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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红七条原文?

117 2023-09-03 12:12

一、师德红七条原文?

教师师德“红七条”

一、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四、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六、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七、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二、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高校师德红七条中的不正当关系是什么意思?

重点是禁止性规范:

《意见》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即: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对高校教师有“红七条”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