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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65 2025-06-16 00:29

一、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宁波市政府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宁波市的信用信息体系,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个大型的城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宁波市的这一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及优势

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统一收集、整合和管理宁波市各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等。通过这一系统,宁波市政府能够更好地监管和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同时,该系统也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透明的信用查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

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优势在于其全面性、及时性和权威性。通过对各类信用信息的全面搜集和整合,系统能够准确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制定政策和措施。同时,系统更新及时,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保证信息的时效性。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来源权威可靠,市民和企业可以信赖系统所展示的信用评价结果,为他们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社会的影响

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实施对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首先,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系统能够激励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其次,系统也能够约束失信行为,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惩戒,遏制不良行为蔓延,强化社会诚信意识。最重要的是,系统的透明和公平性使信用建设更加公开和公正,增强市民对社会治理的信任感和参与度。

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影响还体现在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改善。系统的实施使政府在数据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更加精准和高效,提升了政府治理水平。同时,系统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用查询服务,提高了社会服务水平。可以说,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改进,更是政府治理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提升。

未来发展展望

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未来,系统将更加注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应用,提升信用信息的分析能力和智能化水平。同时,系统也将不断优化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更好地满足市民和企业的需求。

另外,系统还将加强与其他地区和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拓宽数据来源和应用范围。通过与其他系统的对接,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各地信用建设的互联互通,促进全国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

总的来看,宁波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系统将在技术、服务和合作方面不断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宁波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

本文将重点介绍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这一系统为宁波市民提供了便捷快速的就业服务。作为一个方便、高效的平台,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了一个桥梁,促进了就业市场的发展。

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的特点

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 便捷快速: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登录系统进行就业信息查询和发布,省去了前往办公室的时间和交通成本。
  2. 全面服务:系统提供了涵盖各行各业的就业信息,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就业需求。
  3. 数据安全:系统采取了严格的数据保护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4. 用户友好:界面设计简洁明了,操作简单易懂,方便用户快速上手。

如何使用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

使用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非常简单,只需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注册登录:首先,用户需要注册一个账号并登录系统。
  2. 填写个人信息:用户需要完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工作经历等。
  3. 浏览就业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系统筛选就业信息,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工作岗位。
  4. 发布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在系统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5. 在线沟通:用户可以通过系统进行在线沟通,解答疑问并进行面试安排。

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的意义

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的建立对于宁波市的就业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信息互通:系统整合了各类就业信息,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方便地互通信息,实现优化匹配。
  2. 提升招聘效率: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系统快速筛选简历,降低招聘成本,提升招聘效率。
  3. 推动就业市场发展:通过该系统,宁波市的就业市场将更加活跃,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就业形势的稳定。
  4. 服务便民:用户无需前往就业中心办理事务,可在家使用电脑轻松完成就业相关操作,大大方便了用户。

结语

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为宁波市民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平台,推动了宁波市的就业市场发展。希望更多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利用这一平台,实现双赢局面,共同促进宁波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下载

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下载是当前驾驶培训行业中被广泛应用的一项技术工具。它为驾校、驾培机构、学员以及教练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预约管理服务,极大地提升了驾培行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本文将介绍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下载的相关信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技术产品。

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下载的功能特点

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下载具有诸多强大的功能特点,为驾校和驾培机构提供了全方位的管理工具。其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预约管理、课程安排、学员管理、教练管理、财务管理等。通过该系统,驾校可以实现对学员学车进度的实时监控,教练可以随时查看学员预约情况,学员可以方便地进行课程预约和取消。

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下载的优势

与传统的驾培管理方式相比,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下载具有诸多优势。首先,该系统可以帮助驾校和驾培机构实现信息化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其次,学员可以通过手机App随时随地进行预约,方便快捷。最后,系统还可以生成各种报表和数据分析,为驾校的决策提供依据。

如何下载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

想要下载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您可以前往对应的官方网站或应用商店进行下载。在下载之前,建议您先了解清楚系统的功能特点和操作方法,以便更好地使用和管理。

如何正确使用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

使用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时,建议驾校和教练人员要认真操作,遵守系统规定。学员在使用系统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泄露隐私。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规则,才能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提升驾培服务水平。

结语

宁波市驾培计时预约管理系统下载是现代驾驶培训行业中的一项重要工具,对于提升驾校和驾培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系统,提升驾培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

四、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

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职场环境中,职称成为衡量一个人职业发展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指标。但是,由于职称评定的过程繁琐、耗时,很多人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应运而生。

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是一款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的职称评定系统,旨在为宁波市内的专业人士提供一个规范、高效的职称评定渠道。该平台集成了最新的评定标准和流程,通过在线申报和评审,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平台特点

