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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养老补助有什么区别?

161 2024-09-13 20:57

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养老补助有什么区别?

民办教师是上世纪我国基础教育中的生力军。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基本上都是民办教师。只到九十年代,民办教师的问题才得到彻底解决。

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一部分到龄的民办教师办理了退休手续,有一部分没到龄,却又没有被录用的就被辞掉了。当时对这部分人进行了一次性补偿。

后来,政府为这部分人交了养老保险。

代课老师是由学校自立临时聘用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学校也给这些代课老师买了养老保险。

两者区别在于,一个是由政府出资,一个是由学校出资,缴纳的标准也可能有区别。

二、原民办教师代课老师2023年补助费增长吗?

我所在的地区,原民办教师及代课老师,按照每一年教龄每月领取10元补贴标准领取,一直延续了很多年。2023年补助费是否增长,至目前没有文件及依据。

三、云南民办代课补助?

对于当时被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云南陆良的做法很是受到其他省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大力推崇。

具体实施的办法是教龄15年以上(含15年)每月发放2240元生活补助,教龄14年(含14年)以下每教龄每月补助150元,这样的补助标准已经远远高于广东省从2018年开始执行的标准了。

四、民办教师2021补助?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五、广西民办教师补助?

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参保时,经个人申请,可将参保补助金从参保费用中扣减;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和教育局核实后,教育局将参保补助金转入个人保险帐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参保补助金兑现程序问题正在协调中,届时,将通过各中小学负责通知参保人。

参考资料:《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关于下达2011年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1〕266号),《关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等。以上仅供参考。

六、汉川民办教师补助?

    根据《汉川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稿)》要求,发放2019至2020学年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工作。

       

      本次从教津贴计算任教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教师须在我市民办学校工作到2019至2020学年结束方可申领,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等条件按2020年6月底前情况确定。

七、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偿何时发放?

3月24日,良繁中心农村离岗代课教师补偿金发放工作正式开始。

良繁中心根据自治区《自治区关于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霍城县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老师问题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按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离岗上年度本县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共为良繁中心35名农村离岗代课教师发放第一批经济补偿金9.36万元。对参加养老保险代课年满5年的农村离岗代课教师,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按5-10年0.5万,10年以上1万元的标准,经测算,良繁中心代课年满5年的15名离岗代课教师养老保险金为11万元,届时将统一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机构转入教师个人社保帐户。

原良繁中心学校代课教师黄晓宏说:“我在良繁中心学校代了18年的课,今天良繁中心社保站和学校联合给我发了15846元离岗代课教师补偿金,还有后面要转入社保帐户的1万元的养老保险补金,我很高兴。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的关心”。

八、2021山西代课教师补助?

补助金是与民办教师任教年限有关系的。根据山西省相关文件规定,核准任教年限乘以10元即为享受补贴者每月的所得金额。享受教龄补贴的条件为1986年12月底前连续任教满3年及以上且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2013年审核通过的在册人员)。享受教龄补贴的最小年龄男女一样,均为年满60周岁。教龄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计发, 1954年1—11月出生者在年满60周岁次月起计发,此后出生者以此类推 。                                                     

九、湖南代课教师补助标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三、补助资金来源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分别与市州级财政、省直管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未实行省直管县级财政的,市州级财政与所辖县市区级财政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补助对象确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等具体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须分别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几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对第几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县级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档存留。

  (四)市州核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准后,由市州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将补助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

十、福建代课教师补助标准?

一是统一边远地区教师补贴标准。由于博望区中小学均为农村学校,原先根据学校地理位置将边远地区教师补贴分为每人每月70元和90元两类,自今年9月开始,全区边远地区教师补贴标准将统一调整为每月90元。

  二是设立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贴。按照地理位置、办学条件等差异度,将区属学校(含附属幼儿园)分为三类,二类、三类地区学校教职工享受周转宿舍的每月分别补助100元、200元;不享受周转宿舍的每月分别补助200元、300元。

  三是设立边远地区教师交通补贴。凡在区内参加交流的教职工(含支教人员),一类地区临近学校之间的按每月不少于100元标准,其他校际之间的按每月不少于200元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由流入学校给予交通补贴或组织交通运力解决上下班交通困难。交流人员一次交流,此项补助发放较长不超过六年,若二次交流到其他学校可再次发放。

  四是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优评先实行倾斜政策。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对在三类、二类地区任教的和校际交流(含支教)的教师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等优惠政策;岗位内部等级晋升时,在三类、二类地区任教的和校际交流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在三类、二类地区任教的和校际交流的教师,并在区级表彰中明确一定指标用于三类、二类地区任教的和校际交流的教师。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