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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撞电动车后续?

211 2024-01-18 05:08

一、男子酒后撞电动车后续?

男子酒后撞电动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如果该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则涉嫌危险驾驶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男子酒后骑自行车被认定酒驾,男子的行为可能造成哪些后果?

酒驾的认定:海南一男子酒后驾驶自行车被认定酒驾

近日,海南一男子酒后骑自行车被交警当场抓获,男子申辩道“我骑自行车喝酒怎么了”;男子辩驳,根据少数交通执法实践,交通警察大概率地将酒后驾驶自行车认定为酒驾。酒驾情形法定,恣意认定酒驾与法治理念不符。

海南一男子酒后驾驶自行车被认定酒驾

男子酒后驾驶自行车被罚款50元,海南交通警察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驾驶仅有两条规定,分别为,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饮酒驾驶均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问题是,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能否突破法律规定另外规定违法种类,并设定罚款数额。

违法种类法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违法种类,法律专门授权的例外。道路通行规则具有技术性,并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定的通用性,例如,不同国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互认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授权进行了特别规定,或者严格的限制,即,地方性法规仅能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姑且不区分醉驾与酒驾,地方性法规能否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没有授权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违法种类,其目的之一,确保道路交通规则的统一性;多数地方性“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没有对该违法类型作出罚款的规定。

交通秩序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道路通行不遵守交通标志,特别是信号灯通行,从外埠人的角度观察,大致能够判断出该城市不文明。不少地方在城市文明考核,或者检查中,大量交通警察和执行辅助人员维持交通秩序,表面上秩序井然,事实上也反映了该城市交通执法的倾向性,即,注重大额罚款,或者处罚数量。

多数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冲突点”。减少冲突点的关键在于,行人、非机动车车辆各行其道和遵守交通标志,特别是信号灯;确保道路畅通,或者“压事故率”交通警察平时工作的重点也在冲突点。由于各地的交通警察的工作考核的重点在罚款,或者处罚数量,交通执勤的重点并不在冲突点,并对交通违法种类的解释有一定的任意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具体的交通执法实践中,不少交通警察专注于电动自行车;其原因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的人数众多,对其执法容易完成考核任务。一方面,驾驶摩托车并不是一律戴安全头盔,何况是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公众对交通规定遵守由习惯形成,关键在于对“冲突点”处的规则遵守。

醉酒驾驶成为第一大刑案的原因

醉酒驾驶被炒作为第一大刑事案件,事实上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对交通执法不满意;司法解释规定的醉酒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标准与世界各国大致相同,甚至低于发达国家的入罪标准,问题是,在我国为何“办成”了第一大案呢?在我国,法律人字面,或者片段理解法律规定已成为司法习惯。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四种危险驾驶类型,其中,第一种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其他三种类型因法律没有规定“情节恶劣”,多数法律人解释为抽象的危险犯。在法律语言表达中,或与“;”的含义相同;或的前后内容需要同等性比较,分号之间的语句内容同样需作同等性比较。

司法解释倘若规定超速行驶的固定值,交通警察拿了测速仪,超速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又是第一大刑案;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均有“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要素。

法律专业人读不懂法律规定,普通人不能正确解读也很正常,问题是,醉酒驾驶成为第一刑案已成为事实,为何多数人赞同呢?鼓励举报成为社会主流观点,使他人处于不利地位可能成为社会风气之一,例如,海南交警认定酒后驾驶自行车为酒驾,不少网友认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论你开的是什么车。

“有法可依”是法制社会的标志,法治社会的特征为约束公权力的行使;法律人倘若不能理解法律语句表达的含义,社会可能会长期停留在法制层面。公众可能要问,法治社会难以构建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法治社会的特征

本文认为,问题出在语言教育的应用上。无论何种语言学习,同义词,或者反义词为教学的重点;反复训练的目的,并不是完全为了文章语言表达得优美,而是对语句内容,或者结构的理解。例如,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均有“情节恶劣”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酒驾处罚也是如此。

三、男子酒后抢警车冲撞人群被判几年?

