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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98 2023-10-06 10:38

一、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职责有: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二、在反恐工作中,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上一条中的六项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三、反恐怖主义法中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有哪些职责?

 《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四、根据反恐怖主义法,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五、根据《反恐怖主义法》,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六、坐标的单位?

一般是米为单位,表示该点离坐标原点的相对位置,不过和平时常用的坐标有点不同,横向是Y坐标,竖向是X坐标。

建筑总平面图中坐标的主要作用是标定平面图内各建筑物之间的相对位置及与平面图外其它建筑物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关系。 

一般建筑总平面图中使用的坐标有建筑坐标系和测量坐标系两种,都属于平面坐标系,均以方格网络的形式表示。 

建筑坐标系一般是由设计者自行制定的坐标系,它的原点由制定者确定,两轴分别以A、B表示;测量坐标系是与国家或地方的测量坐标系相关联的,两轴分别以X、Y表示。如果总平面图中有两种坐标系,一般都要给出两者之间的换算公式。 

建筑总平面图中坐标的读取方法与数学中的平面坐标系的读取方法是一样的。如:知道了建筑物的四角(一般给出对角两点或三点)坐标,就可以通过三角关系的计算得出建筑物的长、宽或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等。 

但有一点是特别要注意的,就是测量坐标系的X轴方向是南北向并指向北;Y轴是东西向并指向东。也就是说在上北下南的平面图中,其水平方向的坐标轴是Y轴,垂直方向的坐标轴是X轴。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重点考核什么?

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相关的考核办法,事业单位管理考核主要是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绩,及工作业绩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主要看你工作方面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其次才是其他方面的考核,所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把心思放在本职工作上多出业绩多出工作成效

八、消防重点单位实行什么监督管理?

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九、国家级重点文物单位管理机构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方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 立项申报审批

  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第三章 技术方案及经费申报审批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改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技术方案评估费用由委托其进行评估的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文件的初审、技术方案的批复及备案工作,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估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负责,并接受国家文物局和社会监督。

  技术方案评估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再次评估,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程序违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