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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1-2007建筑节能验收规范?

176 2023-08-30 15:05

一、gb50411-2007建筑节能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是关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面的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的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标准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二、gb50411新旧标准?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以下统称新版标准)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的标准较老版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以下统称旧版规范)增加了3个章节、4个试验方法及有关管理、检验和技术方面的内容。新版标准更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提供了更与时俱进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统一技术标准。

下面给大家对比下新版标准与旧版规范的不同之处。

一、新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增加3章

1)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14章)

适用于地源热泵地埋管、地下水、地表水换热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使用的管材、管件、水泵、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2)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15章)

主要增加了太阳能光热系统中生活热水、供暖和空调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所采用的管材、 设备、 阀门、 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 保温材料进场时对集热设备的热性能,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进行复验。

3)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16章)

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节能工程所采用的光伏组件、汇流箱、电缆、逆变器、充放电控制器、储能蓄电池、电网接人单 元、主控和监视系统、触电保护和接地、配电设备及配件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2.增加四个实验方法

1)保温材料粘贴面积剥离检验方法;

2)保温板才与基层的拉伸粘接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方法;

3)保温浆料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同条件养护试验方法;

4)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检验方法。

3.增加以下内容

1)管理方面:节能产品认证;门窗节能标识;

2)检验方面:引入了“检验批最小抽样数”、一般项目“一次、二次抽样判定”;

3)技术内容方面:功能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岩土热响应试验。

二、新旧两版各章节对比

1总则

新版建筑节能工程有更清晰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将旧版中的分项工程,分别纳入新版的子分部工程。其中将分项工程中的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纳入子分部工程中的围护结构节能工程;将分项工程中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纳入子分部工程供暖空调节能工程;并且新增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子分部工程,包含的分项工程有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和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

3基本规定

2材料与设备

其中材料与设备中增加以下条款内容:

3.2.2 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出资的建筑工程应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其他建筑工程宜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为保证建筑节能效果,本条对建筑节能工程所采用的产品提出了质量保证要求。

3.2.5 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定型产品和设备、预制构件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在施工现场难以对其材料、制作工艺和内部构造等进行检查,也无法验证其安全性、耐久性和节能效果,故应由生产单位统一供应配套的组成材料,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不超过2年),以证明其质量、性能满足节能设计要求。

4验收的划分

引入了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这一更科学的检查方法。

4墙体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4.1.3 墙体节能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或内容增加了保温装饰板、预制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板缝、构造节点及固定方式;各种变形缝的节能施工做法。

4.1.4 保温隔热材料不仅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也应采取保护措施。

2主控项目

4.2.11 旧版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新版改为灰缝饱满度均不低于80%:

4.2.14-4.2.16新增防火隔离带施工质量验收内容,鉴于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在发生火灾时的重要性,4.2.14条规定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采用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防火隔离带样板墙。4.2.15条对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及制品、安装作出规定。4.2.16条则要求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5幕墙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5.1.2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新增了遮阳构件的锚固和连接。

2主控项目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需要进行复验的性能增加了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6门窗节能工程

2主控项目

6.2.2 新版根据不同的气候分区对不同的性能进行复验,并且在严寒、寒冷地区增加门窗的传热系数这一性能的复验;而旧版只是给了建筑外窗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等性能范围。

7屋面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7.1.5 增加了屋面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检验批的划分要求做了规定,可每1000㎡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也可根据施工流程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2主控项目

将旧版7.2.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然材料除外)划为新版7.2.2需进行复验的性能中的一项,且还增加了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8地面节能工程

1主控项目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不仅要符合设计要求,其进场时也要进行复验。融合了旧版的8.2.2及8.2.3;

8.2.3 将地下室和架空楼板底面的保温隔热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写入新版规范中,整个地面节能工程的细部要求就更加完整了。

3一般项目

8.3.2 新增了接触土壤地面的保温层下面的防潮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果这里的防潮层处理不好,保温层受潮后将会降低保温效果。

9供暖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9.1.2 供暖节能工程在施工中就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旧版没有这一要求,新版更进一步推动了供暖节能工程中的工程质量,没有忽视或漏查因施工造成的隐蔽部位。

10通风与节能空调

1一般规定

10.1.2 一般规定中新增了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施工中应进行及时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就进行验收。

2主控项目

10.2.1 需进行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的产品中增加了成品风管的规格、材质及厚度。

11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11.1.2 新增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2主控项目

11.2.1 对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的产品新增了管道的规格、材质、公称压力及适用温度;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厚度、吸水率。

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主控项目

目前,我国照明耗电大体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0%~12%,为此,照明节电具有重要意义,新增强制性条文12.2.2,要求复验照明光源的初始光效、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照明灯具效率、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素和谐波含量值。

1一般项目

新增12.3.1配电系统的导体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

13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7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由于建筑技术科学的快速发展,监测与控制节能的技术也日新月异,所以新版标准第13章改动较大就不再一一赘述。新版对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这章主要对抽样数量进行了修改,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几乎没有变化。

三、建筑节能期刊?

