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申请保障房的流程和步骤是怎样的?
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初审(15日内)――社区内公示(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10日内)――区民政部门审核(10日内)――区住房保障部芦举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10日内)――市住保办复核――登报公示(10日)――批准申请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初审――本单位公示(10日)――市住保办审核――登报公示(10日)――批准申请
#南京公租房可以申请的三类人群:
1、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内;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以上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租房。
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南京户籍;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2)劳动合数哗毁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3)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本市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
(2)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年及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如果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登记、交易行为的,或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公租房薯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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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1、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脊乱困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樱念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4、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5、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陪尺住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南京经济适用房建造标准及细则》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最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三、如何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首先必须满足四项条件:
据了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满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着像相关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烂伍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街办审核结果公示15天: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冲历轮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审核不过关告知申请人: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散信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