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工人 > 建筑工人中山人才网

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

233 2024-03-12 18:42

一、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

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为您搭建成功的工程团队

在重庆这座蓬勃发展的城市中,建筑业正蓬勃兴起,无数的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然而,要想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工程团队,找到合适的建筑工人并非易事。为了解决您在招聘中的困扰,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应运而生。

作为一家专注于建筑工人招聘的平台,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致力于为建筑企业提供最优秀的人才资源和服务。无论您是一个大型建筑企业,还是一个小型的施工队伍,我们都能够满足您的招聘需求,为您搭建成功的工程团队。

为什么选择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

近年来,重庆的建筑业突飞猛进,为了跟上这个快节奏的发展,招聘合适的工人显得尤为重要。而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诞生的。我们有以下几个优势:

  1. 丰富的人才资源:我们拥有庞大的建筑工人数据库,涵盖了各种不同技能和经验的从业者。无论您需要熟练的木工、瓦工,还是熟悉钢筋工、泥水工等各种建筑工种,我们都能够为您找到最适合的人选。
  2. 高效的招聘流程:我们拥有一套科学、高效的招聘流程,能够帮助您快速找到合适的建筑工人。从发布岗位需求到筛选简历,再到面试和录用,我们为您提供全程跟踪的招聘服务,确保您能够招聘到最合适的人才。
  3. 个性化的服务:我们深知每个企业的招聘需求都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无论您是需要长期招聘工人,还是短期项目需要临时用工,我们都能够根据您的需求提供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4. 专业的团队支持: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拥有一支由行业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他们拥有丰富的招聘经验和行业知识。无论您在招聘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我们都能够提供及时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如何使用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

使用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非常简单,您只需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注册账号:首先,您需要在我们的网站上注册一个账号。填写您的企业信息和联系方式,这样我们才能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2. 发布岗位需求:注册成功后,您可以登录账号,在后台发布您的岗位需求。请详细描述您的招聘要求和工种要求,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匹配合适的候选人。
  3. 筛选简历:一旦您发布了岗位需求,我们的数据库中的工人就会根据您的要求自动匹配,您可以使用我们提供的筛选工具筛选出符合您要求的简历。
  4. 面试和录用:在筛选出合适的简历后,您可以与候选人沟通,安排面试。面试合格的候选人即可录用,开始工作。

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搭建成功工程团队的首选

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招聘服务,助力您打造一支成功的工程团队。我们相信,优秀的建筑工人是建筑项目成功的关键。因此,我们致力于通过提供高素质的工人资源和专业的招聘服务,为您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不论您是需要传统建筑工人,还是懂得使用最新建筑技术的青年工人,重庆自有建筑工人招聘网都能够满足您的需求。我们将为您省去繁琐的招聘流程,提供一站式的人才招聘解决方案。

在此,我们诚挚邀请重庆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伍加入我们的平台,共同合作、共同发展,打造更美好的明天!

二、自有资金比例要求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自有资金比例要求是怎样的?

答:项目资本金比例是指开发商拥有资金占其全部地产开发资金的比例,所以业内又叫自有资金比例.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国务院于公布将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投资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从35%调低至20%.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

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201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工地实名制管理制是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11条。

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五、重庆垂钓管理办法?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垂钓管理办法》,重庆市内的休闲垂钓场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休闲垂钓场所必须通过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

2. 垂钓场所的营业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8点。

3. 垂钓场所必须设置比较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生命救援器材。

4. 在垂钓场所内,禁止使用毒饵、禁钓器具和禁止曝晒、贩卖、制售非法活饵。

5. 垂钓过程中,需保持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和毒饵,若产生污水和污染物,必须由垂钓场所负责处理。

6. 垂钓过程中,不得捕食、杀害珍稀、濒危、国家保护动物,如若发现,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林业部门报告。

7. 垂钓场所内禁止烟花爆竹和其他噪音、污染环境的行为。

总之,垂钓场所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为广大市民提供比较安全、舒适、环保的娱乐场所。

六、重庆40度高温建筑工人上班吗?