是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管主办的建筑节能领域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通过宣传和推介节能政策与标准、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加大建筑节能成熟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和运用力度,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自主创新与发展,提升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水平。以刊登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

四、建筑节能措施?

节能建筑是指遵循气候设计和节能的基本方法,对建筑规划分区、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进行研究后,设计出的低能耗建筑。

合适的热工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与光环境是人们对住宅舒适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建筑节能措施就要从以上四个方面入手。

五、建筑节能要求?

建筑节能规范的具体要求

节能环保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大体趋势。各行各业逐渐转型于环保的方面,建筑行业也不例外。节能环保的材料、节能环保的施工方式等,都是建筑节能规范的具体要求。如今,社会中的许多建筑物都是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施工操作的。

    (一)建筑节能规范的具体要求

  1 建筑施工的时候所使用的材料在燃烧性等级、阻燃处理、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污染系数等都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杜绝以假乱真的现象出现。

  2 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问题也是符合要求,对于采暖和空调系统以及其它的设备的技术性能的参数一定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严禁使用功率不达标的,会浪费其它资源的设备的建筑工具。

    3 进行施工多大的企业要具有一定的施工水平,而且本身在实施节能工程上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施工的经验。而且要拥有相关部门的认可,并且能够很好的将环保节能的理念贯彻实施的企业。

  4 对施工的过程,而且包括到原料的选购、储存、施工到验收,都要有很好的监督体系,以及相关的施工质量检验和控制的制度和相应的团队。施工的人员同样也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减少施工过程中乱用材料现象的出现。

    5 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都要有相关机构的认可,在施工之前,对施工的计划进行一定的预算以及评估。不仅仅是达到经济预算的要求,更是要达到符合节能环保的理念。

  6 对施工的过程进行相应的记录,并且定期做一定的总结,以免出现虚假的现象。更是严厉的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而现场的施工规范也要严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将节能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其中。

  7 对于完工之后的建筑,需要进行一定的采样以及检测报告,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检测,看是否达到了国家质检部门的规定,是否属于节能的建筑。

    建筑节能的建筑在施工的过程中有很多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了很多的方面,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施工人员以及设计师们仔细的进行。节能建筑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时代的产物。在将来也会有越来越多的节能建筑出现。

六、建筑节能规范

您好,建筑节能规范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的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消耗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建筑节能规范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建筑节能规范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建筑外墙和屋顶的保温要求:规定建筑外墙和屋顶的保温材料、厚度和施工方法,以减少建筑物与外界的热交换,降低能量损失。

2. 采光和照明设计要求:规定建筑内部采光和照明系统的设计标准,以提高自然采光和节能照明的效果,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3. 空调和供暖系统要求:规定建筑的空调和供暖系统的设计和运行标准,包括能源利用率、温度控制、换气等方面,以提高系统的能效和节能效果。

4. 水资源管理要求:规定建筑的水资源管理措施,包括节水设备的安装、水质管理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5. 建筑能源监测和管理要求:规定建筑的能源监测和管理系统的要求,包括能源消耗的统计、监测和分析,以及能源管理的组织和实施,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建筑节能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同时,建筑节能规范也为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标准,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七、2007÷2007又2007/2008?

这是一道整数除以带分数的除法计算题,题目看似复杂,但是只要紧抓住“2007”这一个数,再将带分数化成假分数,利用“除以-个数等于乘以它的倒数”这一运算法则,就可以使运算简便,这也是唯一可行的简算方法。利用分数运算法则,最为简便,大家都会运用这一法则,就会很快算出唯一正确的答案。

解:

2007÷(2007+2007/2008)

=2007÷(2007×2008+2007)/2008

=2007÷(2007x〈2008+1〉)/2008

=2007÷(2007×2009)/2008

=〈2007×2008)/(2007x2009)

=2008/2009

这道题目,利用这种计算方法是最便捷的,大家都不想舍近求远,自然就会出现类似计算方法,但数学计算讲究的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过程不是主要的。

八、国家建筑节能标准?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九、建筑节能等级表?

1、原来我国建筑节能是以1980-1981的建筑能耗为基础,按每步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提高能效30%为一个阶段。因此通常据说的第一步节能是在1980-1981的基础上节约30%,通称为节能30%的标准。

2、第二步节能是在第一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30%+70%×30%=51%,简称为节能50%的标准。

3、第三步节能是在第二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50%+50%×30%=65%,简称为节能65%的标准。

4、目前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普遍执行的是节能65%的标准。北京、天津、新疆等地区在居住建筑方面已经开始执行节能75%的标准。这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三步节能”“四步节能”。

扩展资料:

建筑节能包括那些方面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十、建筑节能怎么计算?

  节能标准的规定参数或实测参数进行调整,即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照明参数均按节能标准规定设定或实测,计算其全年的暖通空调和照明能耗。100%-(设计建筑能耗/基准建筑能耗)%,即为该建筑的节能率。  当然,这种全年采暖空调和照明的能耗计算,只可能按照典型模式运算,而实际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因此,不能认为所有公共建筑都在这样的模式下运行。能耗动态计算可采用DOE2、 DEST、 Energyplus等软件。  建筑节能,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