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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官网

230 2023-07-03 18:41

一、云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官网

简介: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王清民

成立时间:2012-03-22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3010000002796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昌宏路36号A座110号

二、云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登录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统计部门应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

三、云南中小企业服务网

俊发集团不属于中小企业。因为,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28日成立。是集房地产开发,房建工程,物业服务及其他多元板块为一体的全国性综合集团公司。己栖身中国房地产50强企业,位列中国物业服务企业30强。2019年云南省非公企业100强中,俊发集团以销售收入突破500亿元,蝉联非公企业100强,非公企业服务业20强榜首。

四、云南省中小企业局

云南国企有:

红塔、云南铜业、红云红河、云南电网、昆钢、云天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公司、云南冶金集团、昆明铁路局、云南锡业集团、云南煤化工集团、云南建工集团、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云南农垦集团、云南白药、云南出版集团、云南英茂集团、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滇东能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云南物流产业集团

五、《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工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规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运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严格监督和考核。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

(八)危险源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安排专门人员实施管控;

(二)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四)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告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人员,以及离岗后重新上岗、换岗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液氨制冷、粉尘涉爆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管道输送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距离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车站(含轨道交通、铁路)、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点)、网吧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山体滑坡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危及安全的区域。

对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迁出、转产、关闭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点)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确保旅游设施、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和游人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举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保证活动场所、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公共设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输配电房、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应急演练。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云南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简介:昆明中益信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获得云南省金融办审批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刘云川 成立时间:2013-09-30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301001003567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87-395号主楼16层层

七、云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查询

云南省有27家上市公司:云南盐化,世博股份,罗平锌电,云天化,云南铜业,驰宏锌锗、云南白药、云铝股份、文山电力、锡业股份、云维股份、昆明机床、云南城投,绿大地,云内动力,名流置业,马龙产业,昆百大A,南天信息,丽江旅游,西仪股份,昆明制药,贵研铂业,保税科技,博闻科技,太平洋,

八、云南省中小企业协会

云南省建材商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生活的新征程上,由建材界同仁发起建立的行业社团组织。于2012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

九、云南中小企业名录

云南白药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省十户重点大型企业、云南省百强企业,也是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云南白药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是公众喜爱的中华老字号品牌。公司被评为“2009年全国国有企业典型",2014年获评中国工业领域的最高奖项“中国工业大奖"。

十、云南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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