抢夺警用车辆加袭警罪的话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袭警最分为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种类型。情节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以管制刀具或者机动车来妨碍警察的正常执勤工作并造成伤害的就需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酒后骚扰女服务员有什么罪?

酒后骚扰女服务员,肯定是性骚扰的罪行了,如果还有肢体动作的话,那就可以构成猥亵罪了!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

按照行为方式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环境性骚扰;按照发生场所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校园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家庭性骚扰、网络性骚扰!

五、男子醉酒后骑摩托撞到停车位上的汽车死了。次日男子家属带尸体闯入车主家中要求赔偿。请问车主是否赔偿?

直接报警。赔偿数目应该不会太小。不走司法程序等什么?

六、四川一男子酒后踩豪车要怎么赔偿?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果一男子酒后踩豪车,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赔偿:

1. 联系保险公司。如果这辆豪车有购买保险,应该先和相关的保险公司联系,协商理赔事宜。

2. 全额赔偿。男子应该立即全额赔偿豪车主的所有损失,包括修理费、停车费等。

3. 请律师帮助处理。豪车主可能会向相关部门投诉,甚至将此事告上法庭。而且,酒驾是违法行为,男子还将面临法律制裁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男子寻求律师的帮助,处理相关事宜。

总之,不仅是道德观念,也是法律规定,酒后驾车一定是不可以的。对于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要及时地承担责任和赔偿。

七、如何看待哈尔滨一男子因不服离婚判决,酒后当庭刺死法官被批捕?庭审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

看到这个消息,小编感到非常震惊,第一反应是行凶者是如何带刀进入法庭的?这个法庭的安检工作有没有做到位?答案显而易见。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这是法官安全保护的相关法规依据。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基本属于概括性规定。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法官代表由全体法官推选产生。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

  (二)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

  (四)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

  (五)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

  (六)统筹安排为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法官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七)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心理疏导工作;

  (八)督促对本院安全检查设施、防护隔离系统、安全保障设备、安全保卫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九)统筹指导本院司法警察部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庭审秩序维护、机关安全保卫、法官人身保护和各类应急处置工作;

  (十)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

  (十一)其他与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事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门承担。

上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监督指导辖区内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本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和装备配置标准》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执勤岗位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普遍设立安全检查岗,配备相应安全设备,强化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

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方便及时记录、存储具有干预、过问、威胁、侮辱等性质的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法官在审判法庭外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可以要求在专门场所进行,并有权拒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方面会见、接待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逃避、抗拒安全检查的;

  (二)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者审判区域的;

  (三)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

  (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五)损毁法院建筑、办公设施或者车辆的;

  (六)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的;

  (七)工作时间之外滞留,不听劝阻,拒绝离开的;

  (八)故意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的;

  (九)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

  (十)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机关安全或者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

对于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机关安全保卫部门会同司法警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泄露、传播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法官或其近亲属信息,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诉讼服务网站等平台查询信息、答复咨询、联系法官的作用,避免因信息过度公开影响法官的审判工作和日常生活。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法官姓名、照片、职务、等级、办公电话和工作邮箱之外信息的,应当征得法官本人同意。

第十三条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对法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法官本人申请,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以上规定就比较详尽了,但关键是要落实到位。

向遇害的法官表示沉痛哀悼,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追更:

美国法官如何保障个人安全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作者 | [美] 马尔科姆·富兰克林

译者 | 钟 莉 张 强

一个法院的大楼必须给人以安全感,具有可依赖性,一旦发生外部威胁也能够有效应对。这对于维持司法制度正常运作至关重要。正如美国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纳尔德·乔治所言:“对于那些期望在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人来说,法院必须成为他们安全的避风港。”