  1. 高效性: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通过引入智能化评审系统,实现了职称评定的自动化和数字化。用户可以通过在线填写申报表格,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减少了繁琐的纸质流程,大大缩短了评审时间。
  2. 透明度:平台提供了清晰的评审标准和流程说明,使用户能够清晰了解评定要求和评审流程。同时,用户可以随时查询申报状态,了解评审进度,提高了整个评定过程的透明度。
  3. 规范性: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评定,确保了评审的公平性和统一性。评审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保证了评审的专业性。
  4. 便捷性: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和查询。平台提供了友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指南,使用户能够轻松完成各项操作。
  5. 服务性: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提供了全程的咨询和指导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在线客服、电话咨询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和帮助。平台还定期组织职称培训和讲座,帮助用户提升评定技巧和水平。

申报流程

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的申报流程简单明了:

  1. 注册账号:用户需要在平台上注册个人账号,并填写相关信息。
  2. 在线申报:用户在指定时间内在线填写申报表格,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
  3. 材料初审:平台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齐全。
  4. 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符合评定标准的人员。
  5. 公示和异议处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公众的异议和质疑,并依法处理。
  6. 发放证书:评选成功的人员将获得宁波市职称证书,并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

通过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用户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职称申报和评定,提高自己的职业竞争力,获得更好的职称待遇。

结语

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的推出为宁波市内的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的职称评定渠道。通过利用智能化评审系统和数字化流程,用户可以轻松完成职称申报和评定,享受到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

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将继续优化服务,提高平台的稳定性和用户体验,为更多的专业人士提供良好的职称评定服务。相信在宁波市职称管理平台的帮助下,越来越多的人将实现个人职业目标,为宁波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五、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201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工地实名制管理制是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11条。

六、宁波市户籍管理规定?

为优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吸引更多各类人才来甬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宁波高质量发展,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自2020年9月11日起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

  一、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我市社会保险,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 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二、放开投资创业落户条件。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缴纳我市社会保险,并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内城镇地区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在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

  硕士、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15年内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紧缺人才,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

  四、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

  根据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申请落户时可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现户口登记在“三省一市”内,在我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五、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将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落户政策与通知有差异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落户”的原则执行。

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八、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5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训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适应需求、公开公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的原则,培育引导培训机构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逐步健全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高端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推进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改革,整合各类培训资源。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以及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三)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四)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五)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六)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且中外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申报设立培训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新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跨区域办学的,按设置新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解决在学学员培训等相关事宜后,审批机关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办。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需减少的,应当征得学员的同意,并将减少培训内容和课时的事由、与学员协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管理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将培训内容、学习成绩、考核鉴定、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记入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对招收的学员,根据其类别、培训时间、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将发放证书的样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培训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与承办培训相分离、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六条 除特殊性质的培训外,政府财政资助的业务性、技术类等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通过竞争选定培训主体。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实施政府价格干预。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各类培训机构收、退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性质培训机构和国有资产投入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学场所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服务,鼓励培训机构参加申报评优活动,并对具有良好信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对培训机构的年检、督导、评估及星级评定等内容及时在新闻媒体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服务型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引进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奖励培养高端人才成绩显著的培训机构和先进个人。

    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接受审计等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培训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综合性培训服务大厅,为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务场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符合设立培训机构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范文?

管理制度范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建筑工人的管理,推动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

一、建筑工人必须进行实名认证;

二、建筑工人实名认证应在进入工地前完成,工地管理人员应核实认证信息;

三、建筑工人应在进入工地后佩戴工牌,工地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牌管理,防止工人实名信息混乱或遗失;

四、施工单位应在工地设立工人实名制档案,定期更新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档案涵盖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最高学历、职业资格等;

五、工地管理人员应对建筑工人的进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进入时的时间和退场时的时间,确保建筑工人的出勤情况真实可控;

六、建筑工人的实名信息应保护好,不能随意泄露或提供给他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一、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信息不真实的建筑工人将被禁止进入工地,或者被要求重新进行实名认证;

二、工地管理人员未经核实认证信息允许建筑工人进入工地的,将被追究责任;

三、工地管理人员未加强工牌管理出现混乱或遗失的,将被追究责任;

四、未及时更新工人实名制档案的,将被追究责任;

五、工地管理人员未记录建筑工人的进出情况的,将被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修改。

十、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岗

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岗:职责与挑战

宁波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在这个繁荣的市场中,房产市场管理岗位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岗的职责与挑战。

职责

作为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岗,你将承担着管理和监督房地产市场运作的重要职责。你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在日常工作中,你可能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制定市场监管方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市场秩序井然。

此外,作为房产市场管理岗,你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协助进行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处理市场纠纷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你将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需要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挑战

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岗这一岗位上,你将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你需要能够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制定灵活有效的应对策略。其次,市场监管的任务繁重,你需要处理各类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与此同时,你还需要应对各种市场风险和挑战,如资金链断裂、恶性竞争等问题,保障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你需要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危机应对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另外,作为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岗,你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和政策法规,保持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只有不断学习和超越自我,才能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岗位上立于不败之地。

结语

总的来说,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岗是一个充满挑战但又充满机遇的岗位。只有具备专业素质、卓越能力和过硬作风的管理者,才能在这个岗位上展现自我,为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人对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岗有更深入的了解,为该岗位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