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产假期间单位给不给发工资?
答:作为过来人,对此方面还是略知一二,现作以下分享: 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的专有权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产假工资照发。如果单位已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就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如果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根据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一、 产假天数怎样计算?
产假总天数=正常产假(98天)+特别产假+奖励产假。 1. 正常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特别产假:(1)难产的在正常产假天数上增加15天产假;(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正常产假天数上增加15天产假。 3. 奖励(生育)产假: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省市计划生育正常执行。如广东奖励产假为80天;云南生育假为60天。
二、 产假期间工资怎样计算?
1. 生育保险计算方式: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单位所在地规定的假期天数。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 由用人单位支付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产假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为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此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费用。 三、产假期间工资怎样发放?
1.生育津贴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那么女职工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产假期间单位发工资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1、停发工资合法不合理!人性化管理会继续发放工资,待生育津贴下来后再冲扣除就是了,你赶上了一个“铁面”公司,悲哀!
2、产假天数计算按照新规执行
3、生育津贴随产假天数而定,双胞胎当然会多些
三、休产假期间公司还发工资吗?
产假工资即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四、产假期间公司要给员工发工资吗?
如果公司给员工购买生育险,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产费用由生育险支付,生产后报销。公司一般会给员工开一些工资,但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生育险,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必须按员工上班时的工资全额支付。是强制性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产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这样合法吗?
产假公司不发工资是违法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请问产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合理吗?
这位朋友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我来为你解答一下。
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国家对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是,因医保政策包含生育保险政策是地方性政策,每个地方的政策在打的原则方面是跟国家保持一致的,只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可能不同。因为不知道你是哪里人,所以我们只能以我所在的城市蚌埠的生育政策来为你解答。
按照蚌埠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凡是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合法生育的,无论一孩、二孩均可享受5个月生育津贴;剖宫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也就是说企业女职工生育一孩、二孩都能享受至少5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你的问题,我分析你所在的公司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当然也就没有办理生育保险。当然,你就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生育津贴,而应该从你所在的单位领取生育津贴。单位不给你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也就是生育津贴显然是不合理的,更是违法的。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你所在的单位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依法缴纳保险费,才是导致你不能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的根本原因。对于这种情况,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关依法申请仲裁。
七、产假期间,领了生育津贴后,单位还应该发工资吗?
你好,你的这个情况企业应该需要给你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实际全额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很多企业的支付标准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基本工资来执行。
企业以业务不好为由辞退你并给你补偿一个月工资是违法的,如果理由详见劳动法第39条,如果员工没有违反第39条,企业属于无理由辞退,需要每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不足一年以一年算,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即2N+1个月全额工资;如果企业符合劳动法第46条规定应支付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即N+1个月全额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八、生完小孩产假期间公司要发工资吗?
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九、产假期间跳槽,原单位还会发产假工资吗?
女职工产假期间跳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后女职工生育保险脱保,女职工享有解除合同前的生育津贴,但是,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休产假单位停发工资保险单位还给交吗?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晚育的,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