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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67 2023-10-28 20:25

一、什么是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二、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的不同点?

绿色建筑指的的是建筑主体设计理念,绿色施工指的是施工工艺

三、如何做好绿色建筑施工管理?

一,合理规划

二,制定管理计划

三,多宣传安全问题

四、绿色建筑的意义,怎样推广绿色建筑?

1绿色建筑的意义在于环保节能、

1,绿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物。

2、绿色建筑技术注重低耗、高效、经济、环保、集成与优化,是人与自然、现在与未来之间的利益共享,是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手段。

五、绿色施工评价多少分可以达到省级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标准?

绿色施工管理评价占60%。

以北京市为例,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竣工验收评审申请的项目进行验收评审。竣工验收评审内容分三部分:绿色施工管理评价占60%,绿色施工技术与创新评价占20%,绿色施工成效评价占20%,在进行最终验收评审时,应分别就三个部分进行评价打分,最终得分为三者加权求和。

“北京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审按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专家组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为优良等级,60分~8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六、绿色建筑准则?

绿色建筑又可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这一概念并不是指在建筑物上进行一些花园、绿植一类的绿化设计,而是指该建筑在建设期间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在投放使用期间所消耗的物质和能源也明显少于传统建筑,能够实现对环境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根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所给出的定义,其内涵可以被归纳为3个关键词:节约环保、健康舒适、自然和谐。

七、绿色建筑概念?

1、坚持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原则:绿色建筑设计理念旨在降低建筑过程中的能耗,减轻建筑带来的环境污染状况,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为人们提供高质量居住空间的同时,降低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传统的粗放型建筑设计理念下,建筑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废弃物、废水以及废气的排放不但造成了环境的污染还对建筑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因此在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下,建筑人员应当采用低能耗、污染小的建筑材料进行施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

2、坚持以人为本和人性化的建筑设计原则:建筑是人们生活、工作的主要场所,因此在建筑设计中要遵循以人为本和人性化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做好建筑室内空气流动的设计以及光照时间长度合理化的设计,根据人们的实际需求,结合绿色建筑设计理念进行相应的设计建造,为人们提供一个舒适健康的居住生活环境。

八、绿色建筑规范?

规范如下所示:

(1)引入绿色建筑理论。城市开发建设应与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社会、人文等背景相结合,在加快建设的同时,创造性地保护和利用已有条件。一方面,改变不合理的布局模式、区域划分、空间结构和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让城市的历史文脉、自然地理特征得以沿袭。

(2)加强环境绿化。用绿化覆盖地面,由于大量水分蒸发,往往可以造成比较凉爽、舒适的环境;高大的乔木在地面上形成了较大树荫,减少路面吸热,同时可以净化空气,提高空间的氧含量。因此,在人居环境住宅区的设计中,一定要注意绿化环境设计,创造出良好的微气候,应该将绿化量化标准引入设计规范。当前,环境绿化主要包括小区周围环境绿化和建筑立体绿化。

九、绿色建筑类型?

绿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物。

绿色建筑技术注重低耗、高效、经济、环保、集成与优化,是人与自然、现在与未来之间的利益共享,是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手段。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共有七类指标,分别为:

1.节地与室外环境;

2.节能与能源环境;

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室内环境质量;

6.施工管理;

7.运营管理。

十、绿色建筑条例?

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绿色建筑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省的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章 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传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岭南特色、适应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 依法依规合理开发绿色建筑地下空间,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执行高于国家和省的节能标准,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民自建住宅使用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四)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绿色建筑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六)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或者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前款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或者未按照监理方案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出具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