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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哪个省?

300 2025-05-14 21:15

一、台州市哪个省?

台(Tāi)州,是浙江省辖地级市。

长江三角洲中心区27城之一,国务院批复确定的浙江沿海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港口城市。

台州是江南水乡,水穿城过。历史上台州“河网密布、港汊交纵”,水乡风韵不亚于苏杭,有“走遍苏杭、不如温黄”之说。台州素以佛宗道源享誉海内外,是佛教天台宗和道教南宗的发祥地。

二、浙江省台州市这边还有共享汽车吗?

台州,据说没有 共享汽车了,因为好像以前上一届台州领导人主推的新能源,现在好像没有看到过了。 我朋友说没有 ev card 共享汽车了

三、陕西省特级教师有多少?

近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近期开始全省第10批特级教师评选,全省拟评选特级教师170名。各地区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一线教师推荐人数应不少于推荐总人数的90%,今后未经教育和人事部门批准,特级教师不得流动。

据了解,我省从1980年考试进行特级教师评选,已经评选确定9批1143名特级教师,目前在岗的特级教师600人左右。我省第10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范围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充分考虑学科学段,边远贫困地区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薄弱学科教师要有一定比例。对截至2015年6月30日前,已年满58周岁的教师不建议参评。

此次特级教师评选,4月-6月各地将进行人选推荐,7月至8月,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后备人选进行初审,确定省级特级教师后备人选。按照培养计划,由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和培养,对其师德师风、教学实绩、科研能力、校本研修等进行跟踪考察,建立档案,定期考核。2016年7月-9月。经过为期一年的培养、使用与考核后,根据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的整体表现,按照量化指标进行排序,确定最后人选。

我省规定,中小学一线教师自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之日起,原则上应在本地区服务至少三年方准流动。今后,非经市级或省管市县教育、人社部门审批,省教育厅备案,特级教师不得流动。凡未经组织批准,私自流动或被县域外学校聘用的,将取消特级教师培养与认定资格,停止聘用学校评优资格,包括优秀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评选、骨干教师选拔与认定等资格。

四、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热爱祖国,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师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五、辽宁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师德高尚;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对本科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在教育领域和社会享有较高声望,师生群众公认,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含15年)本科教学经历;

2.具有高级职称;

3.面向本校本科生实际课堂教学平均不少于正常教学课时

4.近5年以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学术论著或者论文。

六、2020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当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教师的示范标杆。

第三条 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章 推荐与评选 

第四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包括:在我省普通小学、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教科研训机构、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截至评选前一年年底已达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人事关系虽在中小学,但已正式发文任命担任党政部门职务的(不含挂职),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德的表率。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爱国情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广博的仁爱之心、崇高的人格魅力,在学生、家长和教师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育人的模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关爱学生,注重学科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学生个性特点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受到学生和家长的爱戴。

(三)教学的专家。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研究素养和良好的教学反思习惯,在课程、教材、教学法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探索和践行素质教育发展规律,教学质量和水平高,形成较为鲜明的教学风格、特色、主张和思想。

(四)示范的先进。积极参与青年教师指导和师范生培养工作,担任过青年教师、师范生、名师名校长工作室指导教师,在提高指导对象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动承担各类研训任务,开发研训课程,提供优秀研训资源,研训成效比较明显,有效促进区域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

(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教龄满20年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受聘年限可适当放宽。事迹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可不受教师职务和受聘年限的限制。

(六)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担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担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教学质量保持较高水平;正职校长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七)教科研训人员申报除具备上述(一)、(四)和(五)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担任教科研训人员前,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经历,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且在任教科研训人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开展教学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能够指导学科教学、教师发展工作,在促进区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和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推荐评选程序包括:

(一)学校等基层单位推荐。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自荐、集体推荐,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推荐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人选应当在学校内公示,且个人全部申报材料公开展示,公示时间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民主测评。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民意测验、群众访谈等方式,对学校推荐人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后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根据评选条件逐一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推荐人选应当在设区的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再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四)评选公布。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应当在江苏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应当向长期在中小学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乡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满20年并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八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规范的,不得申报推荐。所在学校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时任学校校级领导2年内不得申报推荐。

