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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老工伤”?

259 2024-03-11 22:58

一、如何认定“老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如何查询工伤认定申请?

回答如下:查询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步骤如下:

1. 登录工伤认定申请网站。进入工伤认定申请网站,点击“查询申请状态”按钮。

2. 输入申请信息。在查询申请状态页面,输入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号码等相关信息。

3. 查询申请状态。点击“查询”按钮,系统会显示申请的当前状态和申请处理的进度。

4. 联系工伤认定机构。如果申请的状态显示为“待审核”或“审核中”,则可以联系工伤认定机构了解申请的进展情况。

5. 咨询法律帮助。如果申请被拒绝或者存在争议,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以便获得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三、运输司机如何认定工伤?

1、认定条件: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四、如何认定外派人员的工伤?

1、外派劳务人员工伤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责任的。在外派期间非工作时间死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处理,未认定为工伤的,支付非因死亡待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五、劳动法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是劳动法里一项重要内容,其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一种约束性,它的认定进行法律化的规定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具体权益的保护。同时,工伤认定的法律化可以减少劳动纠纷以及民事赔偿的纠纷问题,使劳动纠纷案件能够较为公正地得到解决。最后,工伤认定的明确性和科学性,使当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诉权的方向,避免因界定不明带来困惑,为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便利。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多以案例、选择题的形式考查,需要大家理解理解性记忆。

一、工伤的概念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简单概括,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是与工作原因相关,且并非由故意、重大过失的过错等自身主要原因造成的。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分析】

黄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安排的某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那么,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案】可以认定为工伤。解析:工伤认定需要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且并非个人过错为主要原因,在这个案例中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会议举办单位或学习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包括休息)中受到事故伤害,可视为“工作原因”。赵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在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之中拓宽了一定的界定范围,此处应注意两点:第一,突发疾病进行急救的只有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才视同为工伤,超过此时间再死亡的不再视为工伤。第二,旧伤复发的对象指军人而非所有人】

【例题】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是( )

A.抢险救灾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B.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D.醉酒导致伤亡的

E.自残或者自杀的

【答案】CDE。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故AB应视同为工伤,排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故CDE选项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故选CDE选项。

文/盐城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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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认定书受伤部位认定不全如何补充认定?

可以直接提交资料,向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申请补充认定。

参考资料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8]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程序,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的,用人

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充

受伤部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原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受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对

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

定决定,同时将原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收回并存档。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保

持原文号不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原工伤认

定决定撤销,重新认定”字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以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七、建筑工人工伤与职工工伤区别?

没有区别,工伤认定标准是统一的,都是按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执行的,与职工的工种没关系,建筑工人也是企业职工。

八、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认定的条件及其规定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

一、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九、工伤认定问题?

工伤认定常见问题

1、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

到劳动局拿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表格→到劳动局提交材料→60天内拿结果。

2、工伤认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厂方从事故发生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劳动者一年内申请,过了时效,劳动局就不受理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由谁去申请?

厂方、劳动者和劳动者的近亲属都可以申请,亲属去申请时,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

4、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厂方所在地的劳动局,现在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的镇工伤认定申请是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

5、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法律规定最长时间2个月。

6、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院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五、用个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厂牌、工卡、证人证词、出入证、罚款单、警告信等)

六、工伤事故报告书

七、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房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邻居证明及复印件

7、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在哪能拿到?

到当地工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即可打印,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是对外公开的,任何公民都可以打印,记得带上银行卡,有的地方不接受现金,只能刷卡,费用5元左右。

8、厂方去申请工伤认定,但写明是由于工人违规操作受伤,对工伤认定有没有影响?

很多厂方去申请工伤认定时,注明发生工伤事故是由于工人违规操作,工人应负一定的责任,这样的描述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适用工人无过错原则,只要认定为工伤,工人是没有过错的,所有责任和赔偿均由厂方承担。

9、什么证明都没有,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条、厂牌、工伤服、饭卡、合同、罚款单、银行转账记录,全部都没有怎么办?如何认定工伤?

很多工伤工友受伤后,什么证明都没有,那如何认定工伤的,一是填好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老板盖章,老板不配合,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和安监局等主管部门;二是多方面找劳动关系的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三是直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有的劳动局会去调查,厂方确认即可;四是申请仲裁,仲裁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十、工伤认定无需证明就能认定?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就需要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进行工伤认定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是否属于工伤。那么,工伤认定程序以及时间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二、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工伤认定程序

1、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参保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4、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