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姓氏制度改革的特点?
日本是世界上姓氏最多的民族。据商务印书馆1981年出版的《日本姓名词典》记载,人口1亿2千多万的日本民族,就有姓氏7万条。相比之下,十几亿人口的中国,也不过有几百个姓氏而已
在120年前,即明治8年(1875年),日本人除了贵族、武士、医师等特权阶层有自己的姓氏之外,大多数人没有姓氏。到了明治8年,日本颁布了“苗字必称令”,要求每个人都要有自己的姓氏,于是全国上下出现了取姓的热潮。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姓氏与众不同,于是千奇百怪的姓氏开始出现了。
二、劳务派遣制度的由来?
其实劳务派遣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之后陆续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等国家得到较快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务派遣在发达国家大多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严格限制直至逐步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劳动用工的弹性化要求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普遍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一般劳动保护制度体系,与直接雇用的雇员一样进行相同的保护。在此背景下,保护劳动者权利和保障就业秩序稳定成为各国立法的两大原则。
三、日本资本主义制度特点?
自上而下的改革,有上层推动,渐渐形成的资本主义经济 与其他国度有区别的是,日本传统中的门阀权势等等并没有打击减弱,而是政府在革新过程中很照顾那群家伙,许多资源都转移给了这些门阀权势。有名的三菱向井都是这么生长起来的
四、日本留学生制度的特点
日本留学生制度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以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选择去日本留学。作为一个热门的留学目的地,日本留学生制度具有一些特点,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个重要特点。
1. 开放性
日本的留学生制度非常开放,对来自世界各地的留学生都持有友善和包容的态度。无论你是来自亚洲、欧洲、北美还是其他地区,日本都欢迎你来留学。这种开放性使得日本成为一个多元文化和国际交流的重要平台。
2. 丰富的留学选项
日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留学选项,无论你对于文科、理科、工程、商科还是艺术感兴趣,都能在日本找到合适的学习机会。而且,日本的大学、研究所和职业学校都有着高质量的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3. 优质的教育水平
日本以其优质的教育水平而闻名于世。无论是在科学、技术、医学还是社会科学等领域,日本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都具有世界一流的教学和研究实力。这对于追求高质量教育的留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吸引力。
4. 丰富的文化体验
留学生除了在日本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外,还能够感受到丰富多元的日本文化。从传统的茶道、剪纸和浴衣文化,到现代的日本流行文化和动漫文化,留学生可以在日本全方位地了解和体验到这个国家独特而又富有魅力的文化。
5. 严格的学术要求
尽管日本留学生制度开放,但日本对留学生在学术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留学生需要达到一定的语言要求,特别是对于进行全日语授课的课程。此外,日本的学术环境要求留学生具备较强的学术素养和自律能力。
6. 薪酬丰厚的兼职机会
在日本留学期间,留学生不仅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教育,还能够通过兼职工作赚取生活费。日本提供了丰富的兼职机会,如家教、餐厅服务员、导游等。这些兼职工作的薪酬相对较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留学生的经济负担。
7. 融入社会的机会
日本的留学生制度鼓励留学生积极融入当地社会。留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学校的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或加入当地的团体组织,与日本学生和其他留学生进行交流和互动,更好地了解和融入日本社会。
总的来说,日本留学生制度的开放性、丰富的留学选项、优质的教育水平、丰富的文化体验、严格的学术要求、薪酬丰厚的兼职机会以及融入社会的机会,使得日本成为越来越多留学生的首选目的地。对于那些希望在一个友善、多元文化和高质量教育的国家深造的学生来说,日本将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无论是追求学术知识,还是对日本文化和社会感兴趣,来日本留学都会给你带来全新的体验和机遇。因此,如果你有留学的计划,不妨考虑一下日本这个充满魅力的国家。
五、日本的制度文化?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天皇没有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君主任何权力的君主制国家。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六、文官制度的制度特点?
