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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60 2023-09-07 09:01

一、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编号为 GB 50330—2002,自 2002年 8月 1日起施行。

本规范共有 16章及 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边坡工程勘察、边坡稳定性评价、边坡支护结构上的侧向岩土压力、锚杆(索)、锚杆(索)挡墙支护、岩石锚喷支护、重力式挡墙、扶壁式挡墙、坡率法、滑坡、危岩及崩塌防治、边坡变形控制、边坡工程施工、边坡工程质量检验、监测及验收等

二、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工程名称 委托编号 检验日期 JSJL-DJ-15-2017 A/0 检验依据: ( )GB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 第 页 共 页 1 仪器名称 仪器编号 仪器名称 仪器编号 仪器名称 仪器编号 主 要 检验仪器 锚杆(土钉)编号 轴向受拉承载力标准值 Nu (kN )

自由段长度 L2(mm) 锚固段长度 L2(mm) 千斤顶校准方程 2 2 锚杆(土钉)横截面积 A (mm ) 锚杆(土钉)弹性模量( N/ mm ) 残余变形 循 环 数 加荷量 /预估破坏荷载 (㎜) 指标要求( % ) 10 30 — — 50 — — 30 10 初始 读数 荷载( kN ) — — — — (㎜)

第 压力表( MPa) — — — —

一 位移( mm ) — — — —

环 位移( mm ) — — — — 位移( mm ) — — — — 观测时间 (min ) — — — — 指标要求( % ) 10 30 50 — 70 — 50 30 10 初始 读数 荷载( kN ) — — (㎜)

第 压力表( MPa) — —

二 位移( mm ) — —

环 位移( mm ) — — 位移( mm ) — — 观测时间 (min ) — — 最大荷载下锚杆总变形 ( ㎜) 残余变形(㎜) 锚杆(土钉)弹性变形 ( ㎜) 自由段长度的变形计算值 S ( ㎜) S 的 80% ( ㎜ ) 1 1 自由段长度与 1/2 锚固段长度之和的弹性变形计算值 S ( ㎜ ) 2 结 论 备 注 1、弹性变形 = 最大荷载下锚杆总变形 — 残余变形 2 、S =NL / EA S = N (L +L /2 )/ EA 1 1 2 1 2 计算公式 其中: N—试验荷载( N ); E—弹性模量(

三、高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编号为 GB 50330—2002,自 2002年 8月 1日起施行。

本规范共有 16章及 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边坡工程勘察、边坡稳定性评价、边坡支护结构上的侧向岩土压力、锚杆(索)、锚杆(索)挡墙支护、岩石锚喷支护、重力式挡墙、扶壁式挡墙、坡率法、滑坡、危岩及崩塌防治、边坡变形控制、边坡工程施工、边坡工程质量检验、监测及验收等

四、边坡防护技术规范?

边坡防护规范

边坡防护规范(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绑系安全带。安全带的绳索应 绑挂牢固,绳索应垂直。不得同一安全桩上栓2 根及以上的安全绳或 人及以上(2)作业发现有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 要时停止工作,待安全措施到位后才能作业。 (3)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或配有安全防护设备或对讲机

五、建筑边坡技术规范7.2.5条是什么意思?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7.2.5条第一点原文如下:

“对有外倾结构面的土质边坡,其侧压力修正值应按本规范第7.2.4条计算后乘以1.30的增大系数,应按本规范第7.2.3条分别计算并取两个计算结果的最大值”

首先,从规范可知7.2.4条是岩质边坡修正系数表,与本条主语矛盾。

其次,当坡顶建筑物距离坡地边距离一定时,按照7.2.3条只有一个计算公式。

综上两点,何处来的两个值进行比较?

六、露天煤矿边坡技术规范?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的规定:

1、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2、临近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3、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七、边坡支护锚杆技术规范?

