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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74 2023-09-10 02:38

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

二、许昌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细则?

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级并行细则?

首先,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这里的要说明的是,此次职级并行只包括管理岗位人员,而不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工勤人员,这与公务员职级并行是类似的,行政工勤也不可以参与职级并行。当然了,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管理岗位人员后,也是可以职级并行的。

第二,此次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必然是有职数限制的,因为职级并行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大家,但也要避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否则,大家都不用干活了,就等着熬资历晋升职级了,这对那些踏实工作的干部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特别是,由于2015年县以下公务员职级并行时没有限制职数,导致2019年设置职数限制的时候,很多人都有意见。

第三,限制事业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虽然担任了管理岗位的领导,但仍然挣着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工资。下一步,职级并行政策全面实施后,这种双肩挑的情况肯定会逐步规范,高工资和高权力,只能二者选其一。

四、广西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经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  第四条 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管全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明确的职责或者服务范围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资产、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职责和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由其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三)住所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调动、经费划拨、申报项目、刻制公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等有关手续。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依法需要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提交有关备案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有关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业务萎缩、经费无法保障或者有其他与登记、备案事项严重不符的;  (二)登记、备案后六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中断业务活动十二个月的;  (三)被依法撤销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审计报告;  (三)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注销备案时,应当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并将注销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和检验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遗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职责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备案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申请登记、备案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登记、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设立登记、备案事项而开展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拒绝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但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五、湖北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细则?

1、现聘管理岗位九级、八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对应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七级职员;

2、现聘管理岗位七级、六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25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六级、五级职员。

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

4、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六、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细则?

根据最新政策,所有事业单位干部中,仅仅只有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为了开展“双创”活动,在单位批准后可以在职创办企业,除此之外都不行。

3条最新的细则:

第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可以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经事业单位批准后,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科研人员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开展“双创”活动。

第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的需要,可以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不过,为了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搭便车”,指导意见规定了多个限制措施,事业单位干部想要开办企业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其适用人群非常窄,界定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三个要求缺一不可。

所以,公办中小学教师、公办医院医生都不能违规开办企业。

第二,开办企业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双创”活动的需要。

双创活动指的是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

第三,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必须经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批准。

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 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八、闭环管理人员管控细则?

回答如下:

1、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先“落地检”,人员可现场等待核酸结果,或镇街甄别后闭环转运至临时留观酒店等待核酸结果,阴性后签署承诺书(告知书)后放行。

2、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先“落地检”,可签署承诺书(告知书)后放行。

回答完毕。

九、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答案是:一.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条件

1.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规范的名称;有规范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有稳定的场所;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 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经事业单位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在证书上标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四.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2.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五.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人员,不得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 事业单位名称

1.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单位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2. 字号: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3. 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组织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类事业单位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4.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5.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6. 对确有特殊需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核准其登记二至三个名称,应当同时打印在该单位的法人证书上,其中第二名称或者第二、第三名称应当加括号。

7. 当发现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重复或相近时,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留先改后的原则处理。

七. 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情形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八. 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1. 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举办单位决定解散;因合并、分立解散;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2.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3. 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