重庆40度高温建筑工人上班的,在重庆近期天气持续高温,室外的工作包括建筑工人还是上班的,只是工作的时间不是全天,只能选择在早上气温可以承受的时间段里进行,当气温回升到一定高度时,工人就下班了。在重庆高温天气不是短时间问题,如果完全不上班是不现实的,所以选择在适当的时间上班是很合理的,也是最正确的。

七、重庆小区绿地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八、重庆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人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临时用地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同时,临时用地单位需向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6.其他规定的材料。

  (二)审查报批。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协议书的约定向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

  (四)提供土地。临时用地单位履行本条(一)、(三)项并支付完补偿费用后3日内,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权属人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提供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补偿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临时用地使用耕地(果园、牧草地按耕地计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一年一次补偿,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二)临时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占用建(构、附)着物的,其补偿可参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征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地涉及的有关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补偿到位、提供及时。

  (一)高效快捷办理有关手续。对合法的临时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临时用地单位能够及时使用土地。对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三)严格用途管制。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对临时使用的土地按照用地范围的实际复垦费用,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土地恢复和复垦责任,包括清除地上建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地、加铺耕种、恢复土地种植等,复垦土地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临时用地确实不能复垦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完善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补充耕地的费用,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并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

  临时使用林地的管理按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九、重庆民宿管理办法?

一、严守各类红线底线。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特级保护点(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的禁止建设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等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洪水风险区和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布局、建设或经营乡村民宿项目。在上述区域内利用现状存量乡村房屋经营民宿的应依法退出或迁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非法占用林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以发展乡村民宿名义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以经营乡村民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切实加强规划引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依据旅游发展等产业规划,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充分考虑市场容量,合理确定本区域乡村民宿的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自然资源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区域特点和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村庄规划作为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深化完善村庄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充分考虑乡村民宿及配套设施发展需求,在村庄规划中明确乡村民宿项目的位置布局、土地用途、体量风貌、建设时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详细内容和管控要求。在符合规划、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和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优化村庄规划用地布局,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

三、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村庄规划作用,鼓励利用合法合规的宅基地、村混合用地发展乡村民宿,村产业用地、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的主体建筑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按程序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规定,与乡村民宿密切相关的生态景观、农业种养植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征收(收回)、不转用。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功能和土地权利性质,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违规侵占林地、破坏生态环境。

四、严控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

十、重庆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本市境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

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录取通知书》,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

(三)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并注册学籍。

未参加本市初中学业水平(毕业)考试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

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转学、借读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一)因父母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家庭户籍和实际居住地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证明);

(二)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出境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三)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子女因随监护人迁入本市居住,确需转学的。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外市户籍普通高中学生因父母因工作调动和家庭整体搬迁等正当理由需转入我市就读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学生及家长可向转入学校申请,经学校查验核实材料,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我市就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的学生;

(二)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条件的学生;

(三)向非同类型高中转学的学生;

(四)休学期间的学生;

(五)在校受处分期间的学生。

第十八条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完成转学手续,转交学籍档案。

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程序外,还需经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第十九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学生(含市外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市内学生原则上不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学籍注册学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第二十一条借读生的学籍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借读学校应为借读学生建立借读学籍,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课程模块修习学分情况证明、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等)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学生借读结束,回原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出国等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准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或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

因伤病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因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学生的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期三个月内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退学、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四)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五)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其他不能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退学。

符合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即可升级。

学生转学、借读,在原校或借读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和原学籍注册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已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跳级学习。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跳级应在高一学年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帮助改正。

第三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协同家长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开除学生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校长批准公布。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布。

第三十六条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在60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七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可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

(二)达到国家课程标准学分要求;

(三)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要求;

(四)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均及格或合格;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发放结业证书。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底之前。

第四十条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结业、肄业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历证书审验章。

学校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原则上不予补发、换发,但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开具学历证明。

学历证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册、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是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要求,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