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层建筑现场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什么?
高层建筑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的就是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其余的与他无关
二、怎样当好建筑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
建筑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需具有的技术知识及经营管理知识的必要性;有贯彻方针政策的职能;应合理安排人员;及时熟悉、掌握有关信息及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内容
三、基建期间本专业负责人岗位职责有哪些
基建期间本专业负责人岗位职责有以下几点:
1、根据总务处研究确定的基建项目组织施工,提供物资材料的采购计划,并负责审查预算、决算、验收工作。
2、根据资金情况和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计划,对维修项目负责组织人力物力,采取投标的方法采用施工质量好,费用标准较低的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做出预算,经主管主任研究,同意签定合同后方可开工。
3、施工过程中负责检查工程质量,注意勤俭节约,完工后组织有关人员认真验收,及时结帐。
4、负责基建、维修材料的管理工作。
5、负责基建办公室的全面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四、土建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是什么?
第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建筑技术管理的基点,是建筑企业技术进步的载体,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核心。强化项目技术管理是建筑企业转制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着力点,为此,结合我市建筑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对项目按规模及重要性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
1.一级项目:单体工程22层以上或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
2.二级项目:单体工程16~22层或1万~2万平方米的建筑群。
3.三级项目:单体工程8~15层或5千~1万平方米的建筑群。
4.四级项目:单体7层(含7层)以下的建筑物。
5.特殊项目单独划分。
第四条 项目必须完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领导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项目技术管理班子是对项目进行技术质量管理的必备机构,负责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技术管理班子必须与所施工的项目等级相匹配,具体要求如下:
1.一级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技术负责人1人,电气、暖通、设备专业工程师各1人,土建专业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1人,放线员1人,质检员1人。
2.二级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专业技术负责人1人,土建工程师1人,电气、暖通专业助理工程师各1人,放线员1人,质检员1人。
3.三级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建工程师兼技术负责人1人,电气、暖通专业助理工程师各1人,放线员兼质检员1人。
4.四级项目: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建专为助理工程师兼技术负责人1人,电气、暖通专业技术员各1人,放线员兼质检员1人。
第六条 每一个项目技术管理班子只能管理一个项目或两个下一级项目,不能管理高于本身等级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建立技术负责人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本项目技术工作的组织者,对项目的技术及质量负有直接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的技术人员方可担任本职务,其证书只对本项目有效。
第八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应与项目等级相匹配;
1.一级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参与过两项一级项目技术管理,并主持过一项一级项目或两项二级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2.二级项目技术负责从: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参与过两项二级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主持过一项二级项目或三项三级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3.三级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参与过三项三级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主持过一项三级项目或三项四级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4.四级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参与过二项三级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由项目经理部在工程开工前提出推荐人名单,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科技发展处审核同意后颁发该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
第十条 申请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时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名称:规模、结构形式、层数、工程地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2.项目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3.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项目技术负责人所从事过的工程项目及质量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
1.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2.确定项目施工技术方案;
3.组织图纸审查,提出设计变更意见;
4.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管理工作;
5.检查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6.因技术质量问题有权作出停工或复工的决定;
7.推广“四新”技术;
8.组织全面质量管理;
9.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做到责任到人,岗位明确,制度齐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时,应提供项目技术管理班子名单以及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组织施工,严禁私自变更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档案管理要求,完整、合格、及时地编写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项目技术管理必须突出科技进步,一级项目应用新技术不少于5项,二级项目应用新技术不少于4项。没有采用新技术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样板工程。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予以停工处理:
1.未组建项目技术管理班子;
2.未取得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的;
3.仿造、涂改、转让和借用技术负责人证书的;
4.未建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予以短时停工整顿处理:
1.项目技术管理班子与工程项目等级不符的;
2.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目等级不符或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办审批备案手续的;
3.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不齐全的。
发生以上情况,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项目可继续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