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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

119 2024-10-02 00:09

一、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

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 解读地产行业的劳动力需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浙江省的建筑业迎来了蓬勃的发展机遇。面对日益增长的建设项目,建筑公司急需大量熟练的建筑工人来支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聚焦于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的现状和趋势,探讨这背后与地产行业劳动力需求之间的关联。

浙江省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浙江省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之一,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带动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浙江省的大中城市,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新区开发等项目不断涌现。

随着项目数量的增加,浙江省建筑业对建筑工人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建筑工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力群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技术和经验,还需要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和配合能力。

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的挑战

尽管建筑工人在浙江省建筑业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但他们的招聘却面临着一些挑战。首要的挑战之一是建筑工人短缺的问题。由于建筑业近些年的蓬勃发展,建筑工人的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同时,建筑工人的流动性也较高,许多年轻人更加倾向于选择城市化进程相对较为成熟的一线城市就业,从而给建筑业带来了一定的招聘压力。此外,随着国家对建筑工人工资待遇的不断提升,建筑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劳动力成本的压力也进一步增加。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浙江省的建筑公司和用人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建筑工人的招聘问题。

解决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问题的措施

首先,建筑公司需要加大在中职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宣传和招生力度,鼓励更多的年轻人选择建筑工人这个职业。通过提供更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建筑行业。

其次,建筑企业需要与相关职业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建筑工人的技术和素质。这样既可以提高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也能够为建筑企业提供更多合格的劳动力。

此外,建筑企业还可以通过提高待遇和福利,增加员工的福利保障,提升建筑工人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只有让建筑工人感受到自己的劳动价值和待遇得到认可,才能更好地留住人才,增加员工的黏性。

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的未来趋势

随着浙江省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人的招聘问题将成为永恒的话题。然而,未来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的趋势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

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繁重、危险的建筑工作可能会被自动化取代,从而减少了对建筑工人的需求。

另一方面,随着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建筑行业对于绿色建筑技术的需求将不断增加。这就意味着建筑工人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技术和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总之,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筑公司和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建筑工人短缺的问题,同时关注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为建筑工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福利待遇。

相信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问题将会得到一定的缓解,为浙江省的建筑业发展提供稳定的劳动力保障。

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差异化的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组织社会力量从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家庭情况核对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帮扶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一)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二)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五)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一条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是,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等。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和走访调查,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一) 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建立物价指数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联动机制。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依法申请其他相关社会救助。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信息。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应当每年至少复核1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季度至少复核1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障金额。保障金额的调整从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四)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整保障金额或者取消保障资格,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就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咨询电话、网上信箱等联系方式,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作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的;

(四)收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物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申请和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因患大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地户籍家庭,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信息

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信息

尊敬的读者们,欢迎来到我们的博客,今天我们将为大家带来关于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信息的重要内容。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或招聘方,了解人才市场的最新动向尤为重要。在本文中,我们将分享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的一些重要信息,希望能给有需要的读者提供帮助。

1.浙江省建筑行业的发展

浙江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快、最活跃的省份之一,建筑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浙江省不断进行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为建筑工人提供了广阔的就业机会。各类工程项目的增加,对建筑工人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

2.浙江省建筑工人的招聘需求

由于浙江省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工人的招聘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建筑工人是建筑队伍中的核心力量,他们承担着各种建筑工作,包括砌筑、瓦工、木工等。在建筑工地上,他们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经验,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浙江省建筑工人的招聘条件

  • (1)年龄要求:建筑工人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45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建筑工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 (2)工作经验:某些工种要求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熟悉工地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
  • (3)技能要求:建筑工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包括砌筑、木工、焊接等方面的专业技能;
  • (4)持证要求:一些特定工种可能需要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执照;
  • (5)配备要求:建筑工人需要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具,如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
  • 4.浙江省建筑工人的薪资待遇

    浙江省建筑工人的薪资水平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工作经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熟练工种的工资会相对高一些,新手工人的工资则相对较低。此外,工人还可以通过加班等方式增加收入。

    5.浙江省建筑工人的培训机会

    在建筑行业中,培训是提升工人技能和素质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意识到了培训的重要性,纷纷组织各类培训活动,为工人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这些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操作培训等,帮助工人提高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6.浙江省建筑工人的职业发展

    浙江省建筑工人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色、经验丰富的人员有机会得到晋升和提升。他们可以成为班组长、工长甚至是项目经理。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建筑工人可以实现职业发展和收入提高。

    结论

    总之,随着浙江省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人的招聘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浙江省的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建筑工人提供了广阔的就业机会。如果您想在浙江省从事建筑工作,建议您关注最新的招聘信息,并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同时,作为招聘方,也应当注重招聘条件的制定和人才的培养,为建筑工人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待遇。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信息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本文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参考文献:

    • Smith, J. (2020).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Zhejiang Province. Zhejiang Construction Journal, 45(2), 12-15.
    • Zhang, H. (2018). Developing Skilled Workers for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Zhejiang Province.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 30(4), 56-68.
    • Li, M. (2017). The Impact of Urbanization on the Demand for Construction Workers in Zhejiang Province. Journal of Urban Studies, 25(3), 123-135.

