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升降机验收标准最新规范?
(1)电梯安装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后按施工规范进行各项检查试验,并对其结果做好详细的记录。
(2)经检查电梯性能和安装质量没有达到各项规定指标要求者为不合格。(3)如果某项为不合格,允许重新调试,使其达到合格要求指标。当可靠性试验不合格时,虽然重新调试达到合格,其考核时间或次数应加倍。
(4)不合格不予验收,如属电梯本身或某零部件不合格,电梯制造厂应予以更换;若属安装调试不合格,重新调试,到合格为止。
(5)电梯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在安装验收证书上签字,并经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认可,发给电梯准用证后,电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2资料和文件:
(1)电梯类别、型号、驱动控制方式、技术参数和安装地点。(2)制造厂提供的随机文件和图纸。
(3)变更设计的实际施工图及更变证明文件。(4)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记录。(5)电梯检查及电梯运行参数记录。
电梯安装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参考程序
1、竣工验收时,建设参与各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管专业人员、监理单位总监和电梯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质量部门有关人员)均须到场。
2、由验收组组长(建设方为组长单位)主持竣工验收。
3、验收组组长介绍验收组人员。
4、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5、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电梯安装分部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验收组人员分别检查电梯安装分部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
7、验收组人员分别汇报检查情况并形成电梯安装分部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8、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整个电梯安装分部工程初步验收意见的看法并作相应的调整,形成正式电梯安装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当建设参与各方意见不统一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电梯安装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9、验收组组长宣布竣工验收会议结束。
10、汇总电梯安装工程备案资料,进入备案程序。
二、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
安装的机械设备主要的或用于重要部位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明
对于对于拆迁设备旧设备因精度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其施工及验收要求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另行商定。
有的设备虽有产品合格证但实际进场时发现在问题或缺陷应视为不合格产只不得进行安装。
对工程中用量很大的主要材料,或用量不大但用于重要部位的材料不允许有质量问题或错用。
建筑安装中釆用的各种计量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机械设备安装中釆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必须要经过检定,校准合格,其精度等级满足被检测项目了对精度要求。
参加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枧定,并持证上岗
三、机械连接验收规范?
是指对机械连接(包括焊接、螺纹连接、垫片密封等)进行安装和使用前的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符合设计和要求的规范。以下是机械连接验收规范的具体内容:
1. 检查连接部位的材料和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连接部位的表面光洁度和光滑度是否达到要求;
3. 检查连接部位是否存在明显的磨损、划伤、裂纹等缺陷;
4. 检查连接部位的几何尺寸和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对于焊接连接,检查焊缝是否均匀、连续、无裂纹和气孔等缺陷;
6. 对于螺纹连接,检查螺纹的精度和牙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螺纹连接是否已正确拉紧;
7. 对于垫片密封连接,检查垫片与密封面的接触是否均匀紧密,以及复合垫片是否正确安装;
8. 进行适当的测试,例如进行压力测试或泄漏测试,以确保连接达到设计要求的密封性和承载能力。
机械连接验收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机械故障率,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怎样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管理,规范安装验收行为,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验收适用本办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履带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架设设施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模板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安装验收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始安装验收及后期的顶升(升节)、附着验收;架设设施的初始安装验收及后期的提升、下降验收。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一并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调试、附着、顶升(提升)、下降及拆卸,并与其签订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
安拆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第五条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将安装(拆卸)告知有关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拆卸施工2个工作日前到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设备设施或者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应对安装告知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部门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安装告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各阶段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自检表内容进行调试,合格后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填写自检结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初始安装自检合格后,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应当逐台填写检验记录,并对存在问题拍照留存。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持证上岗。
对检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验检测单位应当现场出具存在问题通知单,当场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确认整改合格后,检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同时将检验报告上传至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在安装单位自检、检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安全、设备或者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条 验收各方应当对起重机械、架设设施进行实体查验,对照验收表格内容逐项检查,现场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各方部门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参与验收各单位、验收人员、验收过程、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监督,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签署监督验收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经各方联合验收签署合格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联合验收合格后30日之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到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验收部门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使用登记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对所监管项目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和验收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施工机械使用验收内容?
包括:
机械性能: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工作效率是否达标。
安全性: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防护设施是否完善。
外观: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标识是否清晰。
操作性:操作是否灵活、操作员是否熟悉使用。
维护保养:确认是否有维护保养记录、零部件是否齐全。
环保标准: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
培训和文件:操作员是否接受培训,相关证照和文件是否齐备。
综合评估这些方面,确保施工机械符合安全、质量和环保要求,可以顺利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