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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教师资格?

78 2023-12-27 16:38

一、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教师资格?

1993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形式?

您好!根据我国立法范围的不同,法律形式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自治条例等。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国家主要的规范性法律,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主要的法律形式。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其他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法规。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组成部分制定的规章,它是行政法规的一种补充和配套。

自治条例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自治区的工作机关、自治区的民族事务机关、自治区的民族团结进步委员会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上是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形式。

三、明朝法律形式?

明初的法制思想可归结为:

一、刑乱国用重典。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

二、法贵简严。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

三、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四、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

会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购车时法律规定只能书面形式吗?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的意义

1、是合同成立的证据。根据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能得到证明,提供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在用信件、电报或电传磋商时,往来函电就是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为无效。

2、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门,如以分散的函电为依据,将给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买卖双方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信件、电报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六、责任形式是法律形式吗?

可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应该说责任形式达到一定的度可转化为法律形式。但就一般责任形式来说上升不到法律形式。因为,所谓责任有量和质的含意,当责任未尽到,或对某项工作因极度失职,导致人民及国家财产受到严重侵害,这时就由司法介入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这就上升到了法律形式。

七、清朝的法律形式?

清代(1644~1911)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代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至20世纪初期变法修律,又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

因此,清代的法规不仅兼有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也反映了外国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八、东魏的法律形式?

(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

①律、令作为两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早已有之,但两者概念比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显。

②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人律”,使得律与令的区分明确。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①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蜀汉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

②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

③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尤其是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

④北齐时,“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将律无正条的编为《别条权格》,使格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格后来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3)“式”也发生变化。

①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

②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

③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

④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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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形式的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领域的概念,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十、法律渊源和法律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就是“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一解释在国际社会是有其基本共识的;

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制定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

(2)习惯法。这里的习惯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它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在法源中占重要地位

(3)国际条约。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必须是由主权国家认可的国际条约,它是缔约国或参加、承认该条约的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4)判例法。判例法是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在法,是法官根据法院判决书中的说明理由部分所作的基本概括。

(5)法理学说。它是指法学家对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原则、概念、规则及法制等各领域的系统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