    四、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档平均增长13.1%。

    五、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六、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

    自2020年9月1日起,浙江省市各县市区正式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义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00元/月,金华市区、东阳市、永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月,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月。

    七、浙江省劳动保障网个人查询?

    下载“浙里办”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具体看你所在哪个地方!携带好各种证件,上网或到所在地办事大厅去咨询!现在都是一站式服务,只需饱一次都搞定

    八、在线支付平台如何保障账户安全?

    首先是在线支付的个人安全:对于在线支付平台而言,对于资金安全的保障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以 智付 为例说明:

    首先是在线支付系统安全数字证书服务:核心加密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确保网上传递信息机密性、完整性。

    实名信息认证:实名制注册,通过封闭的移动通信网络与银行实时交互,进行数据加密传输,确保交易和资金安全。

    控制消费限额:用户可自主设置单笔消费限额,日支出限额等,严格控制账户的消费支出,保障账户的交易安全。

    风险监控系统:安全监控体系,高效规避了在线支付支付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措施处理。

    纬度权限管理体制:保障账户内款项安全,24小时账户异常检测。

    全程监管机制:在线支付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由托管银行全程监管反欺诈系统,100%检测交易情况。

    其次是交易安全在线支付平台会采用2048位SSL加密,采用IPS、WAF、防火墙等安全防护设备,通过行业PCI-DSS认证,系统自带风控系统,具有反欺诈、反套利套现、反洗钱等功能。

    九、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

    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为你搭建未来职业发展的平台

    在中国的建筑行业中,浙江省一直以来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工人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如果你正寻找一个稳定的职业,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将成为你发展的理想平台。

    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汇集了众多建筑公司和建筑项目,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招聘渠道。如果你是一名建筑工人,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你可以获得以下好处:

    • 丰富的职位选择: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上聚集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建筑工人职位,包括木工、瓦工、电工等。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兴趣,在这里找到最合适的工作。
    • 薪酬福利优厚:建筑行业是一个高薪的行业,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的职位也不例外。这里的招聘单位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和丰厚的福利待遇,确保你的努力得到应有的回报。
    • 职业发展机会:在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上,你有机会加入知名建筑公司,参与各种规模的建筑项目。这为你提供了展示自己才华和技能的机会,同时也为你的职业发展铺平道路。
    • 培训和学习机会:作为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的会员,你将享受到定期举办的培训和学习机会。这些培训涵盖了建筑行业的各个方面,帮助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不仅为建筑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同时也为建筑公司和建筑项目提供了优秀的人才资源。如果你是一家建筑公司或正在筹备一个建筑项目,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是你寻找合适人才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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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化招聘流程: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为你提供了快速、高效的招聘渠道。你可以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筛选候选人,进行面试,并最终选择最适合你需求的建筑工人。
    • 优质人才资源:作为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的合作伙伴,你可以访问一个庞大的建筑工人数据库。这些工人经过严格筛选,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胜任各种建筑任务。
    • 高效的沟通和协作: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你可以与潜在候选人进行实时沟通和协作。这有助于加快招聘流程,并确保你与最有潜力的建筑工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 定制化服务:浙江省建筑工人招聘网根据你的具体需求,为你提供定制化的招聘服务。无论你是需要一名临时工人还是长期雇佣一支团队,这里都能满足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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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2021年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高质量现代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健康浙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基金筹集和存管、医疗保障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医疗保障应当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统筹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将医疗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医疗保障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保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共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医疗保障的相关具体事务。

      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参保和缴费,按照参保情况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公民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

      第七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应用,加强智慧化、一体化数字医保建设,推进长三角医疗保障协作,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八条 本省依法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待遇以外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统筹地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统一的大病保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保障。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依照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第十四条 稳步推进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第十五条 支持职工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分级响应机制,对重大突发疫情实行先行救治原则,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保障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将征缴、欠缴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点五的比例缴纳。职工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国家规定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通过银行协议扣款、线上平台自助缴费等方式按月向税务机关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筹地区因基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需要延长累计缴费年限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人均筹资额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一般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人均筹资额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机关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通过银行协议扣款、线上平台自助缴费等方式缴纳。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规定转换不同险种;转换前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转换接续的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办法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大病保险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标准筹集,实行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财政、税务、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存管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应当根据其历年结余总额和每年支付预算,合理提高中长期定期存款的比例。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确因保值增值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期限,一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地区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保险费并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更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缴纳。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者失业后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由其本人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诊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予以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慢性病,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的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其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保险待遇规定予以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的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的,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其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

      前两款规定的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范围,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扣除个人承担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支付。鼓励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高生活困难家庭成员等的大病保险待遇。

      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规范业务经办标准化流程,提供医疗保障相关经办服务,实行经办事项线上办理全覆盖。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完善省内外医保异地即时结算机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即时联网结算和“一站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考核和管理,健全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经批准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的实体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定点服务协议后,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网上医药服务,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定点服务协议约定,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药师职称评定时,相关部门应当查询其是否存在违反医疗保障规定的医药服务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支付方式评估、监测机制,指导和监督定点医药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和医药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机制,简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确定为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新技术项目进入临床使用。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和动态调整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