现代国家文官制度的特点有 :
①法治化。各国都设有统一管理文官的机构,文官只对法律或法定职权负责。各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文官的法定地位、权力、责任、义务,文官职务常任,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此外,各国法律按一定的标准将所有文官职位进行统一划分和归类,并据此作出对特定职位的要求与待遇,这是对文官进行科学、统一管理的基础。
②知识化和专业化。现代文官制度要在法律规定的知识、专业、道德和才能的统一标准下,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文官的任用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后进行培训、以确保文官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
③讲求职业道德。现代文官作为常任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忠于国家,为国家的总体利益服务。因此,各国文官制度几乎都规定要“政治中立”,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依法办事,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严守机密,不得经商和兼职,保持文官应有的形象等。可见,文官制度体现了“机会均等”、“自由竞争”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文官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各级文官的考试、任用、管理、权利和义务以及退休等一整套的制度和体制。是以其特定的内容与形式构成的关于文官进、管、出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率。文官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中国西汉时的官吏任免制度,特别是隋唐时新兴起来的科举制度。现代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开始于英国。近代西方学习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依据本国国情制定文官制度,完善发展。现代中国又学习西方的文官制度建立了公务员考试制度。
七、是谁发明的劳务派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八、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何时诞生的?
我国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出现劳务派遣,当时主要是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服务人员。
80年代中期,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和与之相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派遣等
九、奏折制度的特点?
从雍正皇帝胤禛当上新皇帝之后,他同时也改变了内廷的主要通信制度:奏折制度。这种奏折制度可以非常有效地规避外朝,并且确保皇帝和他的心腹官员在内廷独自处置某些重要政务。奏折始创于顺治皇帝,而康熙皇帝将奏折制度固定化,形成一种通信体制。奏折制度可以为皇帝提供外省事务的信息,比如骚乱、种种行政问题、雨雪灾情状况、收成好坏等等。
写奏折的具奏人
私密性是奏折最突出的特点
这些奏折经由私人传递渠道,利用当事人的折差,直接将文件交付内廷,防止了外朝机构的检查或介入。皇帝用朱笔谕批,“朱”是皇帝专用的颜色,将红色的批示直接写在这些奏折上,这不同于明朝本章制度下皇帝对大学士的票拟做批示,奏折制度使得皇帝的控制得到进一步保证。
奏折直接发还,这样具奏人就可以很快看到君主的批示。康熙时奏折制度的特点是:这是皇帝的私属渠道,数量有限的外省具奏人员,不经常上奏,缺少正规化,以及皇帝批示简洁。它满足了那个时期的需求:快速、非正式以及秘密奏报,特别是对于外省可能发生骚动的奏报。但它在随后的雍正职被极大地改变了。
雍正皇帝
雍正皇帝继续使用奏折制度以避开外朝。如同康熙皇帝一样,他强调这一新制度的保密性,经常称这些文书为"密书奏折"(简称为 "密奏"或"密折"),强调它们的机密性,要求具奏人防止泄密并要他们亲自书写奏折,即便是各省大员的幕僚也不得援手。
