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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车改革补贴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吗?

244 2023-09-24 16:10

一、福建省公车改革补贴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吗?

只要实行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所属的事业编制人员肯定会发放相应的补贴。另据有关信息表明,本次公车改革属于第一轮改革,首先在行政单位实施,事业单位不在这一轮改革范围之内,故暂时没有补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应在其后。

二、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车什么时间改革?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方案》通知

闽车改〔201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代章)         (代章)

                        2014年10月31日       2014年10月31日

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力争2—3年时间全面完成。为指导、协调、推动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2014年9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明确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张志南担任,副组长由省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和省机关管理局局长曹建平担任,小组成员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领导、福州市政府领导以及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审计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联络员由省直单位和福州市处级干部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协调、推动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拟定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审批核准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各部门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省属非参公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督导检查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办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

  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方案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发改委副主任余军担任,副主任由省机关管理局副局长武新生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省直组、经费组、安置组、督查组5个专项组。各小组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省发改委、机关管理局牵头)

  1.负责办公室日常运转工作;

  2.负责汇总各类统计数据,会同相关业务组开展分析测算工作;

  3.牵头研究制定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4.牵头组织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5.组织培训工作,编印政策解答;

  6.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牵头起草各类综合性会议材料;

  7.研究提出各地区、各部门改革方案审核意见;

  8.负责各类媒体宣传,编印改革工作简报。

  (二)省直组(机关管理局牵头)

  1.负责研究制定省直单位公车制度改革方案;

  2.负责开展全省一般公务用车摸底调查与数据核实工作,掌握现有一般公务用车车辆底数;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

  4.负责制定在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取消的公务车辆评估、拍卖等公开处置方案;

  6.负责提出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案;

  7.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的工作方案。

  (三)经费组(省财政厅牵头)

  1.负责开展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车辆运行经费摸底调查与数据核实;

  2.负责研究提出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对公务交通补贴实行严格预算管理;负责综合平衡各地公务交通补贴水平;

  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和标准,并研究提出全省执法执勤车辆制度改革方案;

  4.负责开展全省执法执勤公务车辆摸底调查和数据核实工作,掌握现有执法执勤用车车辆底数;

  5.负责提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衔接意见。

  (四)安置组(省人社厅牵头)

  1.负责省直机关司勤人员摸底调查和数据核实工作,掌握现有司勤人员底数;

  2.负责拟定省直机关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

  3.负责指导省直机关依法做好未留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事宜,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负责指导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各部门平稳有序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五)督查组(省审计厅、发改委牵头)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2.负责研究提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3.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省级各部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以及工作开展情况。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省直有关单位抽调骨干人员组成,采取固定人员、集中办公方式。其中省发改委6人(含信息中心2人),机关管理局3人,省财政厅、人社厅、审计厅各2人,共15人。各单位抽调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为处级领导。

  三、对外行文方式

  以“领导小组”名义行文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加盖“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章;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加盖

“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四、工作步骤安排

  (一)2014年10月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成立由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各项改革工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闽各机构和各人民团体成立由单位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班子,负责实施本部门各项改革工作。

  2.建立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办公经费。

  3.召开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二)2014年11月

  1.开展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业务培训,部署公务用车信息摸底填报;

  2.组织调研组分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工作。

  (三)2014年12月

  1.收集汇总各地市、各部门摸底统计数据,开展测算工作;

  2.形成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3.总体方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

  4.总体方案报送省政府。

  (四)2014年底前后:总体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报送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五)2015年上半年:完成省直和各设区市、平潭管委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于5月底前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六)2015年下半年: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各部门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七)2016年底前后:完成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事业单位改革调动?

事业单位调动难度很大。

1.单位接收,编办和人事局局长是不会接收的。

2.同样,想调一个人或者招一个人进来,都要通过人事局和编办同意。

3.光单位接收没有用,各地很久之前就在控制编制,需要编办和人事局同意,人际关系还需要长期坚持经营。 所以,如果事业单位调动那么简单,基层就没有公务员了。

四、事业单位改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五、河南事业单位改革2022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不公开公布。

基本原则是机构重塑,结构重组,职能优化,效能提升。其中机构精减40%左右,人员缩编20%左右。2022年年底前完成。

六、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改革方案?

市级编制10名以下、县级编制5名以下的事业单位基本不再保留。

其次,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优化,比如,江阴市住建局所属20家事业单位,按照综合执法、房屋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房产市场、人民防空领域重组为5家事业单位;扬州跨部门设置检验检测中心,打造检验检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精干设置为行政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腾出更多资源用于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七、河南事业单位改革2021改革方案?

不公开发布。

河南省人事厅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完成。总的原则是机构精简40%左右,编制精简20%左右。6月底前已经全部挂牌。

至于说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不是有人社厅制定。2021年底河南省委省政府制定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方案,要求省市县今年年底前完成。

八、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2019-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改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二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第三是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这次改革主要把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变成参公以及行政单位。

二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保持不变,主要改制是第三类,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逐渐改成纯企业单位,不再保持事业性质的经营性事业单位。

九、2022 年福建省教师招聘改革该怎么解读?

卷,往死里卷。

十、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城市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城市改革的方案是由当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有的单位的进行了合并。有了事业单位,把执法类划分为参公或者是公务员。走上了行政管理。也有的单位与其他的别的单位进行了整合。都已经合并成了一个单位。变成了一个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