2005年2月,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琼·莱夫科的丈夫和母亲惨遭杀害,从而震动了美国司法系统。行凶者是莱夫科法官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当事人,他因对法院判决心怀不满以致铤而走险。行凶后他在一个公路检查站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1999年3月,洛杉矶高等法院司法专员乔治·泰勒和他的夫人在家门口遭受致命枪击,而此案至今仍悬而未决。

针对司法官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威胁事件频频发生,在审判中担任裁判者角色的法官极易成为袭击对象。在联邦法官所受威胁日趋严重、加州司法官员不断受到威胁和袭击的形势下,必须迅速行动起来,对法官受到威胁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建立威胁报告机制与威胁追踪系统,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加州司法官员的个人安全。

2005年,加州法院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应急与安全保障工作组。工作组最初的任务是为法院系统准备应急预案,另一个任务是将法院设施收归州政府管理。而到了2006年,无论是从加州还是全国来看,安全已经成为法院系统关注的焦点。

一个法院的大楼必须给人以安全感,具有可依赖性,一旦发生外部威胁也能够有效应对。这对于维持司法制度正常运作至关重要。正如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纳尔德·乔治所言:“对于那些期望在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人来说,法院必须成为他们安全的避风港。”

努力保障法院安全

法院的安全保障工作要实现以下几个目标:

(1)为安保部门、法官、执法官、私人保安和文职人员提供经费支持与安全设施;

(2)运行、管理和改善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配套设施与安保设备;

(3)保护司法官员的个人安全。

前两个目标进展较为顺利。司法委员会成立了法庭安全工作组,针对安保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补贴进行调研并建言献策。例如,2005年法院管理办公室做了一次调研,发现有97个法院没有入口安检设备,于是将安检工作视为头等大事,并于2006年拨款为这些法院购买配置了安检设备。当时,保护司法官员个人安全的工作已经在全州范围内展开,但做得仍然很不够。通过走访加州法官、法官协会和其他组织,我们发现每个郡在应对个人威胁时的反应不尽相同。

2006年下半年,法官、执法人员、法院执行人员和应急与安全保障工作组成员联合成立了“个人安全临时顾问组”,它的宗旨是复查发生在加州地区与法官人身安全相关的事件。在该顾问组的第一次会议上,许多问题便被提上日程:

1.缺乏一个统一的、没有漏洞的威胁报告系统——这使得我们很难甚至完全不知道州司法官员所遭受的威胁的数量;

2.缺乏有关个人安全、旅行安全和司法官员家庭安全的教学资料;

3.总体上看,缺乏对司法官员个人安全和法庭安全保障项目的理解,也缺乏对各郡存在的不同安全问题的定性和区分。

《刑法典》第76条第2款授权所有受到威胁的司法机关成员可以向加州公路巡逻队报告。顾问组在调查中发现,只有极少数警察知道有这项规定,而且也基本不会去遵循。因为法院的威胁报告程序界定得不清晰,而且这些信息很少能够传给加州公路巡逻队,所以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的信息和数据来反映出法官受到威胁的种类、程度和频率。

虽然加州公路巡逻队在萨克拉门托有一个关于民选官员和上诉法院法官受威胁的数据库,但是它没有分享给法院系统外的其他部门。这是因为,根据加州公路巡逻队的规定,现有的人员配备制度不允许超越主要职务范围进行调查。

调查显示,在警察署之外的法院安保部门很少处理法官个人安全问题。应急与安全保障工作组有时也会收到来自较小规模的法院法官们的报告。尽管他们遭受到威胁,但他们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为了回应法官们的诉求,工作组与地方治安警察、地区检察官和其他机构展开了合作,确保信息的共享和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个程序使得工作组借助执法人员的力量不断更新调查信息,从而根据最新进展为处于威胁状态下的人们提供安全保卫咨询意见。

临时顾问工作组经常召开研讨会,讨论是否有必要对司法官员的个人安全意识进行全面的调查。尚不清楚是否已经有其他州做过类似调查,但在未来制定规划时,调查得到的原始数据是十分重要的。

