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规定,加班超过4小时怎么算?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中国劳动法规定正常的加班废怎样计算呢???双休日呢??
平时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正常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其他时间均算加班。跟两班倒还是三班倒没关系。(至于夜班补助没有硬性规定)。
不能这样边累计算。如果你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天(10月123日),按你的说法是24小时加班,乘1。5就是36小时的加班费,而实际上你应该得24小时乘3就是72小时的加班费。这还不算你休息日(周六周日)的加班时间。
可能你公司其它加班是另算的,但不管怎样算,你把握住最上边的标准就知道它的计算方法是不是合理的了。
三、劳动法是否归定星期六算加班吗??
关于工作时间,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即周六周日)加班的,应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如果20元是你平时每日工资的两倍的话,单位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平时高于十元,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并要求处理此事。必要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后仍然有问题的可以提起诉讼。
四、劳动法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工资
1,公司加班应当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标准工作时是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有可以采取6天工作制,但总共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则是加班。
公司加班应当按照下面的法律规定及标准支付加班费,若没有足额支付,则是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调休替代。
五、一周工作六天算加班吗?
我们要确定是否存在加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就事件中的陈述来看,提问者每周按公司要求工作六天,但未写明每天的工作时间。假设劳动者每天工作六小时,那么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四十小时,则不发生加班费用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那么每周多出的八小时就应当作为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用。如果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计算方式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不朽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不仅每周工作六天,同时工作日也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的,那么计算方式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如果确实存在加班情况,那么我们要确定加班的费用是否可以如事件中的用人单位所说计算在基本工资以内。据笔者所知,现在较多用人单位采取这种方法,即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基本工资内而不单独列出,事实上这种操作方式是不规范的,可能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如当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写明这一工资发放方式,那么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应当将劳动者的加班费用作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单独计算、列项,写入工资表里。
出于上述原因,作者可以同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将其加班费用在工资表里单独列出,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