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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河南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347 2023-08-02 03:48

2005年河南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认真贯彻豫办〔2005〕32号文件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 号)精神,现就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分流人员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交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一次性给予辞职费和补偿金的辞职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到企业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豫办[2005]32号文件规定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其中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足11%部分由本人补齐。

二是未就业的,根据个人意愿可以按照第一种情况处理,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补建个人帐户。重新就业后,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豫办〔2005〕32号文件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1995年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辞职人员补建个人帐户所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部分。

三、乡镇事业单位将分流人员情况及档案等有关资料送交劳动保障部门后,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计算出每个参加保险的分流人员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资金数额,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要及时把所需资金划拨给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金足额到位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每位参保分流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在记录个人帐户缴费记录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同时期个人缴费比例计入。具体比例为:1995年1月--1998年6月为3%;1998年7月--2001年6月为4%;2001年7月--2003年6月为6%;2003年7月--2005年12月为8%。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与人事和编制部门沟通,掌握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情况,逐人登记造册,核实有关数据,计算出提前退休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数额,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所需费用。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财政部门划拨的费用后,应及时建立提前退休人员数据库,发放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

五、乡镇机构改革前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乡镇机构改革后予以保留的应继续缴费参保;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在乡镇机构改革时清偿以往欠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医疗保险,执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重新安置工作和再就业的,应随同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分流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和内退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继续按有关规定缴费。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应继续参加当地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统筹;尚未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仍执行现行办法。

六、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七、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统筹地区政府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乡镇机构改革时,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缴清历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分流人员,必须按规定补办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清失业保险费。乡镇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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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 退休 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掘仔哪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戚薯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判码公积金虽然是职工 工资 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这个的,不分国有和私营。 答案补充 一般正规企业都应缴纳五保一金的:五保是指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和 工伤保险 。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 ”是由政府部门颁发实施的 社会保险 。“五险”它带有强制性,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它也是使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而“住房公积金”是非强制性规定,视不同单位规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