2007年1月,临时顾问工作组对大法官和法官做了一个调查,以确定从2005年12月到2006年12月之间他们受到的威胁,同时确定司法官员在法院内外对自身安全是否有信心。这个调查是匿名的,通过邮件发送给大法官和法官,共发送问卷1609份,收回855份。每个法院都有至少一份回应,同时共有296起威胁事件被报告。调查的结果是惊人的:

1.在这296份报告中,72%的威胁被描述为是即刻会发生的。

2.75%的威胁针对特定的法官、大法官、司法专员、裁判员、雇员或者其家庭成员。大部分威胁发生在法庭和法官办公室里,即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

3.69%的威胁被认定为一般性的而非即刻发生的。与威胁相关的具体案件大多是刑事案件,往往会附带家事纠纷。超过一半的威胁来自案件的原告或被告。

4.80%的威胁都有报警,大多会报告给郡警察。最常用的预防措施是通知法院警卫和工作人员。

5.85%的法官和司法官员对这些威胁的处理方式感到满意,79%的被调查者表示能够从调查人那里得到反馈。

建议法官保护好自己的方法

作为一个司法官员,您怎样保护自己免受威胁呢?我们的建议如下:

1.核查您的法庭安保部门和地方执法机构是否会对您的家庭进行安全检查。

2.在您居所安装家庭警报系统并且经常使用。警报要由警报公司或者地方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要测试执法人员能否回应所有的警报。

3.确保家中所有的门窗、包括车库的门在不使用时处于锁闭状态。不要把钥匙放在房屋外的任何地方,例如门垫下面、门的上方、信报箱或者其他明显的地方。

4.不要把您的名字或头衔置于居所外或邮箱上。

5.不要在公开的登记册或向公众开放的档案上写明自己的家庭住址,不要在您的信托财产上写明自己的职衔。

6.把您的邮寄地址改成工作地址,同时要使用邮局的邮箱,在个人支票上用工作地址和电话号码。

7.申请对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包括法官、法官的配偶及子女从州机动车管理部门获得或租用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驾照信息。表格可以从当地安保部门或者公路巡逻队得到。

8.不要公开您的电话号码。

9.除公务目的或明显必要外,不要泄露自己的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

10.除非有政府部门的保护,否则要防止您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在网络上公布出来。法院管理办公室已经创立了司法秘密删除工程,可以帮助新任大法官、法官、司法专员和裁判员从网络上移除自己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应急与安全保障工作组工作人员将处理司法官员的信息删除申请,并与法院安全教育委员会(由司法委员会下辖的司法教育和研究管理委员会任命)在教学资料方面展开合作。

对法官的威胁形式既有书面形式的,也有口头形式的,还有依靠中间人及第三方实施的口头威胁以及其他可疑的行为。威胁和不当的交流方式可以表现为给法官造成骚扰、引发不详或不安感受的任何事物,也包括不适当的照片和绘画。即使所受的威胁并不严重或无关紧要,也需要立即报告。法院的安保人员会决定它们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是否就此展开调查。

这里有一些提醒需要记下:

1.如果您感到威胁迫在眉睫,请立刻拨打911;

2.如果威胁不是太紧迫,您可以尽快通知您所在法院的安保部门;

3.确保您当地的调查部门会将威胁报告给有关的威胁评估部门。

调查显示,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州性的系统来报告威胁行为、处理威胁信息,并将信息分享给需要这些信息的部门。为了完成这个目标,各执法部门需要团结起来,达成一致协定确定数据管理机构,建立起共享数据库。

在2006年,应急与安全保障工作组向故乡安全补助项目申请资助,用于开发软件以及为这个全州性的系统配备人力资源。可惜资助申请被拒绝了。

从长远来看,需要以立法形式来建立这样的全州性系统。目前来说,最重要的是法院和他们的安保部门精诚合作,以达成使整个司法机构都能受益的共识。

在2008年,应急与安全保障工作组将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协会、加州公路巡逻队、加州法官协会召集起来讨论如何推进这项工作。在这段时间,工作组为法院提供了大量培训项目,以应对个人安全、准备应急预案和法庭安全。其他的教学资料也容易获得,例如关于旅行安全、流行疾病防控和射线保护等,同时法院安全教育委员会正在研究更多的个人安全训练资料。

