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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教学评估办法?

209 2024-09-16 23:04

一、中小学教师教学评估办法?

一、评价内容。主要对教师教学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其评价内容包括两项:1、教学质量检测成绩;2、教学常规业务成绩。

二、评价办法。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检测成绩的30℅、教师教学常规业务成绩的70℅,两项之和作为教师每学期的教学工作实绩。两学期的成绩之和为教师一学年的教学工作实绩,将此成绩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发放、评优晋级的主要依据。

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一学期内有3次一般教学事故,即为1次严重教学法事故;一学期内有3次严重教学事故,即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不计当堂课课时并取消本学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除按上述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本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三、监理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中小学教师违反教学常规处理方法?

1、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2、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经过讨论(或投票表决),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处理决定。

4、视情节对必要的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知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教师出现了违法乱纪情况,那么一般须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分,首先应当是进行初步调查,然后需要对于工作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五、小学教师教学格言?

小学教师的教学格言可以是:"以爱心温暖学生,以知识启迪智慧。用心呵护每一个孩子的成长,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的阳光下茁壮成长。用智慧点燃孩子们的梦想,引领他们探索世界的奥秘。让我们一起努力,为孩子们的未来插上希望的翅膀。"

六、黄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三)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的行为者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训)实习、考试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七、中小学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的教师们,如果做了违反教育法规的是情 ,学校或教育有关部门,会根据他违规的实际情况,对这位违规的老师做出处罚 ,这种处罚根据这位老师违规的程度 ,分别可以警告 、留校察看 、开除公职等等 处分。应该说处罚违规的教师 ,处罚他不是真正的目的 ,目的是要维护法规的尊严以及维护学生们的正当权利 。

八、小学教师教学论文评语?

小学教师告诉我们需要好好学习。提升自己。

九、货车全责任事故处理技巧?

1、完全责任人可以先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保险公司会让驾驶人去指定的定损中心对车辆进行检查。如果有人受伤了,驾驶人需要尽快报警。如果没有人员伤亡,一般不需要报警,但驾驶人最好去定损中心进行相应的处理。

2、当双方一起去到定损中心时,会看到许多损失评估员在工作。一般来说,所有的保险公司都的定损人员都会集中在一起。驾驶人只需要填写一份责任书,然后就可以找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员,由保险员全权负责,拍照确定车辆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责任方和非责任方均需携带驾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等材料。

3、最后,无责任的一方可以在车修好后再来取车,因为定损中心通常都有相应的车库。如果在损坏评估后的修理费用,受害人不需要付一分钱。但责任方和非责任方均应向对方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和交通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十、中小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按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在课堂教学中有有损教书育人的言行。

(二)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及以上。

(三)未经学院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上课时间打电话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干扰上课秩序。

(五)阻挠教学督导员或由学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

(六)擅自将上课时间用于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七)上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或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八)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九)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十)作业不布置或布置了不批改达2/3以上。

(十一)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未履行工作职责,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十二)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过程中发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二)教师酒后上课,或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三)课前未认真备课,上课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80%以上的学生持否定意见。

(四)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五)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六)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八)选用教材存在严重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九)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四)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考核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内;或监考人员未按要求执行监考守则,如监考时擅离考场、看书报、看手机、批阅试卷、闲谈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二)教师命题时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试卷内容或参考答案有较多差错。

(三)在阅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不认真,出现较多差错。

(四)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整理、提交教学及考试相关档案资料,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

(五)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考核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没有及时命题而影响正常考试;或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二)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造成严重后果;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以保密的情况。

(四)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或考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五)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总分差错;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绩。

(六)监考老师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七)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考核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二)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三)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造成不良后果。

(二)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上课,且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三)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或学院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致使空堂15分钟以上。

(四)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

(五)学院、系(教研室)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无课堂教材。

(六)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后果。

(七)因工作不负责任,未保障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应,造成不良后果。

(八)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事故的检举过程中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打击报复;或在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丢失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管理档案或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档案。

(四)未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上课期间擅自抽调学生从事其它活动。

(五)在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制作过程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六)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露考题或擅自改写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七)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八)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不接受教学管理工作任务或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三)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事故被发现、检举后,由发现者或受理者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记载表》(附件1)。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附件2),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相关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调查,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定,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向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反馈最终处理决定,单位对事故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执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事故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附件3)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处理的具体工作程序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800元,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800~1500元,取消事故当事人一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取消事故当事人两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根据绩效工资相关管理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四)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二次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五)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二次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六)对于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分管校领导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扣发不少于一个月的责任绩效工资,所在单位在学校年度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以上扣发的绩效工资将在年度拨付的绩效工资总量中进行核减。

第十五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权限如下: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公开批评处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执行。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由人事处执行。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由人事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各级教学与管理活动。

(二)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取消授课资格。

(三)当事人如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还须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2012〕64号)同时废止。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记载表

     2.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

     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