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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山东菏泽华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息?

141 2025-08-05 00:51

一、谁知道山东菏泽华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息?

菏泽华阳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菏泽市首家经山东省建设厅培训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华阳公司下设:经理部、策划代理部、房屋银行和八个信息分部,是我市连锁店最多,信息量最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公司主要承接二手买卖租赁、新楼盘策划代理业务,代办过户手续、代理购房贷款。公司重视人才和商业信誉,有多名员工考取了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保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与本公司合作过的商业单位及客户对公司良好的服务质量都留下了深刻印象。我公司已被菏泽市消费者协会授于“承诺服务信得过”单位。

华阳房产秉承“诚信、务实、高效、创新”的经营理念,本着“同室同心、求实求精”的公司精神,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无论是经营规模、业绩增长,还是人才的积累与管理,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骄人的成绩,真正做到“华阳用心,让您放心”的企业口号。

二、各位好心人,麻烦你们帮我回答一道关于物业管理的案例分析题,如下:

回答: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规定,国家只是提倡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对于住宅小区开发商自己组建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2)、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物业公司的权责是什么

物业公司的责任与权利

一、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2、 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代收代管

和使用本体维修基金;

3、 有权维护本社区的公共秩序、环境容貌,制止违规行为;

4、 选择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活动;

5、 有权要求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协助工作;

6、 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入补充物业管理费;

7、 有权对设置不合理及效率低下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改进;

8、 物业管理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1、 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 按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社区进行物业管理;

3、 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

4、 组织或协助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5、 按规定向业主收取应缴的管理费用;

6、 保持社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美观;

7、 维护房屋外观的整洁、统一;

8、 负责社区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9、 负责社区的绿化工作;

10、负责社区的车辆、交通管理;

11、维修、维护并确保社区的消防系统、排水系统、排气系统、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处于

好的工作状态;

12、制止破坏社区结构的行为,并责令责任人恢复原状,由责任人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

用;

13、制止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等行为,并责令责任人予以修理或赔偿,由责任人负担由此而

生的一切费用;

14、清除任何不符合本《业主公约》的违章物并向违章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因此而产生

的费用;

15、制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以任何方式侵占或使用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的行为;

16、阻止任何人在社区内非法行销,并将之劝离社区;

17、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用社区管理处的名义投保与社区管理有关的险种。涉及业主单元内利

的业主应自行投保。

18、负责本社区全体业主与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就本社区的权益进行蹉商或有关法律诉讼;

19、采取一切措施制止和纠正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业主公约》。

四、物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后业主委员会还能罢免物业吗

能,但是这个能不是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罢免,是可以进行操作。

有权直接罢免的是业主大会,如果业主们都觉得现在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想更换,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投票决议,如果双二分之一通过,就可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组织,不是决策组织,无权就这几个委员就可以直接罢免。

五、楼层漏水谁责任大

第一,如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业主漏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如果漏水因楼下住户装修而导致,则楼下业主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给楼上业主造成了损害,楼下业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四,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