第九条 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每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教育发展特别是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研究确定。 

第三章 奖励与培养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给予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举办教育教学成果展等活动宣传特级教师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特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学术交流和培养考察等活动,促进特级教师持续发展,支持特级教师疗养休养。 

第四章 职责与担当 

第十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四有”好教师示范标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十六条 做终身学习的引领者,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关注教育前沿动态,及时掌握现代教育技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德育,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作用,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服从组织安排到乡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任教,主动承担中青年教师培养、各类教师研训任务,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名师空中课堂、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根据需要参加名师工作室建设、担任师范生导师或在师范生培养院校承担教师教育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关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区教育教学工作,积极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与特级教师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负责特级教师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为主,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

第二十一条 特级教师除工作确有需要外,不应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考核工作以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和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突出承担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质量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权重。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十三条 特级教师的流动应当符合区域发展均衡的要求。特级教师省内流动,流入地应当征得流出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调离本省的,原人事关系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特级教师相关待遇,并由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在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二十五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省教育厅备案,不再享受特级教师相关待遇。

(一)未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连续两年特级教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因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特级教师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2020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

以下是2020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文件要求:

根据教育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规定,按照《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组织开展第十批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2020年8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名额分配及要求

山东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计划评选400名,分配推荐指标485名(见附件1)。驻地市省属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参评人员由属地负责遴选推荐,不占属地名额。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3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山东省农村特级教师(指山东省农村特级教师岗位聘任期内的教师)中符合申报特级教师条件者,不占推荐名额,按规定程序逐级推荐。

各市推荐参评人员中,教学一线教师推荐比例不低于本市推荐总数的80%。兼任学科专业教学的校、园长(包括党支部(总支)书记、分校校长、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园长等副校级干部、校级副职)与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含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中从事教研及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推荐比例合计不高于20%。

各市推荐参评人员中,幼儿园、小学、初中(含特殊教育学校)、高中(含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各学段数量大致按1∶3∶3∶3的比例分布。兼顾学科专业分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综合实践活动、通用技术、劳动教育、传统文化、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及艰苦专业。兼顾学校分布,同一所学校(单位)限推1人。兼顾城乡分布,义务教育学段及幼儿园推荐人员中乡村(乡镇及以下,不含县城驻地镇,以学校组织机构代码为识别依据,下同)教师比例均不低于30%。兼顾职普教师结构,统筹考虑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教师数量、比例。

三、评选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小学和幼儿园参评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及以上参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特别优秀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放宽至中级教师职称。校、园长须具有担任一线教师10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须具有在教学一线任教5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近5年(自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下同),教学一线教师应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课时量;兼任学科专业教学的校、园长每学期须担任1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课时量不低于学校规定标准课时量的三分之二。教研人员应经常到学校上课,参加学校教学教研和指导教师专业发展等活动。

(四)教育教学水平高,成效显著。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掌握学科发展前沿。教学理念先进,方法独到,特色鲜明。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县级及以上教学能手、教学名师或教育教学经验在县级及以上层面推广。教学一线教师应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及以上。

(五)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成果显著,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5年, 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本学科专业或教育领域的学术论著1-3部;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过本学科专业或教育领域学术论文1-3篇(乡村教师可适当放宽),教研人员需5篇以上;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首位完成者;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者;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参编者。习题集、练习册等教辅资料,随笔、散文、短评等文学作品,简单的知识点介绍、习题解答类文章等,均不属于论文论著。

(六)在教育教学中勇于改革创新,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在培养、培训、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七)充分考虑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类型特征,不以普通教育标准衡量职业教育参评教师。

(八)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市级及以上名师、市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主持人。

3.参与支援新疆、西藏、青海、重庆等教育援助工作连续1 年以上(含1年),成绩突出者。

4.具有奉献精神,积极参与教育志愿服务、送教下乡、“互联网+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等活动,表现突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推荐: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应参加交流轮岗、支教活动但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县(市、区)推荐小组考核。经个人申报,单位遴选,向县(市、区)教育(教体)局推荐。县(市、区)教育(教体)局成立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推荐小组,对学校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在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范围内进行,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应参加测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测评和资格审查通过者,在县(市、区)和所在单位公示3-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者,组织填写申报材料,并形成详细考察报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教育(教体)局。

