氮不应超过7.1mmol/L。

4.心电图检查

心电图检查是为了检查心脏功能是否正常。标准要求如下:

心电图应为正常图形,无明显异常波形。

5.胸部X光检查

胸部X光检查是为了检查肺部是否有异常。标准要求如下:

肺部应为正常形态,无明显异常影像。

标准要求:

1.体检结果应为正常值或者符合标准范围内的值。

2.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诊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查。

3.体检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篡改、隐瞒等行为。

二、会计录用体检标准?

财务岗位体检要求标准跟普通员工上岗体检一样。1、体检前三应参加聚餐太甜、太咸、太油腻食物应避免禁酒尽量素食主晚八点钟般要求禁食并应早睡。2、体检吃早餐空腹进行抽血等体检项目。3、体检安排体检早餐。4、性作妇科检查,需要排尽便。5、性月经期间宜做妇科检查及化验室便检查;孕妇应做X线检查。6、静脉抽血用棉球压住针穿刺点两钟能按揉防止形血肿。7、接受体检应自放松态平医提供真实病历资料及自我身体状况或觉。8、检查结提示异要讳疾忌医应及请教医按医建议进行复查或治疗。9、应坚持做完规定体检项目避免漏诊。

三、教师录用体检标准?

教师编制体检也只是一般常规体检。

一般都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的,体检的项目也是一样,通常都有:身高、体重、血压、眼科、耳鼻喉科、牙科、抽血(血常规、空腹血糖、肝功能、肾功能、梅毒、艾滋)、B超、心电图、胸透、尿检以及女性妇科相关检查等。各地可能会稍有差异,但都是大同小异的。

四、事业单位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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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师录用体检标准有哪些?

教师录用体检标准有:一般常规、抽血查、尿常规、胸片(或胸透)常规心电图、视力检查、传染病主要查乙肝和肺结核。

六、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录用体检标准目前无法确定,因为不同的地区,对于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七、2020省考录用体检标准?

2020年省考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小于140mmHg;

舒张压小于90mmHg。

▶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八、研究生录用体检标准?

研究生的录用体检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身体检查、视力和听力检查、血液和尿液检查、心电图、胸部X光等检查。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具体体检标准和项目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招生通知和要求进行体检。

九、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中,首先血压要正常,要控制在140mmHg-90mmHg范围内,其次是不能有传染性的疾病,最后就是一些患有一些疾病不合格,但治疗痊愈后是可以达到合格标准的,比如心脏类的疾病。公务员录用标准体检,可以说,公务员录用的体验有着严格标准,对于通过笔试和面试的考生来说,如果在体验环节被刷就十分可惜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十、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