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读者,欢迎来到本博客!今天我们将探讨一个经常出现在商业世界中的重要主题——合同纠纷。
什么是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可能会引发纠纷。
合同纠纷可以出现在各个行业,包括贸易、建筑、金融等。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交易的重要依据,因此合同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为了有效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来解决。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优势
仲裁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优势:
- 迅速有效:相比于法院诉讼程序,仲裁通常可以更快速地解决合同纠纷,并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 保密性:仲裁过程比较保密,不会像法院诉讼一样公开审理,对当事人的商业利益更加有利。
- 专业性:仲裁通常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或具备特定行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来处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商业纠纷。
- 灵活性: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庭的成员,灵活调整仲裁程序,更好地适应具体情况。
仲裁代理词的重要性
仲裁代理词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的律师。他们在仲裁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仲裁代理词具有以下职责和重要性:
- 案件准备:仲裁代理词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研究案件法律依据,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策略。
- 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仲裁代理词在仲裁庭上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陈述当事人的观点和主张。
- 法律专业性:仲裁代理词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熟悉仲裁规则和程序,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款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 谈判能力:仲裁代理词应具备良好的谈判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对方当事人、仲裁庭成员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争论。
如何选择仲裁代理词?
选择合适的仲裁代理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以下是一些建议:
- 专业经验:确保选择具备丰富的合同纠纷解决经验的仲裁代理词,能够全面理解和处理各类商业纠纷。
- 口碑和信誉:了解仲裁代理词的口碑和信誉,选择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或个人代理。
- 资源和团队:了解代理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资源和团队情况,确保能够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 沟通能力:与代理词进行沟通,了解其谈判和沟通能力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总之,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而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具有诸多优势。选择合适的仲裁代理词对于成功解决纠纷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二、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有很多细节性的赔偿需要计算的。后续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撰写等如需协助,可以点击文末下方向“平凡的世界”知乎专业答主咨询,祝好运
三、建筑工人工伤与职工工伤区别?
没有区别,工伤认定标准是统一的,都是按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执行的,与职工的工种没关系,建筑工人也是企业职工。
四、工伤劳动仲裁程序?
第一步,申请。仲裁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第二部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公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第三部仲裁准备。组成仲裁庭。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做出回避决定。调查取证。拟定仲裁方案。
第四部仲裁审理通知当事人先行进行调解,然后开庭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
五、工伤仲裁调解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的标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在劳动争议中,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害,而劳动仲裁时效是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如果争议是因为工伤引起的,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工伤后一年内申请仲裁,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经过仲裁部门审查同意后,仍然可以申请仲裁。
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雇主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多个方面。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是否还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是个不确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时限规定》,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界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工伤后超过一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仲裁部门审查同意后,继续申请仲裁。另一种是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工伤后超过二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主要的影响是劳动者的诉讼权益可能受到限制。如果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劳动者就无法通过仲裁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比如诉讼来解决。而这也给劳动者增加了一定的法律成本和时间成本。
不过,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完全没有了赔偿的机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时限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是可以延长的。这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仲裁部门可以酌情延长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间,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时限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 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或者生活福利待遇等事实发生时间不明确的争议,可以在发病后三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者因工伤引发的与工作能力恢复或者评定一致的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可以在劳动能力确定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者因工伤引发的与工伤认定、取得劳动能力鉴定书或者伤残鉴定书争议,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书或者伤残鉴定书作出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争议期限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以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防止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为了避免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带来的麻烦和不确定性,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劳动者应该及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 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应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医疗记录、病假条等,以便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 咨询专业律师:如果对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有疑问,劳动者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获取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 与雇主进行沟通: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与雇主进行沟通,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 按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通过以上措施,劳动者可以有效地防止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带来的问题。
总结
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劳动者在面临工伤时,应该及时了解法律规定,保留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与雇主进行沟通,按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避免工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带来的问题。
七、法律援助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往往需要法律援助来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其中,劳动仲裁代理词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援助工具。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些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一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现就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请求仲裁。据我所知,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我应当享有一些权益。然而,公司违反了这些法律和规定,对我的权益进行了侵犯。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X条,公司应当向我支付合理的薪酬。然而,我工作了X个月,却只收到了部分薪酬,远远低于合理的水平。这严重侵犯了我的劳动权益。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X条,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然而,工作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公司对此置若罔闻。我多次向公司汇报,但未得到解决。这不仅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也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保护我的权益,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谢谢!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二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前员工,我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特此请求仲裁。我陈述如下事实: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给予我稳定的工作岗位。然而,几个月前公司无故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导致我丧失了工作。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也侵犯了我的劳动权益。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X条,公司应当支付我相应的赔偿金。然而,公司不仅没有按时支付赔偿金,还对我的赔偿金毫不重视。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我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我的劳动权益,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谢谢!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三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向您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在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争议: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X条,公司应当向我支付正常的工资。然而,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我的工资,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与公司进行过多次沟通,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X条,公司应当给予我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然而,公司不仅让我长时间加班,还拒绝了我合理的休假请求。这导致我身心俱疲,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质量。
基于以上事实,我恳请仲裁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并依法判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和支付我应得的赔偿金。
谢谢!
八、工伤仲裁是先调解还是先仲裁?
,工伤认定应以裁决为基础;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被受理后工伤认定中止,待裁决作出后恢复认定程序。
九、什么是工伤劳动仲裁?
工伤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工伤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十、工伤劳动仲裁麻烦不?
工伤劳动仲裁不麻烦的,证据确凿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