(二)市特级教师推选委员会评选推荐。市教育(教体)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推选委员会,通过材料审核、说课答辩等,对推荐人员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育人效果进行考核评价,投票确定推荐人员,提出考察、推荐意见,经市教育(教体)局研究同意,对拟推荐人员在市教育(教体)局官方网站、市级媒体和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公示3-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者,形成详细考察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三)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专家组。学科专业专家组对各市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山东省特级教师人选。人选名单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者,由教育厅发文公布第十批特级教师名单。自文件公布之日次月起,相关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

省、市、县各级评选推荐组织,分别按不少于15、13、7人组建,其中,专家和教师代表人数分别不少于三分之一。为保证评选质量,各级推荐组织都应通过差额方式进行评选推荐,市级评选推荐的差额比例不低于20%,县级评选推荐的差额比例不低于40%。评选推荐时,同意推荐人数超过组成人数三分之二的方能推荐。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切实做好评选工作。对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宜

各市于11月30日前完成推荐工作,12月1日至12月10日分市报送材料。申报材料及要求见附件。

八、广东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第四条 政治条件

1、依法执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成绩显著。

2、爱岗敬业,树立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志存高远,乐于奉献。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家庭道德、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同志,团结协作,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在学生和教师中具有人格魅力,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声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4、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满腔热情地关爱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发展,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成绩显著,曾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或近五年来获得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两次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其它教学机构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的合格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

2、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研究员)五年以上。

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六条 业务条件

1、能够高质量地履行现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特别是在培养优秀生,转化学习困难生等方面成绩突出。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地区同级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得到广大师生公认,在本地区教育界有一定声望。

2、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能用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系统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并在市(地)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同行的认可。教学经验具有推广价值,能有效地指导本单位及本地区同行,形成骨干教师群体。做过市(地)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三次以上,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对于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者,必须是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省级教学能手。

3、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创新精神。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理论及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始终站在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其教改成果得到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具有推广价值。能有效组织和指导校本教研,是校本研修、校本培训活动的骨干力量,具备开发校本课程的能力。

4、具有指导中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计划和措施。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至少有两名青年教师经其培养后进步明显,并获得同行公认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能开展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以自己先进的教育思想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影响、指导周围的同事,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了贡献。

5、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曾主持地市级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既有创新性又有实效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行为。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写出具有一定研究深度、对本学科教学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等,并得到有关专家的鉴定和认可。

6、能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工作之中。

7、中小学教师进修、研究机构中的教研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教研员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6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

(2)任教研员后,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教研活动,引领、示范作用突出,或经常上示范课、公开课,经常开展和指导本学科的校本教研活动,本人负责的学科教研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在该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特别是在中小学课程改革实践中,能针对教师在课改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开展教研活动,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在其引领下取得显著成绩。

(4)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8、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领导职务之前有丰富的任教经历,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被所在市(地)同行公认。

(2)担任领导职务后,熟悉并深入研究教育教学业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评课,指导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具有较强的课程领导能力。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重视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履行校长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政策法规观念和教育科学理论基础,掌握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方法;坚持德育首位,管理措施得力;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大力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务实,群众反映好。

(4)在学校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在本市(地)校级领导干部中出类拔萃,有很高的威信和声望。在本地区起示范作用,本人任职期间被评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校长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所在学校的教师专业化成长、教育教学等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学校多次被评为市(地)级以上先进单位。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或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2、在师德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先进事迹特别突出,入选省级以上师德报告团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3、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九、江苏省特级教师津贴多少?

5000元

特教师考核合格,每月享受与所获最高荣誉称号相应等级的月特殊岗位津贴,其标准:省特级教师5000元;市学科带头人2500元;市优秀青年教师1500元;区学科带头人800元;区优秀青年教师500元,各类特殊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引进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名师和市级骨干教师,名特优头衔须经南京市及以上教育部门按程序认定,方可参与名特优教师考核,考核合格者同等享受月特殊岗位津贴。

十、江苏省特级教师津贴标准?

特级教师退休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具体数额各地市不同)。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评定对象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