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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伤残鉴定流程?

166 2024-03-12 17:24

一、工地伤残鉴定流程?

首先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伤势相对稳定时,进行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最终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签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若属于雇佣关系时,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而属于人身损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二、工地伤残赔偿标准?

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在工地受伤怎么进行伤残鉴定?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是有时效性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并认定,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一个月个人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并认定,医疗费由单位承担;超过一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将不再受理,也不会有工伤鉴定,更不会有赔偿金。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早鉴定对被鉴定人越有利,工伤后时间越长劳动能力恢复越好,伤残鉴定等级会越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经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法规为准) 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原件一份 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被鉴定人一寸彩照6张 医疗终结出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劳动部门特别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五、战时伤残鉴定标准?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六、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应该可以评到

八级

参考

2013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大概可以得到以下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最主要的三块。差不多10万左右吧。各个地方因社平工资不同而有差异。另外,还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停工留薪工资,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当然,这部分的费用是另外计算的。从发生工伤到获得工伤赔偿的过程也是比较漫长的,过程大致如下:

先申请工伤,进行工伤认定,这个时间大概是从发生工伤之日起开始计算,大概两个月的时间可以办下来;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大概从工伤认定下来开始计算的话,也需要两个月时间;

向发生工伤的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申请仲裁到仲裁结果下来也得两、三个月。

如果你对劳动仲裁的结果是比较满意的,那么,程序走到这里就可以了。如果你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日以内向仲裁裁决书中告知的法院起诉。

七、断指伤残鉴定标准?

一、手指断了算几级伤残如何鉴定

1、手指断了的,如果是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算十级伤残。鉴定办法是依法向鉴定机构申请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鉴定。具体的鉴定等级则要看手指的缺损程度、功能障碍的程度等因素来定。

2、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9.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 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5.10.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二、十级伤残工伤评定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工伤评定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后两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旅游伤残鉴定标准?

旅游伤残同样需要去有资职的医院进行鉴定,才能确定是几级饬残。

九、手臂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

1)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2)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4)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工伤:

1)三肢瘫肌力3级;

2)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双膝以上缺失;

6)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工伤:

1)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3)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6)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9)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级工伤:

1)单肢瘫肌力≤2级

2)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3)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5)一侧肘上缺失;

6)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7)一侧膝以上缺失;

8)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五级工伤: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8)一侧前臂缺失;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0)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17)一侧膝以下缺失;

18)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工伤:

1)三肢瘫肌力4级;

2)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8)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9)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踝以下缺失或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1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4)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17)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8)中度手臂震动病;

七级工伤: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4)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任等具有一项者;

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8)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一足1~5趾缺失;

10)一前足缺失;

11)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12)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13)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 cm者;

14)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八级工伤: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9)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1)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13)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九级工伤: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4)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7)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8)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十级工伤: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3)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5)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6)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注:2为平方);

7)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8)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十、2013伤残鉴定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旧工伤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