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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与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143 2023-06-30 05:48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与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岗位分类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种,考核分别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开展。年度考核结果将与事业单位考核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奖罚等挂钩。具体介绍如下:

1、在事业单位考核内容、标准和考核程序上均体现了分类考核的特点,并决定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职责,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管理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2、三类岗位均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标准,提出考核要求。

3、此外考核方式被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三种方式,以全面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由

答:事业单位正高级设置比例为:正高级岗位是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水平等因素结合起来。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为1:3:6。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于用人单位调岗行为,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调岗的,劳动者可以拒绝,注意变相调岗和隐形调岗。

1、调换岗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调岗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必然需要;

3、调岗必须不具备惩罚性和侮辱性;

4、调岗职位必须与原职位有关联,待遇必须与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5、调岗必须符合员工实际情况,人职匹配越高越好;

6、员工不能胜任现任岗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举证;

7、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

四、2021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教育人事管理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基础和前提。《北京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的教育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教师准入标准,把好教师入口关。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和《北京市新入职教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制度。优化教育人才遴选聘用机制。

二是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评聘结合。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任用校长力度,不断完善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

三是完善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强化岗位聘任,推进灵活多样的弹性用人机制和管理人员职员制。

四是探索不同类别学校的薪酬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由单位负责人

(记者李红)今后,我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可以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10月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

岗竞聘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所竞聘岗位法定退休年龄满10年

以上,且在本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下岗位进行竞聘,首次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

据了解,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涉及全省9.2万家事业单位,与200多万工作人员的利益密切相关。《意见》要求,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

位之间的转聘,是指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限额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根据《意见》,转岗人员要具有所竞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在本单

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对工勤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也作出详细规定,如竞聘六级管理岗位,应在工勤技能一

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等。

工勤技能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参加相应层次专业技术最低等级岗位的竞聘,且必须取得所竞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包括技术工人、水电工、司机、打字员等,他们中不乏佼佼者,通过转岗竞聘选拔优秀人员,能够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医院备案制编制人员不可以晋升职称,因为备案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初步实行定岗不定人,从实际上来说还是属于合同制人员,没有编制就不能进行职称评定。医院备案编制人员自然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属性,但是不属于国家体制内的人员,因此不能晋升职称。

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

岗位设置一般要从三类岗位的具体职能来看,设置的基本原则一般为:管理岗位的设置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八、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文

岗位设置分三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是走职员级别,共十级,从办事员到部级正职,不存在职称的问题。专业技术岗位才存在高中初三个职称,共8级。所以走管理岗是不能评职称的。专业技术岗位的高中初所占比例的确是有规定的,省一级事业单位好像是343,县里面肯定中高级比例要低一些。

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调整

事业单位职务与职级基本不会并行设置,可能存在一些特别情况会有职务与职级都作为考核标准,但并不是常态化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事业单位在体制上要求细化和分层,职务与职级分别对应不同的管理层级,职务主要考核工作职能、职业素质和绩效表现,而职级则主要考核岗位级别、资格等级和职业水平对于事业人员而言,职务与职级相互独立,没有必要同时并行设置,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满足组织的需求和处理特殊的工作任务,可能存在职务和职级双重考核的情况

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权限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岗位

 

管理岗位

 

人事部公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为一至七级共7个等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共3个等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共3个等级。实施意见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一至五级共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实施意见还规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实施意见同时对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做出规定: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