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员可以转做安全专监吗?
安全员转岗为安全专监可能是可能的,但具体是否可以转岗以及所需的条件可能因不同的公司和组织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安全专监的职位在安全领域有更高级别的责任和要求,可能需要更深入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如果你是一名安全员,并有志于成为安全专监,以下是一些建议:
1. 资格和教育要求:了解你所在地区或行业对于安全专监职位的资格和教育要求。有些公司或行业可能要求特定的学历背景、专业认证或相关工作经验。你可以研究行业标准或咨询雇主或人力资源部门以获取更多信息。
2. 继续教育和培训:寻求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提升你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这可以包括参加安全管理课程、培训项目、工作坊等,以获取更深入的专业知识。
3. 工作经验:在成为安全专监之前,建议你积累丰富的安全工作经验。通过承担更高级别的安全职责和项目,提供相关的报告、规划和执行安全策略等,以展示你在安全领域的能力和经验。
4. 学习和发展技能:努力提升你的领导能力、项目管理技能和沟通技巧等。这些技能在担任安全专监时往往十分重要,因为你可能需要与多个部门合作,制定并执行全面的安全计划。
5. 寻求晋升机会:如果你目前的职位所在的组织中存在安全专监的职位,你可以在恰当的时候表达你的意愿,并争取晋升机会。在表达你的意愿之前,建议你先详细了解安全专监职位的职责和要求,并展示你的能力和成就。
最重要的是,对于任何职业发展的转变,你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目标来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并尽可能获取相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此外,与专业人士、领导和导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寻求他们的建议和指导也会对你的发展有所帮助。
二、建筑工程行业里,什么岗位可以去做兼职呢?
直接回答题主问题:
建筑行业里能做兼职的还是很多的,不管是质量员、测量员还是造价员这类稍微基础的工作;
抑或是工程师这类偏向管理的工作,都还是非常容易找到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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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岗位无非就是项态哗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测量员卖缓、资料员。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有两个在建工地,专职安全员前面有“专职中闭模”二字了,自然不能兼职。其他的也不能给个绝对的说法。
三、建筑行业中专职员和兼职安全员的区别
报考条件
1、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2、建筑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安全员C证也称建筑施工三类人员C证、三类人员C证。安全员c证是建筑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门颁发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证书全国通用。
四、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人员少于多少人可以设立兼职安全员
申请专职安全员C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建设厅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和初级职称考试合格后办理考核:(1)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只有考试成绩,不核发
五、施工队伍超过多少人的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多少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这个的要求倒没看到过
你可以参考《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仅仅是参考,它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因此,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 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及时排除。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是各国立法对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健康 法》规定,经常雇用工人数在20人及2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以及存在特殊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需要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瑞典工作环境法》规定,在每个 正式雇用5名或更多人员的工地上,应委任1名或多名雇员作为安全代表,在每个正式雇用50名或50名以上人员的工地上,应有一个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安 全委员会。《日本劳动安全健康法》规定,对规模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劳动省令规定,选拔任用安全健康总管理员,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 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中,企业主必须按照劳动省令规定,从具有劳动省令规定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任用安全管理员;我国台湾地区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事业单位平 时雇佣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应设劳工安全卫生组织;雇佣劳工人数未满100人者,应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自动检查。本条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这两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 些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活动本身危险性不是很大,而且规模不大,因此不需要统一强制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有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 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生产经营单位有的规模较小,缺少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不需要在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由其从社会上委托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可以节省人力和成本;同时,由专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还可以提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他们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在委托范围之内,他们的 一切行为后果都由进行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 管理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任何影响,并不能因为委托单位外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就减轻或者免除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因此本 条第3款特别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