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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57 2024-01-03 07:36

一、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工程及验收规范等,设计到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大型管道工程等工程的验收,不仅可以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也根本的保障了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四)《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五)《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六)《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八)《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十)《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十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十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8-2008

  (十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十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十五)《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十六)《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十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十八)《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十九)《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二十)《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装饰涉及的相关验收规范及标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两个基本的国家标准外,很多的施工项目都有单独的国家规范及标准颁布。

  二、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虽然项目的中间验收也是工程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内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三、竣工验收范围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按规定的内容已完建,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单位已经使用,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手,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二)竣工验收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渤海防设施已按设地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以上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应达到标准的基本规定,但各工程项目除了应遵循这些共同标准外,还要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具体竣工应达到的条件。表2中简要列出了几种专业工程施工应达到的条件,以供参考。

  (三)竣工验收依据

  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包括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等。

  

二、防水工程验收规范?

1、用涂膜防水材料进行防水施工,防水材料性能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

2、防水水泥砂浆平层要结合密实,表面平整光洁。

3、涂膜防水层要涂刷均匀,厚度不少于1.5mm不露底。

三、建筑防水通用规范?

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保护建筑物免受水毁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施工前的评估设计、防水材料的选择、防水层的施工和防水工程的验收等方面。

其中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水层的连接处和转角处的处理,同时要遵循施工工艺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防水层的质量。在施工结束后,需要进行防水工程的验收,保证防水效果。建筑防水通用规范是保证建筑物水密性的重要保障。

四、建筑防水施工安全规范?

佩戴安全带,带好防护用具,注意有害物质对作业人员的伤害。易燃易爆品远离明火,禁止使用一漏多接。

五、50108建筑防水验收规范?

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1000;任意100㎡的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2处。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 施工,炎热季节施工时。1. 水混凝土 I 一般规定 4.1.1 防水混凝土应通过调整配合比掺加外加剂掺合料配制而成抗渗等级不得小于 S6 4.1.2 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

2. 水泥砂浆防水层 I 一般规定 4.2.1 水泥砂浆防水层包括普通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防水砂浆等,宜 采用多层抹压法

3. 卷材防水层 I 一般规定 4.3.1 卷材防水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 4.3.2 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混凝土结构主体的迎水。

六、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验收规范?

1、能够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具有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等。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七、db21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装配式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可实行建筑和装饰装修平行设计法。

应从方案设计阶段 开始,综合考虑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安装、全装修等因素,应积极推动建筑 设计、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安装的一体化总承包模式。

应用 BIM 技术,实现 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在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建立统一 BIM 平台。 51 2 术语 2.0.10 预制构件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保护层厚度与 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检验项目。

对有监理驻厂监督构件制作全过程的构件实体检验,不 外露钢筋的数量、规格可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替代。无监理驻厂监督的,不外露钢筋数量、 规格可采用无破损检测方法。 

2.0.11 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评定应按照本规程第 4.1.8 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后, 构件厂签发合格证。有的预制柱、预制剪力墙板构件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高,考虑到实际工 期影响,当实体混凝土强度等级达到 C30 后即可运输出厂,但出厂时由于混凝土强度评价未 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此时由监理单位签发准用证出厂使用,待混凝土强度指标评价合格后, 构件厂再补发合格证替回准用证。

 2.0.17 由于套筒灌浆连接无法从混凝土结构实体中抽取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为保证钢 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由构件厂提供与预制构件采用的同批次套筒和钢筋,随预制构件 运输到现场,在现场与灌浆同步,按照相应的检验批制作的套筒灌浆连接的抗拉强度检验试 件,作为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检验的平行试件。

平行试件制作完成后,同条件养护转标准 养护后,进行抗拉强度试验,试验结果作为评价该批次灌浆连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52 3 基本规定 3.0.2 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设计施工与现浇混凝土建筑存在很大区别。

八、工程验收规范?

不同的工程类别有不同的验收规范,其中就有国颁、部颁、行业规程等。无论是国颁部颁或行业规程,都有着十分严格的标准、程序、规定及要求。

比如水利工程验收规范,工程分类为一等一级,就要按照国颁验收规范执行,如是三等三级以下的工程,就要按水利部颁验收规范执行,也可参照国颁规范执行。

九、建筑防水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一、防水材料基本规定

1、建筑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刚性防水材料、密封材料、金属压型板构件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 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明确标志、产品执行标准、说明书、合格证。

3、各种不同类型的防水材料在复合使用、配合使用时应具有相容性,不允许有发生相互腐蚀、相互破坏,起不良的物理或化学作用。

4、防水工程的辅助材料、配套材料、配件应与防水材料配套供应和使用。

5、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应经省、部级专家鉴定,并应具有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

6、卷材胶粘剂、胶粘带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胶粘剂的性质必须适应卷材的特点要求。胶粘剂的耐老化性应与卷材相匹配。

(2)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的剥离强度不应小于15N/10mm,浸水168h后的保持率不应小于70%。

(3)改性沥青胶粘剂的剥离强度不应小于8N/10mm。

(4)双面胶粘带的剥离强度不应小于6N/10mm,浸水168h后的保持率不应小于70%。

7、刚性防水层的基本材料为水泥、砂、石、水、钢筋,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刚性防水基本材料的贮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运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材料应分别存放,不得混杂。

(2)水泥贮存时应注意防潮、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必须重新检验,确定其强度等级。

9、金属压型板储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压型板的板材和配件应分类存放。

(2)人工搬运时,必须手提屋面板的端部,不得提无填充屋面板边搭接口,并要避免划破表面保护层;机械吊装应采用专用吊索及提升架。

(3)长期存放宜在有顶盖的仓库存放。板扎重叠存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运输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二、防水设计基本规定

1、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及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结构特点、施工条件及使用环境条件等确定其设防标准和防水设防等级,根据材料的特性、层次之间的相容性、互补性等因素,合理选定防水材料的种类、规格,确定构造和细部构造做法,并提出相应技术措施。

2、防水设计应遵照“以防为主”、“迎水面设防”、“刚柔相济”、“防排结合”的设计原则,并按照工程复杂程度,进行防水深化设计,以保证防水设计的正确实施及防水功能的实现。

3、防水工程采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防水工程设计应满足防水设防要求,细部构造处理明晰合理,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结构、给排水、建筑电气、空调通风、装饰装修、园林环境等专业互相协调。

5、柔性防水层上应设置保护层,选用保护层材料应考虑与防水层材料相适应和不妨碍建筑使用功能。

6、涂膜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的平面不规则、设施较多时,防水层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2)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的胎体增强材料宜采用聚酯无纺布或网格式化纤无纺布,但不应采用高碱玻纤网布。(3)坡度大于25%的屋面宜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刚性保护层应设置抗滑措施;保护层无抗滑锚杆措施时,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作防水层。

(4)装配式屋面找平层板端处的分格缝应增设卷材空铺层,其宽度为200~300mm。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建筑防水规范最新标准?

最新标准是 GB505-《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该标准于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现行的建筑防水规范标准,其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建筑防水工程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新标准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包括防水层材料、液体防水层、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方面细节在建筑防水工程中,施工单位需要密切关注最新标准的修订和最新要求,按照规范施工,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