然而在雍正朝,奏折制度变化很大,以加强内廷在中央政府决策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制度下的文件数量增加很快,雍正朝的十三年与康熙朝最后十三年比较,奏折数量至少是后者的十倍,从约2500件上升到25000件,这一统计表明了数量上的根本变化,从奏折数量上看,雍正皇帝是一位十足的工作狂人。
雍正帝回应年羹尧的朱批
这种增加部分是因为一些新的问题被纳入奏折中处理。比如,本章制度要求,上报任何一个府州县收成情况,必先汇总一省的全部情况。比较起来,使用奏折就很方便,能够迅速了解一个关键点的情况。雍正朝的一些新问题因本章制度其他规定所造成的延误,同样可以在奏折制度中得到解决。
雍正皇帝也使用奏折解决不确定和实验性的事情,而这些在外朝处理过程中要么成为法规,要么遭拒绝,比如有关“火耗银子”的奏报就很典型。正如雍正皇帝在上谕中承认的, “钱粮之加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关于此的一道上谕认为,火耗银子的合法性含糊不清,意味着这一问题“只应具折奏闻,或咨部存案,不应见之本章”,意思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火耗银子问题走正常的外朝渠道,它的非法性最终会导致征收叫停。
雍正朝的奏折
奏折制度使得雍正皇帝办公更快捷
另一种可能是,如果外朝依常规处理,认可了这样的报告,那么这种临时、暂定的缴纳很快就会成为“定额”,造成不可淘汰之势。本章制度赋予外朝权力,凡是皇帝所认可的本章中的政务,外朝都可以定为先例,或是援引其他先例以否决皇帝心仪的提案。雍正皇帝对此十分反感。奏折制度有助于改变这一情况,通过将某些事务转入内廷,确保它们能依皇帝所好处理。
雍正时,朝廷也推广了奏折制度,允许更多的官员使用奏折,并鼓励更多地使用。在京城,允许科道官使用奏折上报皇帝可能不知晓的事情。赋予更多的外省官员使用奏折的特权,包括文职方面的布政使、按察使、道员,武职方面的提督、总兵。但这些特别待遇有些未能如雍正皇帝所愿。许多外省官员受上司威慑,极少使用奏折以绕开那些负责他们业务并荐举他们升迁的上司官员。即便如此,奏折制度的推广使用让更多的外省官员加入这一网络,从而强化了内廷。
内廷
在雍正朝,奏折制度也通过加强使用某些种类的文件得以强化:京官的议覆奏折和一种新的上谕形式:廷寄(或称字寄)。它们的使用确保了对奏折的处理局限于内廷,从而提升了内廷的保密性。随着新制度的推广,发展出了关于京内外官员奏折的档册以及抄录的副本即录副奏折,将现在由皇帝处理的大量公文条理化;也出现了大量的新档案系列 (基本上是备份文件的档册),开始时主要用满文书写,到雍正末年,这些满文档册有一百多册。后来,《平定准噶尔方略》就是在内廷的监管之下编纂的,这些档册被仔细翻阅并加以利用,作为研究雍正朝这部分历史的主要根据。
文件数目增加标志着政务激增,这是雍正皇帝设置新的组织和人员,来处理当时已吞没了内廷的大量文牍的部分原因。雍正皇帝将从康熙皇帝那里接手的奏事太监转变为接收奏折的新机构:奏事处。外奏事处由官员负责,内奏事处由太监负责。两个新的非正式机构:内廷代理人和办理军需大臣,部分责任就是阅览某些奏折并撰拟批示意见。
外朝
雍正皇帝注意到这一秘密制度可以用来达到他的许多目标。在他的统治下,康熙时用于外省奏报的新的、相对简单的通信方式变成了保存内廷秘密的精妙工具,雍正皇帝借此介入内廷管理,便于他主导政策制定过程,而且通过朱批这样一种私人联络方式,可以培植外省官员。
奏折制度因此实现了雍正皇帝一些最为心仪的目的,即确保秘密并驾驭外朝和各省。最具意义的是,这一内廷通信制度也将权力影响置于皇帝最高层的内廷顾问之手,他们常常阅览奏折并与君主商讨其中的问题。在雍正朝,他们是内廷代理人;在接下来的乾隆朝,他们就是军机大臣。
雍正皇帝朱批的奏折
奏折的保密性
奏折的保密性使得皇帝的一些想法和行动免于公开,特别是免于遭受外朝审查,因此雍正皇帝可以祖露心迹,毫无保留地批示,而不必担心会泄露出去。这在皇帝应隐藏一切意见的人事问题上尤其有用。
人们可以想见,若公开的题本中有着如此刻薄的朱批,会带来怎样的麻烦:“何经文是一实心实力老成之员,朕甚赏之,但恐少粗些。此人秉性似与赵向奎相同,而赵向奎有才。”
清朝皇帝们批阅奏折时最常用的词语
雍正皇帝曾以类似方式否决了他认为不实用且愚蠢的建议(请求除贴黄外对题本再行摘录),对提议者,他的批示极尽嘲讽的口气:“汝乃督抚中因不得人将就适用之中才。”当时的情况是,即便是对地方官员率直的评价,比如一位巡抚无遮拦地贬斥一位属下“轻率”,都会惹怒那人的同党,给这位巡抚带来无尽的麻烦。而实际上,雍正时许多奏折直言不讳,甚至是挖苦人,藏身在内廷的档案中已有两百余年。这些写在奏折上、雍正皇帝未事先演练及率直的、信手乱涂的文字,和外省官员对此的回应,都是严格保密的。
十、庄园制度的特点?