正如莱夫科法官于2005年5月18日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上作证时所呼吁的:“我们的司法制度是世界的典范。但如果连法官都不能免于恐惧,我们还算是一个伟大国家吗?我相信你们中的每一个人都信奉这个理念。作为民选官员,你们的声音更具有社会影响力,而法官只能用判决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领域里,我们需要你们的领导作用,而你们的这些努力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力。”

司法机关的工作在短暂的时间内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独木难成林。法官个人安全保障是一个团队工作。如果我们想要成功地打造一个坚固的保护体系,就必须聚集起全州的警察、执法官、加州公路巡逻队和司法官员们的力量。同时,司法官员的支持和参与也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作者马尔科姆·富兰克林是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应急与安全小组高级经理人,曾经主理肯塔基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八、男子将泰迪犬暴虐摔死尸体藏花盆里,这是什么心理?知情人称「施暴者应该是发泄情绪」,如何评价这种行为?

给我整笑了,请问你们小时候有没有因为有趣好奇踩死过蚂蚁,捏死过西瓜虫。在这儿装善良呢你配吗

九、酒后跟服务员发生口角推搡了一下,是滋事闹事吗?

不是。滋事是指招惹是非,制造事端。闹市是指聚众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秩序。此事闹事就是聚众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酒后与服务员发生口角推搡了一下,并没有构成聚众闹事的行为,所以不是滋事闹事。但是这种行为也要双方冷静克制,否则也容易造成刑事闹事的行为。

十、男子暴打女服务员是怎么回事?多人却只围观不帮?

据UC头条相关的报道,盐城建湖一男子殴打女服务员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中一身材壮硕的男子对一瘦弱女子手脚相加殴打,甚至跳起猛踢。让人寒心的是,多名男子坐在旁边围观没人制止。记者了解到,受伤的女服务员已经去医院治疗,幸好无大碍,建湖警方已经找到视频中的打人男子,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这段视频长1分23秒,视频中,一对30岁左右的男女坐在室外的一张圆桌旁,两人手里拿着香烟,一名身着围裙的女服务员站在一旁,像是与两人商量着什么。

突然男子生气的拍桌子站了起来,不顾旁边女子的劝阻,将桌子掀翻,女服务员本能地去扶桌子,男子一脚踹在了女服务员的左膀上,手指着对方谩骂着,之后又多次拳脚相加。

现代快报记者观察发现,从视频的33秒到50秒之间,男子仿佛被激怒,两次冲上去使劲踢打女服务员,使对方差点摔倒在地,殴打结束后,男子还抽出裤腰带,威胁女服务员。

令人气愤的是,从开始一直到最后,旁边坐着4位男子,像是如看热闹一般,都无动于衷,没人上前制止,甚至都没人拿出手机报警。"事情发生在5月6日晚上9点左右,地点在建湖恒隆广场滴乐咖啡门口。"

据知情人介绍,当时晚上店里要下班,服务员是在打扫收拾桌子,打人的男子30岁左右,好像是喝了酒,但不知何故对女服务员大打出手,后来被打的女服务员被同事带离了现场。事发后不久,这段视频在网上传播。"

这一个大男人对一个弱女子怎么下的了手,真没出息!"有网友认为,"这就是鲁迅笔下的看客形象"、"如此冷漠,如果被打的是你的姐妹们呢"。此事也引起了警方的注意,5月8日下午,建湖警方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当天晚上女服务员要收桌子下班,该男子喝了酒,发生口角后动手打人,情节恶劣。目前,女服务员去医院治疗后无大碍,此案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