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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取费依据标准?

166 2025-02-26 08:01

一、资产评估取费依据标准?

没有强制性。

但有的省份是有强制性的。

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执行当地的收费标准;

选择权在委托方。


这种情况,比如我们集慧资产评估公司,在遵守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收费标准下,也要遵守当地的收费标准,因为这个收费标准都是存在上下幅度的,所以问题不大。

各省份收费标准,请看我的专栏。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二、环保措施费取费依据?

环境保护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由于现代经营活动客观存在着内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矛盾,而自然环境中的许多要素,如空气、水体、绿地、森林等又不能分割使用和等价交换。

因此,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有权也有义务用收取环境保护费的方式,抑制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强自然环境的再生机能和保证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

在施工管理中,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X环境保护费费率。

三、人工费取费依据?

(1)综合基价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表示:

综合工日=∑(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1+人工幅度差率)

(2)基本用工:

以《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不足部分参照原定额及有关的劳动定额。

(3)超运距用工:

是指综合基价取定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水平运距超过基础定额(或劳动定额)规定的运距所增加的用工。

(4)人工幅度差:

是指工种之间的工序搭接及土建与安装工程的交叉、配合中不可避免的停歇时间,施工机械在场内变换位置及施工中移动临时水、电线路引起的临时停水、停电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间歇时间,施工中水、电维修用工,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检查掘开及修复的时间,现场内操作地点转移影响的操作时间,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少量零星用工

四、可研取费标准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实际的收费会根据市场行情调整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单位:万元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设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行 业

调整系数(以表所列收费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场、、电视、医药、煤碳、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

4、材业、商业、粮食、建筑

0.8

5、建树、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场、、电视、医药、煤碳、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

4、材业、商业、粮食、建筑

0.8

5、建树、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注 :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种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五、伐木清表取费标准依据?

树木以胸径区别伐树难度,我们议定胸襟20-30公分树木砍伐清理(运输至指定地点处理)3棵,需要普通1个,技工1个,吊车台班(12T)1个,汽车台班1个。胸径10-20公分树木砍伐(运输至指定地点处理)13棵,需要普通1个,技工1个,吊车台班(12T)1个,汽车台班1个。冠幅大小不计。

比如工程线路新建,需要伐树16棵,其中胸径20-30公分树木3棵,胸径10-20公分树木13棵。

六、代建服务的取费依据?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七、建筑工人砌墙拉线的依据?

根据公理“两点确定一条直线”,来解答即可.

解答:解:∵两点确定一条直线,

∴建筑工人砌墙时,经常先在两端立桩拉线,然后沿着线砌墙.

故答案为:两点确定一条直线.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公理“两点确定一条直线”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解答此题不仅要根据公理,更要联系生活实际,以培养同学们的学以致用的思维习惯.

八、河北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

河北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

随着中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河北省各地区都积极推进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工作,旨在提高建筑工人的素质和技能,加强安全管理,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的意义

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是指建筑企业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个人信息登记,确保雇佣的工人真实有效,并与行业信息平台进行联网核验,在招聘过程中实现信息透明化和管理规范化。

这一举措的意义在于:

  • 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用工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 提高建筑工人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
  • 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和责任意识,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 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良性竞争,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2. 河北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政策

为有效推进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工作,河北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规范招聘行为,优化用工结构,提高建筑工人的素质和技能。

具体政策措施包括:

  • 建立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省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核验。
  • 要求建筑企业严格按照资质要求和岗位需求进行招聘,不得虚报岗位、虚报工资和虚假承诺。
  • 建立建筑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工人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 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3. 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的步骤

河北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的步骤主要包括:招聘需求发布资质审核个人信息登记联网核验

首先,建筑企业根据项目需求发布招聘需求,明确岗位要求和工资待遇。

然后,建筑企业对应聘工人进行资质审核,核实其身份证明、从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接下来,建筑企业对通过资质审核的工人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类别等。

最后,建筑企业将个人信息与行业信息平台进行联网核验,确保所招聘的工人信息真实有效。

4. 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的带来的影响

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的推行将会带来一系列积极的影响。

首先,实名制招聘可以防止虚假用工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人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其次,实名制招聘可以提高建筑工人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通过个人信息登记和资质核验,可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工人,提高用工质量和效率。

此外,实名制招聘还可以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和责任意识,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只有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个人信息登记,企业才能确保招聘的工人具备所需的技能和经验。

最后,实名制招聘有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良性竞争,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建筑企业通过规范招聘行为,增强信用意识,将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优秀的建筑工人加盟。

5. 结语

河北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工作的推行,是河北省建筑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实名制招聘,可以提高建筑工人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安全管理,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实名制招聘也需要建筑企业、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推进。

相信在实名制建筑工人招聘工作的推动下,河北省的建筑行业将迎来更加繁荣的发展。

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201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工地实名制管理制是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11条。

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