边坡支护锚杆是一种常见的岩土工程支护方式,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隧道等建筑工程中,以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下是边坡支护锚杆的相关技术规范:

1.设备材料:边坡支护锚杆应选用具有较好轴向和弯曲能力的高强度钢材;在锚具定位和锚杆锚固处还应使用防锈化学品进行防腐处理,以保证较长的使用寿命。

2.锚固力:在对边坡进行支护时,需要满足边坡支护锚杆锚固强度的要求。根据工程需要,应合理调整锚杆锚固强度及其数量,确保达到规定的稳定系数和荷载要求。

3. 基础处理:在进行锚杆支护时,还需要针对不同的土质条件和边坡形态进行基础处理。比如,边坡的基础地层应经过去除弱层和松散地质层的处理,然后将锚杆定位划定到符合规范的土层中。

4. 锚具安装:安装钢锚具时应按规定标高进行安装,严格按照施工图要求确保基础和锚杆之间的距离和角度的正确性。此外,还应注意锚杆的预拉力和张力控制,以避免因张力不足或过大而导致的支护不稳定和锚杆断裂等安全问题。

总之,边坡支护锚杆技术规范主要涉及设备材料的选择、锚固力的确定,对基础条件的合理处理和锚具安装等方面,施工时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支护效果和工程安全。

八、建筑玻璃工程技术规范?

一、总则

1.0.1为统一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的方法保证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幕墙工程材料的现场检验和安装质量的检验

1.0.3检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 应同时检查有关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

1.0.4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使用的仪器 设备应符合检 验指标

1.0.5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 标准的规定

二、一般规定

3.1.1玻璃幕墙工程防火构造应按防火分区总数抽查5% 并不得少于3处

3.1.2玻璃幕墙工程的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的规定

3.2检验项目

3.2.1幕墙防火构造的检验指标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与楼板 墙 柱之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横向 竖向连续的防火隔断 2对高层建筑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同一块玻璃不宜跨两个分火区域

3.2.2检验幕墙防火构造应在幕墙与楼板墙 柱 楼梯间隔断处采用观察的 方法进行检查

3.2.3幕墙防火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防火材料的品种 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规定 3防火材料应安装牢固无遗漏 并应严密无缝隙 4镀锌钢衬板不得与铝合金型材直接接触衬板就位后应进行密封处理 5防火层与幕墙和主体结构间的缝隙必须用防火密封胶严密封闭

3.2.4检验幕墙防火节点应在幕墙与楼板 墙 柱 楼梯间隔断处 采用观察 触摸的方法进行检查

3.2.5防火材料铺设的检验指标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材料的品种 材质 耐火等级和铺设厚度必须符合设计的规定 2搁置防火材料的镀锌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3防火材料铺设应饱满 均匀 无遗漏 厚度不宜小于70mm 4防火材料不得与幕墙玻璃直接接触防火材料朝玻璃

3.2.6检验防火材料的铺设应在幕墙与楼板和主体结构之间用观察和触摸方法进 行 并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和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3.3质量保证资料

3.3.1检验防火构造 应提供下列资料: 1设计文件 图纸资料 2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耐火检验报告 3防火构造节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九、建筑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1、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及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结构特点、施工条件及使用环境条件等确定其设防标准和防水设防等级,根据材料的特性、层次之间的相容性、互补性等因素,合理选定防水材料的种类、规格,确定构造和细部构造做法,并提出相应技术措施。

  2、防水设计应遵照“以防为主”、“迎水面设防”、“刚柔相济”、“防排结合”的设计原则,并按照工程复杂程度,进行防水深化设计,以保证防水设计的正确实施及防水功能的实现。

  3、防水工程采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防水工程设计应满足防水设防要求,细部构造处理明晰合理,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结构、给排水、建筑电气、空调通风、装饰装修、园林环境等专业互相协调。

  5、柔性防水层上应设置保护层,选用保护层材料应考虑与防水层材料相适应和不妨碍建筑使用功能。

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0.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2.0.4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5施工单位应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2.0.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2.0.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2.0.9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施工准备

3.0.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0.4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0.5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0.6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0.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4.1.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4.1.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机械拆除

4.2.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2.4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4.2.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4.2.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4.2.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4.2.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4.3爆破拆除

4.3.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炸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3.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3.7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4.3.8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4.3.11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4.3.1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4.4静力破碎

4.4.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4.4.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4.5安全防护措施

4.5.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4.5.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4.5.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技术管理

5.0.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5.0.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0.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5.0.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0.6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0.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文明施工管理

6.0.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6.0.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0.3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6.0.4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6.0.5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0.6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