封建主凭借土地占有及超经济强制等权力形成的剥削农民的实体。封建主凭借土地占有及超经济强制等权力形成的剥削农民的实体。庄园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庄园和领地的概念相似;狭义的庄园指封建主用劳役地租剥削依附农民,并独立进行经营及核算的一个地段。中国学者对庄园的理解多属后者。
在狭义的庄园中,耕地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两部分。依附农民每周用3~4天无偿为庄园主耕种,其收获全归庄园主。这是劳役地租的表现形式。各户农民小块份地上的收获则归他们自己支配。当庄园的范围和农业村落相一致时(这类庄园在全体中属少数),庄园经济还包括原属于本村的草地、牧场、池塘、森林等公共土地上的收入,封建主在庄园里建有住宅、教堂、磨坊、马厩、仓库等设施,有的大庄园还有一些手工业作坊及专职手工业者。一个大封建主往往拥有若干个庄园,庄园设总管、管家等,监督依附农民和奴仆的劳役,负责庄园的收支、劳力支配、物资保管等。各庄园统由总管负责,各管家须定期向总管报告经营情况。庄园中的劳动者主要是各种不同身份的依附农民,尤以农奴占大多数。半自由民的地位介于农奴和奴隶之间,份地世袭使用。庄园主可以利用庄园法庭(一般由总管主持)审判农民并收取罚金,也可以根据本庄园的习惯向农民征收各种实物及货币等,这些成为庄园主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封建主的庄园多散处各地,每个庄园负责供应其家属、随从一定时日的生活所需。由于封建社会早期运输困难,封建主多巡行各庄园就食。
庄园中的劳动者,有少数奴隶(9世纪后逐渐消失)及临时雇工,但主要是各种不同身份的依附农民,尤以农奴占大多数。第三类是半自由民,其地位介于农奴和奴隶之间,份地世袭使用。庄园主对各种依附农民有不同的人身奴役及司法权力,可以利用庄园法庭(一般由总管主持)审判农民并收取罚金,也可以根据本庄园的习惯向农民征收各种实物及货币等,这些成为庄园主收入的重要来源。
封建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庄园内的一切生产都是为了供应领主消费和依附农民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 ,只有庄园不能生产的如盐、铁等,才从行商手中购取。庄园经济的兴盛时期约在9~13世纪。它的形成大约和生产力低下有关。14世纪起西欧经济变化剧烈,庄园主纷纷放弃自营地,货币地租流行,农奴也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人身自由,劳役制庄园趋向瓦解。
典型的庄园主要分布在卢瓦尔河以北的法国和英格兰。法国南部、德意志、意大利等地的情况则很不同,有的领主自营地主要由奴隶耕作,没有农民份地;有的是由远离庄园中心的依附农民耕种小块土地,向领主交纳实物租;也有的是自由身份的农民佃种封建主的土地,纳实物或货币租。庄园经济的兴盛时期约在9~13世纪。它的形成大约和生产力低下有关。12和13世纪,由于生产力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已不断发生庄园自营地缩减、劳役地租改为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等现象。但也有不少地方,特别是大修道院所属庄园反而扩大自营地,加强劳役地租剥削。14世纪起西欧经济变化剧烈,庄园主纷纷放弃自营地,货币地租流行,农奴也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人身自由,劳役制庄园趋向瓦解。(见西欧农奴制)
广义的庄园是指封建主结合其领地形成的剥削农民的实体。封建主对其领地并非都具有所有权,对有些地方往往只有管辖权。但他可以根据这些权力(如残余的国家行政权力,或对某些农民的人身奴役权力等)向农民收取捐税,征发劳役等。西方学者亦称这种实体为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